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等職等怎麼升?參加訓練就能晉升嗎?有沒有資格限制?最重要的是,什麼情況會失去參訓資格而影響升官等權益?
公務人員有官等、職等之分,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1至第14職等,以第14職等為最高職等。對應來看,委任就是第1~5職等,薦任是第6~9職等,簡任是第10~14職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
職等(俸級)的晉升,原則上是以所占職務的列等,依考績法第7、11條規定,「晉本(年功)俸一級」、「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
例如:A是薦任6等1級的科員(職務列等為第5或6~7職等),年終考績甲或乙,就會晉升到6等2級。若年終考績連續2年甲,就會晉升到6等3級同時再升到7等1級,依此類推,最高到7等6級(年功俸)。
公務人員考績法§7、§11
公務人員俸額表(111年)
官等的晉升,必須經過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是晉升官等訓練合格;要特別注意的是,自109年起,
#薦升簡訓練 是取得晉升簡任官等任用資格的唯一途徑!
例如:B是委任第5職等的科員(職務列等為第5或6~7職等),必須通過委升薦訓練合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晉升薦任官等的任用資格,才能原職改派薦任第6職等科員。
例如:C是薦任第9職等的科長(職務列等為第9職等),必須通過薦升簡訓練,取得晉升簡任官等的任用資格,才能陞任簡任第10~11職等專門委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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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升薦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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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升薦訓練的參訓人員,必須是「現任」「委任第5職等」「職務」的公務人員,且符合任用法第17條第6項、以及委升薦訓練辦法第6條規定的資格條件,經由主管機關遴選後,報送
#保訓會 據以調訓。
但可晉升的職務列等會受限!(詳情請看任用法第17條第7項)
如果是想要透過考試方式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則必須符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規定的資格條件,自行向
#考選部 報名升官等考試,通常是兩年舉辦一次。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6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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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升簡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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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升簡訓練的參訓人員,必須是「現任」「薦任第9職等」「職務」的公務人員,且符合任用法第17條第2項、以及薦升簡訓練辦法第6條規定的資格條件,經由主管機關遴選後,報送
#保訓會 據以調訓。
另外也有「先升後訓」的機制,但必須在調派簡任官等職務後的1年內補訓合格!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6
溫故知新:先升後訓
最關鍵的問題來了,在「調訓後、開訓前」,碰到哪些情況會導致無法如期參訓?進而影響升官等權益。
保訓會調訓後,如果在「開訓之前」或「訓練期間」遇到下列「非現任」或「職務異動」的情形,就會失去參訓資格:
❶降調非薦任第9職等職務
❷留職停薪
❸改以機要人員任用
例如:薦任第9職等降調至第8職等「職務」,或是委任第5職等降調至委任第4職等「職務」,便不符合「現任薦任第9職等職務」、或「現任委任第5職等職務」的參訓資格,而無法參加訓練。
不過,如果開訓當日已經再調任或回職復薪至符合參訓資格的「職務」,就能參加訓練。
保訓會95年6月22日公訓字第0950005859號書函
最後提醒各機關,除了要確實查明參訓人員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外,也應盡量避免在結訓前有職務異動,以免影響參訓人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