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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8 08:53:10| 人氣13,985|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機車駕照遭酒駕吊銷,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遭處罰,聲明異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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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駕照遭酒駕吊銷,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遭處罰,聲明異議案

【裁判字號】 000,交聲,00

【裁判日期】 00000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裁判全文】

臺灣00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000年度交聲字第00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00區監理所00監理站

異 議 人 張00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00區監理所00監理站(下稱00監理站)於民國0000000日所為之00字第裁54-F00000000號處分(原舉發案號:0縣警交字第F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原處分撤銷。

00不罰。

     

一、按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車、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其駕駛執照處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70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汽車、機車駕照之吊扣處分,係採取分別執行原則,機車駕照之吊扣,其效力不及於汽車駕照,反之亦然。是機車駕照遭吊扣處分者,其汽車駕照仍然有效,駕駛人自得憑此駕照,而為法定該駕照所許可之駕駛行為。其中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 項第4 款所明定,因此機車駕照遭吊扣處分,而仍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自得依此規定,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此為汽機車駕照吊扣分別執行原則下之必然邏輯解釋。倘交通主管機關認機車駕照遭吊扣者,縱有汽車駕照,亦不得駕駛輕型機車,自應於上開條款設例外規定,究不得以輾轉解釋之方式,強將機車駕照之吊扣效力擴張至非吊扣對象之汽車駕照,而影響原先汽車駕照所受允許得駕駛輕型機車之效力。交通部892 29日交路89字第002125號函釋採取相反見解,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 216 號解釋,本院本不受其拘束,況該函釋所憑之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早於941214日經修正取消吊扣處分吊扣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並經行政院令定於953 1 日起施行,顯見該函釋見解已失其原有之法律依據,自無再行適用之餘地。

二、查異議人前於000 00 00日因酒駕違規為警舉發,並於同年月19日為00監理站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及應參加道安講習之處分。異議人後於同年00000000分,騎乘000-000 號輕型機車行經臺1 00鄉○○○○○路口時,為警攔查當場舉發闖紅燈之違規,嗣再追加舉發機車駕照吊扣期間再駕駛輕型機車之違規(舉發案號分別為:0縣警交字第F00000000 號及F00000000 號),其中再駕駛輕型機車之違規,經移送機關於0000000日以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機器腳踏車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9,000 元、吊銷駕照及1 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即原處分)。以上各節,有各該號舉發通知單影本、裁決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及移送機關內部管理資料列印本均在卷可證,其事實可以認定。

三、異議意旨略以:關於原處分之追加舉發,異議人在當時即有出示汽車駕照,何以事隔近半年,又再追加裁罰等語。經查:有關異議人所陳其當時持有汽車駕照乙節,原處分機關並未否認,且有移送機關內部關於異議人汽車駕照基本資料傳真影本在卷可憑,可認異議人當時確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無誤。又異議人當時係駕駛輕型機車,但機車駕照已遭吊扣(吊扣期間為000 0000日至000 00 00日),此觀本件舉發通知單上車輛種類記載為「輕機車」,以及移送機關內部關於異議人機車駕照基本資料列印本中「吊扣銷歷史情況」欄之記載甚明,是則揆諸首開法規規定及說明,雖然異議人之機車駕照遭吊扣,但其吊扣效力不及於小型車駕駛執照,其自仍得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 項第4 款駕駛輕型機車。至於移送機關所憑以裁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5 款所規定「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當係指僅有單一駕照遭吊扣,或汽機車駕照雙雙遭吊扣,已無適當駕照許可其駕駛之情形而言。本件情形,並不屬之。原處分機關持相反見解,認其機車駕照遭吊扣,即喪失駕駛機車資格,顯無視首開法規所規定之汽機車駕照吊扣分別執行原則,案經異議人合法聲明異議加以指摘,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另為不罰之諭知,以臻適法。

四、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   000 0000

 交通法庭      00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00

中華民國000000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悄悄話)
2014-04-01 01:44:22
(悄悄話)
2015-03-18 10:42:57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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