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认为只要神识一投胎就算有生命了,而且没有神识投胎的话根本就不会怀孕。儒家对生命问题谈论比较隐讳而且论述较少。 [7]现代科学的结论是非常清楚的: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的时候。这是科学事实,不是哲学、推测、意见、猜想,或者理论。今天,生命开始于受孕之时,是一个证据确凿的事实,没有一个理性诚实且有知识的科学家或医生能够否认这点。
人工流产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怀孕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suction curettage),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
流产药物
抗早孕药物还有一个名字叫“催经止孕药”,从中也可以看出研制者的用心良苦——有过性生活史的女性,只要月经超过几天不来,就有怀孕的可能,这时趁它“立足未稳”,立即服药催促月经来潮,从而达到终止妊娠的目的。
其他方法
另一个堕胎方法是盐水法(Saline method),就是盐毒法,是用在怀孕第四到第七个月,是1970年代最常用的方法。这个手术是用一支三吋半到四吋的针,从母亲的腹壁插到羊膜囊(ammiotic sac)中,抽出200mm的羊水,然后以一种强度的浓盐水替换。在这个程序中,胎儿是把盐吞掉,在盐中“呼吸”,基本上,胎儿全身的皮肤被盐熨伤,慢慢被毒死,于是母亲开始分娩,排出一个死的、烧伤了的和枯萎的婴儿。有些婴儿在这个手续中幸存,生下来就有严重的并发症,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婴儿的组织和器官都因出血而破坏,动脉静脉破裂而在身上留下巨大的青肿。
用前列腺素(prostaglandin)激发:前列腺素包含一些荷尔蒙类的化合物,当被注射或使用在子宫肌的时候,可以损坏胎儿的血液循环,剧烈的收缩,然后被排出。因为前列腺素不是对未诞生的胎儿直接有毒,这样的堕胎方法结果比盐水法产生更多因打胎失败而出生的胎儿。打胎失败使医药工作者等人员十分麻烦,尤其是母亲:婴儿为生存奋斗,喘不过气来,到处抽动乱移。
还有一个办法,叫作子宫切开术(hysterotomy),用在怀孕六到八个月期间,这个办法和剖腹产术(Caesarean section)只有一个不同之处,整个手术是为了终止婴儿的存活,不是为了维持婴儿的存活。这个手术是把肚子切开,直入子宫,取出婴儿,不照顾婴儿,让婴儿死去,或者早在母亲体内先勒死婴儿(婴儿是不能在子宫外被勒死的)。一旦婴儿是在子宫外,就不可以被杀死,否则医生就犯了谋杀罪。
1.堕胎前晚需要洗澡,换干净的内衣裤;
4.如果是无痛堕胎手术,术前需要禁食和水六小时左右;
5.体温超过37.5℃时应改日手术;
6.手术时要与医生密切配合,不要过分紧张; [2]
8.如果患者在遇有下列情况时,暂时不适合作无痛人流手术
饮食
检查
(2)B超
(3)白带常规
(4)炎症检查
察看是否有炎症,如果发现炎症症状,需要进一步地检查和治疗。
禁止性生活:堕胎后一月内切忌同房。有的人堕胎后出血时间很长,有的人却很短,也有的人出血时有时无。无论哪种情况,在未行经之前都禁止性生活。因为堕胎时宫颈口处于松弛状态,阻止细菌进入宫腔的作用减弱。性生活时,男性包皮中潜藏的细菌及女性外阴、阴道、宫颈中的细菌可以乘机上行感染宫腔;同时,胚胎组织剥脱后血窦开放,易于被细菌感染。
饮食注意,加强营养:首先要保证优质蛋白质、充足的维生素和无机盐的供给,尤其是应补充足够的铁质,以预防贫血的发生。食物选择既要讲究营养,又要容易消化吸收。不吃或少吃油腻生冷食物,不宜食萝卜、山楂、苦瓜、橘子等有理气、活血、寒凉性食物。应多吃易于消化的食物,以加快身体的康复。
坚持避孕:如果不坚持做好避孕,很快又会怀孕。有的妇女做堕胎的当月便又怀孕了,这对身体影响更大。因此,应选择可靠的避孕措施,堕胎只能作为避孕失败后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手术,切莫把堕胎当作避孕节育的措施,以保障女性心身健康。 [4]
堕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七、子宫颈或内膜粘黏:在进行人工流产时,如果医师的手法太过粗鲁,就很有可能导致子宫颈或内膜受伤、发炎,就有可能产生术后的子宫颈或内膜粘黏、并会引起月经异常,如无月经或月经量过少。严重者会在以后产生不育症的情况;
九、不完全流产:如果手术施行不完全,少量胎儿组织残留于子宫内,可能影响子宫收缩而造成持续出血或造成粘黏、感染等情况。最好再仔细做一次手术清除残余的组织。子宫的位置或形状不正常,一般比较容易造成此后遗症;
心理影响
以前在普通法上,用药物、器械或其他方式所导致的堕胎是一种轻罪。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但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
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但根据1967年《堕胎法》的规定,如果两名开业医生确实认为继续怀孕会危及孕妇的生命,损害孕妇或孕妇其他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比终止怀孕危害更大;或认为确实存在这样的危险,即胎儿出生后将会有身体和精神上的畸形而导致重残,则可有一名开业医生终止怀孕。除在紧急情况下,中止怀孕必须在根据《国民保健署法》管理的医院进行。
在中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在中国台湾,定立《优生保健法》,在第三章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第九条中,明定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但同时《刑法》第二编第二十四章仍规定了“堕胎罪”,故此二法之间仍有争议。在中国香港,根据香港侵害人身罪中第47条规定,若要合法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必须获得两名注册医生确实一致认为: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或孕妇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胁会大于终止怀孕,或胎儿出生后极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严重伤残,或孕妇年龄不足十六岁,或孕妇在此前三个月内曾向警方报警,自称是乱伦、强奸、迫奸、诱奸或迷奸罪案之受害者。但据知有部份私立医院对有关规定有着非常弹性的执行,使未成年少女或意外怀孕的女士,可以得利。
2021年9月消息,美国南方的得克萨斯州正式施行新的堕胎法。该“心跳法”禁止怀孕约6周以上女性堕胎,甚至设立了有奖起诉制,鼓励陌生人互相检举、起诉。该法律还鼓励个人起诉任何涉嫌帮助妇女堕胎的人,并设立赏金。 [8]
2022年,美国妇女堕胎失去宪法保护,儿童生存环境令人担忧。202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保障妇女堕胎权的“罗伊诉韦德案”和“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终结了近50年来受宪法保护的堕胎权,将导致大约一半的州禁止堕胎手术。路透社2022年12月1日报道,印第安纳州总检察长要求该州医疗委员会对一名医生进行纪律处分,因为该医生为一名10岁的强奸受害者进行了堕胎手术,而俄亥俄州已经禁止在妊娠六周后堕胎 [11]。
法国于当地时间2024年3月4日,将堕胎权写入宪法,这是世界上的首次,女权组织认为这是历史性的,而反堕胎组织则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在凡尔赛宫举行的议会两院特别联合投票中,国会议员和参议员以780票对72票的压倒性多数支持这一举措。当屏幕上宣布投票结果时,艾菲尔铁塔在背景中闪烁,并出现“我的身体我做主”的标语。法国总统马克龙说,将堕胎权纳入宪法是“法国的骄傲”,传达了一个“全球信号”。 [12]
说起中学生、大学生流产问题,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认为,这是一个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他曾针对这种现象做过调研,他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中学生害怕被家长、老师等熟人发现,自己又手头不宽裕,往往去不起大医院,而是选择社会上一些营利性医院去做人工流产。有些还去没有资质的乡村小诊所,容易发生危险。一些同学甚至还自己买堕胎药自行堕胎。社会上不少不法医院为了招揽生意,夸大宣传所谓的“无痛流产”、“无害流产”,而真正地教学生们正确保护身体的公益广告却少之又少。
建议
“这些怀孕的孩子是值得大人去关心爱护的孩子,她们遇到困难的时候,家长、社会、政府都应该伸出援手,去关心她们、爱护他们,帮助她们解决困难,帮助她们学会今后应该如何处理。”卫爱民说,希望借助北京晨报给家长、给社会、给政府捎几句话:家长遇到孩子犯错误,要多和她们谈心,而不是一味地埋怨批评;社会要给予孩子们更多的宽容度;政府则需要拿出更多的办法和政策去指导帮助孩子们。卫爱民建议,在每年放寒暑假之前,各类学校集中开设一次性教育课,教材可以由各区县先行编纂,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市进行统一的编纂。其中比较关键的问题是普及基本的避孕常识,保护好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同时学校安装销售避孕套箱,建议避孕套箱要安置在没有探头的地方,方便学生购买。
公立医院对学生减免费用
他还建议,对堕胎女生实行谈话制度,由医务人员对堕胎女生进行不少于一定时间的谈话,谈话内容具体明确,包括术后的护理、心理疏导、避孕常识、发育期心理健康常识等等。要充分保障堕胎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对于监护人的保密问题,则建议通过立法解决。此外,卫爱民建议,坚决禁止各种媒体刊发人工流产广告。相反,公立医院则采取适当方式在大众媒体上刊发公益呼吁,不得做类似无痛人流、不影响学习、工作等带有误导性宣传的广告。 [6]
终止在怀孕以后,出生以前的胎儿期的生命。这件事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造成的,尽管人为的堕胎是道德哲学讨论的问题。保守派或“亲生命派”认为,故意的堕胎是不允许的;而自由派或“亲选择派”把各种场合下的此类行为看成是可允许的行为。自由派的态度甚至可以扩展到每一种母亲希望堕胎的情况,他们也对堕胎做出了很多限制,例如胎儿的年龄等。中立一方对允许堕胎的情况做出了限制,但是争论的结果却并不偏向于中立。堕胎还涉及到了人的本性的问题,以及生命的开始;生命的权利,脆弱的“生命圣洁”的概念,处理有冲突的权利的方式,以及可能提出道德和法律政策并加以实施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堕胎从古至今一直是颇有争议的社会现象,作为客观事实,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 [1]
一般来说,基督教的传统十分强调对所有人类生命的尊重,对于无辜者(包括胎儿)的生命更是禁止故意或直接杀害。堕胎行为从未被视为一种善,也未被视为是一种道德上的中性行为。古代教会的教父们对堕胎行为都加以攻击;克雷孟(Clement of Alexandria,约140—217)把堕胎视为性的不道德行为。戴尔都良(Q.S.F. Tertullian,约160—230)斥责以堕胎来隐瞒怀孕的事实的做法。奥斯定(Augustine,354—430)虽然主张延迟授灵说(delayed ensoulment),但却认为所有(包括未授灵之前的胎儿)的堕胎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多玛斯(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也接受延迟授灵的说法,但却主张把授灵之后的胎儿堕掉时,才犯了杀人罪。宗教改革者,如马丁路德(M. Luther,1483—1546)也曾提到胎儿具有灵魂;加尔文(J. Calvin,1509—1564)更直接斥责堕胎行为是一种不可补偿的罪(inexpiable crime)。十七世纪的圣公会和清教徒也将堕胎视为性之不道德行为。十八世纪以后,教会的立场产生了转变,认为胚胎自受孕之时,就具有人的生命(至少具有人性生命的潜力),因此必须得到尊重。此种立场一直是天主教的官方立场。
在生物学上来说,怀孕的时候,是有两个不同的身体并存,这是一个科学事实。其一是女人自己的身体,另外,还有一个身体是孩子的。许多怀孕妇人和胎儿的血型不同,这就显示他们是两个不同的身体。若一个人有两种不同的血型,这在医学上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