當面支付系統使用條款和細則(簡稱"支付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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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 3.6.19

支付服務條款

  1. 定義

    除了商家和本公司之間已簽署的服務訂單(定義見下文)中所述的定義外,在此支付服務條款中,以下術語具有下述含義:
    1. “協議”指商家服務條款條款和細則私隱政策以及任何服務訂單的條款和細則(定義見下文);
    2. “工作天”指香港多數銀行向公眾開放的日子;
    3. “退款”是指退還任何具有爭議的信用卡或扣帳卡交易予相關的支付供應商,用以歸還至相關購買者的賬戶;
    4. “本公司”指Openrice Limited和/或其關聯公司中的任何一方;
    5. “電子錢包”指網上或流動電子支付設施或平台,讓其用戶能夠從各種資金來源儲存貨幣價值或將相關資金來源(包括信用卡/扣賬卡或銀行賬戶)鏈接起來;
    6. “知識產權”是指(i)版權、專利、專有技術、域名、商標、貿易名稱、服務標誌、品牌名稱、公司名稱、標誌和設計以及所有相關的商譽; (ii)對上述任何項目有應用及申請註冊的權利; 及(iii)所有其他知識產權和世界任何地方存在的相當或相似的保護形式(包括其應用程式介面);
    7. “付款”是指電子錢包用戶通過支付服務就完成相關交易而向商家已繳付或將繳付的款項;
    8. “支付供應商”指本公司約定的任何第三方付款處理服務供應商,用於處理付款,管理扣帳卡、信用卡和/或任何電子錢包資料以及遵守支付卡產業資訊安全標準;
    9. “支付服務”是指本公司向商家授予非獨家、可撤銷、不可轉授和不可轉讓的權利,以使用系統的網上支付功能和/或當面支付功能的軟件程式、功能、處理和技術,連同本公司根據相關服務訂單的條款和細則向商家提供的相關服務和材料;
    10. “個人資料”是指任何數據(a)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 (b)直接或間接地確定個人身分是切實可行的; 及(c)在存取或處理的形式上是切實可行的;
    11. “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
    12. “產品”是指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向任何人士出售的任何和所有商品,產品,服務和/或物品;
    13. “購買者”指渠道的任何用戶或通過渠道或與本公司合作的任何其他媒體進行支付的任何其他人士,以使商家能夠通過本公司向商家提供的支付服務從該用戶或任何此類的其他人士的賬戶中收取非現金支付,與該用戶或該人士購買由商家的參與餐廳/商店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的任何交易有關。
    14. “服務訂單”是指本公司與商家之間根據本公司向商家提供服務的條款簽署的任何合同、報價單、登記表格或服務訂單。
    15. “交易”是指購買者與商家和/或參與餐廳/商店通過支付服務買賣產品的交易;
    16. “交易證據”是指本公司或任何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合理地要求的證據,包括有爭議的該付款所涉及的產品名稱和價格,以及有關於此產品已正確交付或提供給購買者的證據,但不限於視頻錄像(例如CCTV)、交易收據以及支付該付款的購買者的名稱和聯絡資料;
    17. “未經授權的付款”是指任何未經相關購買者授權的該付款。
  2. 帳戶激活
    1. 支付寶支付處理服務
      用戶通過使用由Alipay.com Co., Ltd., Alipay Payment Services (HK) Limited或其任何在香港或中國的關聯公司(“支付寶”)運營的電子錢包的支付服務以處理付款,商家及其參與餐廳/商店同意接受這些支付服務條款以及條款和細則且同意受其約束以使用支付寶付款處理服務。
    2. 其他支付處理服務
      用戶通過使用由任何除支付寶電子錢包以外的支付供應商所提供的支付服務處理付款,商家及其參與餐廳/商店同意接受此支付服務條款以及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提供相關支付處理服務的使用條件和細則且同意受其約束。
  3. 費用和銀行信息
    1. 考慮到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條款向商家提供支付服務,商家將向本公司支付服務費用和本協議中規定的其他費用或收費。 本公司保留權利根據本協議條款或相關支付供應商的要求向商家發出提前書面通知以調整服務費用。
    2. 商家須承擔在服務訂單中所提供的銀行賬戶信息的任何錯誤而引致的一切損失。
  4. 風險管理
    1. 商家同意若本公司及/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自行決定支付服務的某些功能可能會面對未經授權之付款或欺詐交易的高風險,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可發出合理的通知以暫停或終止提供該部分的支付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調整類型、發行銀行和信用卡和/或扣帳卡的支付限額(不論是每次或每天的交易)以使購買者能夠隨時使用以完成交易。
    2. 就商家或參與餐廳/商店所提供的貨物和/或服務,商家須盡其所能迅速地回答購買者的查詢,並解決任何相關的爭議。
    3. 商家須就商家或參與餐廳/商店提供的貨物和/或服務相關的任何爭議以及任何未經授權的付款(若未經授權的付款是由於商家及/或參與餐廳/商店所引至或造成的)而承擔一切費用和損失。如果有任何上述爭議,商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未經授權之付款或可疑的欺詐交易,或應相關支付提供商的要求,商家並需遵守以下規則:
      1. 商家須在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提出要求後的3個工作天內提供交易證據。
      2. 如果 (a) 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沒有收到交易證據,或 (b) 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認為交易證據不足,或 (c) 商家接受退款,或 (d) 仲裁或預先仲裁的結果不利於商家,或 (e) 若商家選擇進行仲裁或預先仲裁(或相同的程序)以解決退款,而該仲裁或預先仲裁(或相同的程序)裁定就該交易應有退款,則該交易的退款金額或有關金額,將從在下一個結算期內的結算金額(定義見服務訂單)中扣除或應本公司的要求,商家將向本公司償還或支付相當於本公司就有關交易向商家指定銀行賬戶結算款項之金額。
    4. 商家須在本公司要求後3個工作天內向本公司提供以下副本(i)公司註冊證書;(ii)公司組織章程大綱;(iii)週年申報表或認可的職權證明書;(iv)其公司架構圖(需顯示 10%以上的實益擁有人以及由董事簽署);(v)董事會決議以授權賬戶簽署人; (vi)實益擁有人、授權賬戶簽署人和董事的香港身份證明文件或護照及地址證明; 及(vii)在以下情況,本公司可合理地要求商家提供交易的任何相關信息: (a) 如本公司合理地懷疑商家違反了本協議的條款或適用法律的任何條款,或(b)有關調查任何潛在欺詐行為所需的信息; 或(c)如本公司要求提供上述任何信息或文件以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的服務條款。 商家同意本公司將保留權利於其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向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提供上述信息。
    5. 本公司保留酌情權在任何時候拒絕商家和參與餐廳/商店進入、隨時暫停或終止向他們提供支付服務而不需對商家負責。
    6. 商家授權本公司可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作出任何查詢或採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採取的任何行動來驗證商家的身份,以評估商家的信譽並驗證商家提供給本公司的資料。
    7. 若商家或其參與餐廳/商店與任何高風險國家的任何企業,實體或個人建立了任何聯繫,商家保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高風險國家名單見附錄I (可由本公司或相關支付服務商不時更新和修訂,並提前通知)。
  5. 退款
    1. 若購買者要求並根據商家的政策或本公司的政策或任何在香港適用的法律要求退還已繳付的該付款(“退款”),本公司將會及時安排退款給該購買者的賬戶。
    2. 商家同意會向本公司償還每筆此類的退款,並為此授權本公司從結算金額中扣除每筆退款金額,並將該還款退還給相關的購買者。
    3. 若結算金額不足以處理有關退款,商家須在本公司一旦需要退還相關退款給購買者前的二個工作天內向本公司支付足以處理退款的金額。 為免產生疑問,如處理此類退款有任何延遲,本公司或支付供應商將不會對相關的購買者可能向本公司、支付供應商或商家追討的任何索賠或責任負責。
    4. 任何退款只可以透過本公司提供的系統界面內兌現。不允許以任何替代方式以作退款。
    5. 本公司僅接受並處理商家在交易之日起六十天內提出的退款指示。
  6. 付款政策
    1. 商家同意除了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就相關交易收取客戶費用外,不會向購買者轉嫁任何商家需支付的服務費和任何費用。
    2. 商家同意不會以任何方式限制其客戶在任何參與餐廳/商店或商家指定的相關網上平台上(視情況而定)使用支付服務作為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購買者設定最低或最高購買金額使用其電子錢包賬戶付款。
    3. 商家完全認同本公司不得為任何有違反本協議(包括以下所定義的有關違禁品的該付款)、適用法律或違反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的內部政策、或將被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視為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務。在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不時合理的要求下,商家將向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提供有關產品的資料。商家將不會通過支付服務銷售任何包含根據任何適用法律禁止或限制銷售給任何人士的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附錄II中產品(可能不時由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更新並通知商家)(統稱為“違禁品”)。
    4. 如果支付服務用於處理支付寶用戶作出的跨境付款,即在中國境內營運的支付寶附屬機構設立支付寶賬戶以作支付該付款,則附錄III中所列的產品(可能會不時由支付寶更新並通知商家),將取代附錄II中列出的產品為違禁品。
    5. 商家須確保被提交給系統處理的交易沒有包含或涉及到任何違禁品(“違禁交 易”)。 本公司將有權對於任何違禁交易拒絕提供任何支付服務,及商家將彌償本公司 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和他們的董事,僱員,代理人,合夥人,代表,股東,僕人, 律師,承包商,前任人,繼承人,可能遭受的或與有關此違禁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索 賠,訴訟,要 求,損害,損失,責任,成本和費用(包括全額賠償的法律費用和訴訟 費用)。
    6. 商家將根據本「支付服務條款」僅就商家已通知本公司其主營業務有關的商品而使用支付服務。商家只可基於向購買者提供產品作出銷售和購買交易而要求該付款或任何交易的結算。在任何情況下,商家都不可通過支付服務向任何人士提供現金預付。
    7. 商家特此同意並向本公司保證對本公司提交的交易詳情是真實和正確的。
    8. 商家將需要在每筆交易完成後保留交易記錄七年,以證明其真實性,而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有權查閱或獲取此類記錄。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的任何法律限制,商家須確保向本公司、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本公司的任何其他相關的服務供應商和/或對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具有管轄權的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提供或授予獲取相關交易信息的權限,包括但不限於在本公司發出要求的三(3)個工作天內,提供商家、參與餐廳/商店、產品以及每筆交易的金額、貨幣、時間和交易對方的信息。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的任何限制,本公司將向商家通知此類服務供應商或監管機構/政府機構的名稱以及與此相關的主要事項。
    9. 商家同意本公司有權根據本協議自行決定以本公司不時需支付的款項 (包括該付款), 用以抵銷、凍結或扣除商家不時需向本公司繳付的任何款項 (無論該款項是由任何性質下所產生) 。本公司可根據本協議行使其權利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i) 如商家未能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ii) 如本公司認為商家已經或有可能破產、無力償債、重組,清盤或類似的解散程序; (iii) 如本公司合理地相信商家財務狀況出現重要問題的情況; 或 (iv) 如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合理地相信任何交易是一個違禁交易。
  7. 保證
    1. 為了使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履行和遵守其在適用法律規定下的義務,經本公司 的合理要求下,商家將不時向本公司共享紀錄和信息(包括交易信息和紀錄),如 有需要,商家會授權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向政府機構、監管部門和第三方服務 供應商提供有關的紀錄和信息以進行檢查和驗證。
    2. 商家應遵守所有適用的反洗錢、反恐籌資和制裁法律(統稱為“反洗錢法”)。 根據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的反洗錢法、反欺詐和其他合規和安全政策和程序,本公司可能會對商家行使支付服務的權力施加合理的限制和控制。 這種限制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拒絕任何交易的付款和/或暫停/限制任何支付服務。 本公司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可以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向有關部門報告可疑交易以遵守相關可疑交易報告和披露的要求。
  8. 知識產權
    1. 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就提供其支付處理服務擁有相關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利,擁有權或利益,或由相關擁有者向該知識產權授予了適當的許可。根據此支付服務的條款或相關的支付供應商與相關知識產權擁有人之間的任何協議(視情況而定),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授權商家在協議期限內使用相關支付服務的知識產權的許可和其品牌和標誌(擁有或有權使用),僅用於根據本協議使用相關的支付處理服務。使用授予商家的相關知識產權的許可是非獨家的、不可轉發的(除了根據本協議第13條允許的商家以外)、不可轉讓的,並可能由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在協議期間的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修改或撤銷。
      商家應僅為使用支付服務的目的而被允許使用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及開飯喇的品牌和標誌,並須嚴格按照本協議第13條的規定。商家同意根據本條款授予的許可和商家根據本協議使用此類知識產權不會授予其任何擁有權,商家同意會合理謹慎地保護所有此類知識產權免受侵權或損害,並在本協議終止後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此類知識產權。
  9. 商家許可
    1. 為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而受限於本協議條款,在本協議期限內,商家授權向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提供非獨家的、不可轉讓的、免版稅的權利和許可,使用、複製、發佈、分發和傳送商家的營銷材料,專有標記或其他類似物品之商家的知識產權(“商家知識產權”),使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可履行支付服務條款中規定的義務,並在公告中將商家的名稱稱為使用支付服務的合作夥伴之一以及由該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提供相關的支付處理服務。 商家承諾並保證它已獲得了所有必要的權限、許可、批准和許可證,以授權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使用商家知識產權,而商家知識產權並無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10. 數據私隱
    1. 商家承認並同意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可以保留該付款紀錄以遵守適用法律和內部合規的要求。商家承認並同意本公司及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可根據將交易數據(包括個人資料)轉移給任何經本公司委托承辦支付服務條款下之義務的本公司之關聯公司。
  11. 機密信息
    1. 各方確認他方的機密信息對他方為有價值的,並同意視所有從支付服務而接收到他方的信息為機密信息。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類機密信息,除非是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適用法律或政府機構的要求,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披露方將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他方事先通知此類披露。 在本協議終止或以其他方的書面要求後,各方將即時退還或銷毀他方機密資料。儘管有上述規定,各方仍可以保留他各方的機密信息的合理數量的副本,以遵守適用法律或為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但前提是該保留機密信息不會被披露或用於任何其他目的。“機密信息”在本支付服務條款中是指所有非公開,專有或其他機密信息,無論是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計劃,資產表,預算,財務報表; 成本,價格和營銷計劃,合同和許可證,員工,客戶,供應商,股東,合作夥伴或投資者名單,技術,知識,業務流程,商業機密和商業模式,筆記,草圖,流程圖,公式,藍圖及其元素,以及源代碼,目標代碼,圖形設計,用戶界面和其他知識產權,包括任何客戶,供應商或其他第三方(若是相關的支付供應商或本公司,包括提供給任何其他網站或企業的介面技術,安全協議和證書)。
  12. 宣傳
    1. 除非適用法律要求,如果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商家不得發佈任何新聞稿或任何有關與本公司簽署服務訂單的公告。
  13. 商家責任
    1. 商家(和參與餐廳/商店)只可使用支付服務於其業務,並須按照協議中規定的方式使用。 商家將確保支付服務不會用於任何賬戶充值,轉賬或任何與資金轉移相關而並無真正交易。
    2. 商家只可為其或參與餐廳/商店而使用支付服務,並以其個人的業務為目的,而不會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務的付款界面為任何其他第三方履行任何商業或非商業服務。
    3. 商家將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來使用系統的當面支付功能和/或網上支付功能,並確保其系 統符合本公司可能會不時更新的軟件要求和服務流程。 本公司及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將 不會對商家本身系統發生故障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4. 商家須獨自處理及負責有關購買者對其產品的投訴或退回。
    5. 商家須自費支付相關的軟件和硬件(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移動端,條形碼掃描器,物理電路或網絡)並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及正確地連接到系統,從而使用支付服務。
    6. 商家同意遵守相關的支付供應商適用於支付服務的條款和細則,並同意對本公司,其高級職員,董事,僱員,代理人,合夥人代表,股東,僕人,律師,承包商, 前任人,繼承人和受讓人,因商家違反本12.6條而引起或導致的任何索償,訴訟,要求,責任,損失,損害賠償,成本和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和訴訟費用)作出賠償。
  14. 展示指引
    1. 商家必須展示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的品牌或標誌,並與其他付款方式一併顯示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已列為商家可接受的付款方式,例如根據本公司的指示在每個參與餐廳/商店的銷售點上張貼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的標誌貼紙。 若商家就產品提供付款選項,商家亦須展示上述資料。
      除非由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另行授權,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和本公司的標誌和內容必須僅用於展示商家接受支付服務作為付款的方式。 商家將根據本公司不時提供的指引向客戶提供準確的支付寶服務介紹。
  15. 與支付寶合作(適用於使用支付寶支付處理服務的商家)
    1. 商家和參與餐廳/商店將盡商業上合理的方式啟動支付服務,接受支付寶用戶通過支付 寶流動應用程式付款。
    2. 本公司可自行決定,本公司和商家將真誠地討論聯合營銷計劃,以推廣支付寶支付服 務給公眾使用。 任何正式的營銷計劃都可按照本公司的規定而執行。
    3. 根據本公司的要求,商家將真誠地諮詢本公司以尋找最適合的方式在媒體上公佈支付 服務的使用,及商家將在使用支付服務六個月後分享相關數據以證明其業務關係是有 效的。
  16. 賠償
    1. 商家同意彌償本公司和相關的支付供應商,和他們各自的高級職員,董事,僱員,代理人,合夥人,代表,股東,僕人,律師,承包商,前任人,繼承人因商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所產生的任何索賠,訴訟,要求,損害,損失,責任,成本和費用(包括全額賠償的法律費用和訴訟費用)。
  17. 持續有效
    1. 協議終止後,本文的第6、7、9、10、11、15、16和18條以及其他存在其性質的條款將繼續有效。
  18. 修正和變更
    1. 本公司明確保留單方面修改此支付服務條款的權利,最新版本將在網上biz.openrice.com取得。本公司建議商家應不時通過上述超鏈結瀏覽此支付服務條款,以確保其知悉對此作出的任何修改。一旦在渠道上發佈,修訂後的支付服務條款將立即生效。 商家於支付服務條款變更後繼續使用支付服務,商家將視為已接受修訂後的支付服務條款。
  19. 歧義
    1. 如英文版本與其他語言的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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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I - 高風險國家名單

阿富汗 哥倫比亞 幾內亞比紹 黎巴嫩 索馬里
阿爾及利亞 剛果,共和國 海地 利比亞 南蘇丹
安哥拉 哥斯達黎加 印度 馬爾代夫 蘇丹
玻利維亞 多明尼加共和國 印度尼西亞 緬甸 敘利亞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厄瓜多爾 伊朗 巴基斯坦 坦桑尼亞
布隆迪 赤道幾內亞 伊拉克 巴勒斯坦領土,被佔領 烏干達
柬埔寨 厄立特里亞 牙買加 巴拿馬 委內瑞拉
中非共和國 埃塞俄比亞 北韓 菲律賓 也門
乍得 危地馬拉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俄國 津巴布韋


附錄II – 違禁品

1. 色情
2. 毒品
3. 吸毒工具
4. 軍火武器/槍械及配件,含模擬槍、爆炸物
5. 軍用、警用物品
6. 劇毒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7. 駭客攻擊、惡意軟體
8. 違法辦證刻章
9. 假幣
10. 買賣銀行帳戶(銀行卡)
11. 考古文物
12. 假冒產品
13. 人體器官
14. 代孕服務
15. 保護動植物
16. 走私物品
17. 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18. 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其他能傳播疾病的製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19. 其他違法產品或服務


附錄 III - 違禁品(適用於跨境付款處理)

1. 非法政治音像製品、出版物
2. 非法的政治節目頻道
3. 國家機密檔資料等
4. 黃色低俗音像製品/出版物
5. 黃色低俗色情服務
6. 賭博
7. 賭博器具
8. 私彩
9. 麻醉藥品和精神類藥品
10. 所有類型的武器(包括匕首,槍支和配件,複製武器,彈藥和爆炸物)
11. 軍事或警察裝備
12. 犯罪物品
13. 劇毒物品、危險化學品
14. 劇毒物品、危險化學品
15. 鎖揀工具和配件
16. 麻醉藥,精神藥或處方藥; 非法未註冊的藥物
17. 胎兒性別決定
18. 春藥
19. 在線銷售醫療服務,包括醫療諮詢,催眠治療,整形外科
20. 黑客服務或配件
21. 惡意軟件
22. 非法出版證書或雕刻郵票
23. 群眾募資
24. 視頻聊天服務
25. 所有宗教網站,出版物或配件
26. 在線墓地和祖先崇拜
27. 個人信息的銷售(例如身份證信息)
28. 間諜設備及配件
29. 侵犯個人隱私的服務或產品(例如在線活動監控)
30. 金字塔計劃和多層次營銷
31. 黃金投資
32. 來自支付寶賬戶的現金返還
33. 假幣
34. 非法出售財務信息(例如銀行賬戶,銀行卡)
35. 股票和證券
36. 共同基金
37. 保險產品和平台
38. 金融產品和服務
39. 回扣或現金返還服務
40. 與金融產品和信息交易相關的軟件或產品
41. 單用途預付卡(包括禮品卡和其他儲值卡)
42. 非法或未註冊的籌款活動
43. 外幣服務
44. 點對點(P2P)借貸服務
45. 分期付款服務付款
46. 交易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的發票
47. 比特幣、萊特幣、元寶幣等虛擬貨幣交易
48. 衛星天線等
49. 考古文物
50. 貨幣交易或分配(人民幣和外幣)
51. 假冒或複制食品
52. 在線銷售菸草和香煙
53. 煙花和鞭炮
54. 原油
55. 人體器官
56. 代孕服務
57. 替考、代考服務
58. 國家保護動物
59. 走私物品
60. 未經許可分發活動門票(例如奧運會或世博會門票)
61. 種子
62. 房地產
63. 慈善組織
64. 拍賣網站和服務
65. 典當服務
66. 抽獎
67.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68. 出售源自傳染病疫情爆發的地區的動物,植物或產品
69. 促進非法公眾聚會的服務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