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移民】移民離港要先清稅 僱主同僱員分別要做咩?
發布時間: 2021/10/08 16:25
最後更新: 2021/10/08 19:26
《稅務條例》規定任何須繳納稅款的個別人士,如打算離港超過1個月,必須通知稅務局。因此,當納稅人準備移居外國、往外地升學或往外地任職,必須在離港前通知稅務局,並清繳所有稅款。如不必繳稅,則毋須通知。
僱主亦須把僱員將離港事宜,在不遲於僱員預計離港日期前1個月通知稅務局,並暫停支付一切薪酬和款項予該僱員,直至稅務局發出「同意釋款書」為止。
不過,法例亦訂明,在受僱工作期間須經常到外地的僱員,毋須把離港事宜通知稅務局。他們可每年如常提交報稅表和繳納稅款即可。
【收評稅通知書不服結果 3方法提反對 須在1個月內提出:按此】
下表將列明若有僱員將會離港,僱主及僱員在不同時候應辦的事項。
僱主 | 僱員 | |
不遲於預計離港日期前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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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港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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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港清稅手續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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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在離港前一個月通知稅務局
僱員若決定離港,需要不遲於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通知稅務局,可以致電當局(1878022)或以電郵(taxinfo@ird.gov.hk)、傳真(28771232)或郵寄(香港告士打道郵政局郵箱28777號)方式致函稅務局,並提供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及檔案號碼(如知道的話)。為方便日後聯絡,需提供香港的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海外通訊地址。稅務局在收到你的通知後,將會發出報稅表。
為加快辦理清稅手續,亦可親身到稅務局辦理有關手續。地址為稅務大樓1樓中央詢問處。須帶同IR56G表格、糧單及證明文件以支持所申索的扣除項目或免稅額。
離港前繳清稅款
在離港前,僱員須繳交稅款。在清繳所有稅款後,可在辦公時間到稅務大樓7樓收稅組領取「同意釋款書」副本。若僱員不能親自領取「同意釋款書」副本,稅務局會郵寄「同意釋款書」給僱主及僱員。
發出「同意釋款書」的所需時間如下:
- 現金、EPS、自動櫃員機或銀行本票:即日
- 繳費靈或經互聯網:在稅務局收到付款機構的確認通知後大約2個工作天
- 私人支票或混合繳款(例如以現金及EPS清繳稅款):大約10天
辦理離港清稅手續後仍需申報額外收入
在辦理清稅手續後,若有額外的薪酬或額外累算收入,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另外,若股份獎賞在辦理清稅後才歸屬於你,或才行使股份認購權,亦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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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樂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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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名 : 生活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