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重要公告|不可販售任何未符合檢疫規定的境外動物產品,違者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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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賣家重要公告|不可販售任何未符合檢疫規定的境外動物產品,違者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 為了防止非洲豬瘟與其他動物傳染病,請勿販售任何未符合檢疫規定的境外動物產品。若您的商品已符合檢疫規定,請於刊登時附上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提供的「檢疫證書」。 ⚠️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公告: 一、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三、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刊登包含動物/植物/肉品的商品需清楚標示動物/植物來源地和肉品產地,若動物/植物來源地和肉品產地非台灣,刊登者應確保商品已依法規經過檢疫並出示檢疫證明。 常見境外動物產品(應施檢疫物)類別與品項: - 活動物、活(死)水產品 - 肉及食用雜碎: 豬肉(鹹豬肉/豬肉乾/豬皮)、雞肉(雞翅/雞爪/雞皮)、牛肉(牛肉乾/牛肉丸/牛肉醬)、羊肉(羊肉乾/羊油脂/羊排)、動物內臟(腎、胗、肚) - 乳蛋品: 鮮雞蛋、鮮鴨蛋、鹹蛋、皮蛋、糖心蛋 - 皮、毛、角、蹄、爪: 未經加工處理的雞毛、鴨絨、鵝絨、鹿角 - 肉類調製品: 肉丸、肉圓、肉餅、肉燕、香腸、火腿腸、熱狗 - 調製食品: 含肉烘焙品如月餅、叉燒酥、鳳凰酥、零食餅乾或內餡含肉食品如肉包、肉粽、魚丸、水餃 - 動物飼料: 含肉之乾狗/貓糧、動物飼料 - 肥料: 雞糞肥、豬糞肥、動物有機質肥料 - 生醫產品: 含動物成分之中藥材如熊膽、猴棗、鹿茸 更多資訊請參考主管機關網頁- 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https://www.baphiq.gov.tw/index.php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洲豬瘟專區:https://asf.baphiq.gov.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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