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繪本案:香港國安法官裁定五工會領袖發佈煽動刊物罪成立

香港警察國家安全處展示「羊村繪本案」涉案漫畫(22/7/2021)

圖像來源,Getty Images

圖像加註文字,2021年7月,香港國安警察查抄言語治療師工會辦事處內的「羊村」系列繪本,並凍結工會資產。

香港「羊村繪本案」裁決,五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理事出版兒童繪本後被裁定發佈煽動刊物罪成立。

中國香港特區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星期三(9月7日)裁定,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黎雯齡、副主席楊逸意、秘書伍巧怡、司庫陳源森和委員方梓皓,各一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立。

公訴方指控五人在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間串謀他人出版一套三本「羊村」系列繪本,意圖煽動他人「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及其司法制度,使用暴力和不守法。其中,《羊村守衛者》映射2019年「反送中」示威,《羊村十二勇士》映射與之相關的「12港人偷渡案」,《羊村清道夫》則映射2020年初新冠病毒病(COVID-19)疫情傳入香港之初時發生的醫護罷工

五人一直被收押候審,迄今已超過一年,他們將面臨最高兩年監禁,罰款2000港元(255美元;1707元人民幣)。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批評裁決「荒誕」,是香港人權倒退的例證。

法官宣佈押後至9月10日判刑。

「羊村繪本案」涉及哪些人、哪些指控?

控方指控五名被告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在香港和黃凱晴及其他人施行協議,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三本名為《羊村守護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籍,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叛離;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叛離;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黃凱晴為工會另一位副主席。五人被捕後首次被帶到法院提訊時,控方曾表示黃凱晴「在逃」。

2021年2月,一個名為「國家安全教育中心」的團體公開向香港警察國家安全處報警,指控其中兩本繪本內容「有強烈錯誤訊息及帶有仇恨」,並「對國家和特區政府帶有偏激思想」,對兒童造成不良影響。同年7月,國安警察拘捕五人。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是在2019年11月成立,並向中國香港特區政府登記,當時反《逃犯條例》修訂示威仍未平息。在國安警察採取拘捕行動後,特區政府於2021年10月公告撤銷其登記。

案件原定於星期三下午開庭裁決,但被推遲了數小時。最終,郭偉健法官在接近傍晚開庭公布裁決,但沒有進一步宣讀判決書內容。

中國香港特區司法機構在發予媒體的判決書新聞擇要中指出,法官認為涉案三本兒童繪本均具備煽動意圖,且煽動意圖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繪本屬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刊物,是證明工會理事會所有理事,在協議中參與刊印、發佈、分發、展示及複製繪本的直接證據。而在被告執行協議期間,三本繪本已經發佈,第四本繪本亦在製備中。因此,法官裁定五人有罪。

法官還反駁辯方觀點稱,就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而言,法律對言論及出版自由權利施加限制實屬必要,而《刑事罪行條例》並無施加「超出所需」的限制,因此裁定辯方質疑控罪違憲不成立。

聲援「羊村繪本案」被告人的民眾在香港西九龍法院大樓外舉起羊群造型面具(23/7/2021)

圖像來源,AFP

圖像加註文字,特區政府在警方起訴工會幹部後撤銷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登記。

此前,擔任主控官的香港特區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在開案陳詞時指出,首被告黎雯齡曾公開承認,繪本系列以2019年示威作為基礎,三本涉案繪本和尚未發佈的第四冊,內容均建基於相同背景。

主控官稱,三本繪本構成影響或教育讀者不做中國人和不持國家觀念的「累積效應」,實際上是灌輸分離主義、部族主義及背叛國家,導致喪失國家認同感,損害中國主權、領土完整及香港特區的長遠穩定。

在其後的庭審中,公訴方強調,「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這條控罪本身並無要求控方須證明被告人有煽動意圖,只須證明他們曾發佈涉案刊物,即可定罪。

辯護方在結案陳詞中反駁,繪本只是反映被告人對社會事件的看法,並無煽動。同時,控罪中「憎恨」、「藐視」、「叛離」等字眼定義含糊,讓當權者有可能濫用法律懲罰異議者,造成「寒蟬效應」。

控辯雙方此前曾爭論案件應否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被告人伍巧怡也曾就拒絶保釋一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2021年12月拒絶伍巧怡上訴申請,認同此案涉及構成危害國安行為,因此適用《香港國安法》的更高保釋門檻——即除非法庭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能給予保釋——區域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今年4月據此裁定「羊村繪本案」應由指定法官審理,並分案由其本人主審。

國際特赦組織代表李紫盈發佈聲明評論裁決說:「今日香港,你能因為出版畫上了羊和狼的兒童書本而坐牢。」

「寫作兒童書籍不是犯罪,嘗試教育兒童香港歷史上的近代事件並不構成意圖叛亂。」

圖表:《香港國安法》四種罪行

「煽動刊物」罪與《香港國安法》罪行有何分別?

香港旺角街頭一組宣傳中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海報(15/4/2022)

圖像來源,China News Service

圖像加註文字,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近日稱,中國《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以來,有將近200人因涉嫌犯有相關罪行被捕。

《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最早可以追溯至英屬香港制定的《1938年煽動條例》。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香港法學人黎恩灝2021年9月在《外交家》(The Diplomat)雜誌撰文指出,該條例在1967年左派暴動審判之後從未被採用。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7月討論有關香港的定期報告。一些國際人權組織就該次會議提交書面申述時,引述了黎恩灝的文章。

其中,總部設於美國華盛頓的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在6月份提交的申述中指出,自《香港國安法》頒布以來,特區政府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不同煽動罪名拘捕了將近60人。

國際特赦組織在5月份提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陳述中,指責香港特區政府將該等英國殖民地年代之煽動法律」武器化「。

美國等曾對香港國安警察採用《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名抓捕活動人士提出批評。2022年4月,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反駁稱:「個別外部勢力冒天下之大不韙,公然對特區警方依法執法橫加指責,明目張膽叫囂釋放違法犯罪分子,赤裸裸破壞香港法治和社會安寧,是其一貫見不得香港穩、不希望香港治的卑鄙心理作祟,是企圖打『香港牌』干涉中國內政的徒勞政治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