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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計劃

根據《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以下實體會從免申報財務機構名單上剔除:

  1.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註冊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強積金計劃);
  2.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
  3.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第2(4) 條所界定的匯集協議,而該匯集協議只適用於兩個或多於兩個參與的職業退休計劃 (匯集協議);及
  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A) 第2條所界定的核准匯集投資基金,但前提是投資於該基金的所有投資,只來自以下一類或兩類計劃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1. 強積金計劃;
    2. 職業退休計劃。

該些修訂會於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換言之,由2020年1月1日起,那些符合須申報財務機構定義的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匯集協議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不會再被免除履行《稅務條例》第8A部訂明的責任。有關更多申報財務機構的詳情,請參閱財務機構指南(只有英文版)第3章。

 


投資實體

投資實體會被視為財務機構,投資實體會特別包括:

  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2. 符合以下說明的實體:主要為其客户從事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活動,或主要為其客户運作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項目,作為其業務—
    1. 買賣— 
      1. 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匯票、存款證,以及衍生工具;
      2. 外匯;
      3. 兌換、息率及指數工具;
      4. 可轉讓證券;或
      5. 商品期貨;
    2. 個人及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3. 以其他方式,代其他實體或個人投資、處理或管理財務資產或金錢。
  3. 符合以下說明的實體:該實體由財務機構管理;以及其總收入主要可歸因於財務資產的投資、再投資或買賣。

符合投資實體定義的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匯集協議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即屬財務機構。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認可的計劃被明確地界定為投資實體外,一個計劃/協議如符合以下說明亦會被視為投資實體:該計劃/協議主要為其客户從事投資活動或運作,作為其業務;或該計劃/協議的總收入主要可歸因於財務資產的投資、再投資或買賣,並且是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

就投資實體的定義而言,「客户」一詞的關鍵元素是有關投資實體(例如某職業退休計劃)需為不相關的投資者作投資管理(通常從而收取報酬或其他額外費用)。就職業退休計劃而言,有關計劃是為了僱員的利益而管理僱主及僱員(如適用)的供款,從而收取管理費用。在這特定的情況下,僱員會被視為「客户」。由於職業退休計劃主要為參加計劃的僱員從事投資活動或運作,即使該計劃不是由財務機構管理,仍會被視為投資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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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集協議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申報對象的定義不包括財務機構。在匯集協議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下,如果所有計劃參與者均是那些在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有申報責任的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計劃 (即它們也屬於財務機構),該匯集協議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則不會被視為持有任何須申報帳戶。而每一個參與該匯集協議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計劃有責任去識辨其帳戶持有人以及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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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既有利益

在強積金計劃下,除了強制性供款僱主可自由作額外的自願性供款。當某成員在正常退休日期前離職,而離職的原因並非基於特定情況,則該僱員只會獲支付僱主自願性供款的結餘中適當的既有部分。

在職業退休計劃下,計劃成員的利益可能會按照歸屬比例進行分配。歸屬比例可能訂明僱員按其服務年期所取得由僱主供款所產生的利益的百分比。例如,某計劃成員須服務滿三年可獲得百分之三十的僱主供款,而須服務滿十年才可獲得全數利益。在這個情況下,計劃成員在其服務的第一至第三年期間,不會有任何利益歸屬於他。然而,在其服務的第四至第十年期間,利益會以遞增方式歸屬於他。

這或會出現兩個問題,誰是這些非既有部分的受益人以及該受益人的賬戶價值是多少。

一般而言,賬戶價值是財務機構為向賬戶持有人報告而計算的金額。關於非既有利益,如某強積金受託人/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為監管及向客戶報告目的,就非既有部分所計算的賬戶結餘是零(由於未有既有利益歸屬於該計劃成員),則該部分的賬戶價值須申報為零。

需要強調的是在這個情況下,該計劃成員的資料仍須被申報,只是其屬於非既有部分的賬戶價值是零。例如,某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的帳戶內只包含非既有利益,則該計劃成員的資料仍須被申報,只是其賬戶結餘是零。其後每年當這些非既有利益轉為歸屬於該成員,其賬戶結餘也須相應地反映這種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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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先前個人帳戶

《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為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及其他提供兩個時間表,以識辨先前個人帳戶的須申報帳戶。屬高值帳戶的先前個人帳戶的覆核,須於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另一方面,屬低值帳戶的先前個人帳戶的覆核,則須於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