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一定有7天鑑賞期? 法官:不包含這7種...…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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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一定有7天鑑賞期? 法官:不包含這7種...…

    社群平台網購自保流程圖(資料照)

    社群平台網購自保流程圖(資料照)

    2019/04/30 22:0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網購享有7天鑑賞期」已成了所有消費者的共同認知,但實際上並非所有的商品都享有鑑賞期,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仍有7種類型的商品排除在外,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30日特別提醒消費者,以免有錯誤認知而衍生糾紛。

    郭力菁指出,消費者有網購7天鑑賞期的觀念,其實是來自「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規定。

    雖然法令這樣規定,但消費者有時瀏覽購物網站或網拍時,還是會看到部分網路購物平台或網路賣家在網頁中註明「商品售出不可退換貨」字樣,擺明了就是不給「7天鑑賞期」,這樣的標註是否有效?就必須看商品或服務是否有「合理例外」情事。

    郭力菁表示,依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只要通訊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便可以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郭力菁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消費者打算要購買的網路商品如果屬於上面這7種類型,網購下單時就須格外謹慎,因為可能就無法享有「7天鑑賞期」或無條件退換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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