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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法律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提名方式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
- 任命机构
- 中央人民政府
廉政公署是香港独立的反贪机构,其最高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在香港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肩负维护社会廉洁的重任。廉署一直以无畏无惧的精神履行反贪职责,通过雷厉执法及持续的预防与教育工作,有效遏制贪污,建设廉洁文化。
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原称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4年2月17日组建,现更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由专员、副专员及其他委任人员组成。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的职员并不隶属政府公务员架构,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并依据《香港基本法》第57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工作。为有效揭发、调查和打击贪污,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特别权力,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2]。
廉政公署除廉政专员办公室外,设有一个行政总部和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工作。 [2]
第三任廉政专员 卫理钦(Peter Barry Willams,1980-1984)
第六任廉政专员 区亮贤 (Peter James Allan,1991-1992 )
第七任廉政专员 施百伟(Bertrand Doger de Speville,1993-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