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網路申報_申報簡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個人所得稅-網路申報_申報簡介
 

手機報稅

電腦報稅

使用裝置

手機裝置(螢幕為7吋以下) 電腦裝置(含桌機、筆電或平板)

申報繳稅系統

手機版 線上版/離線版
申報期間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報稅流程
  1.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直接登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線上申報程式(手機版)報稅。
  2. 申報系統提供3種認證方式,可擇一登入辦理申報:
    (1)【行動電話認證】
    (2)【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
    (3)【行動自然人憑證】
  3. 依系統指示操作登錄相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於申報期間透過網路上傳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即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若尚有依規定應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單據,則增加回傳掛號回函封面及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
  4. 上傳成功後,依法應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連同「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郵寄則將附件寄送信函封面貼於信封),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註:111年5月1日起,採用手機版報稅,如有新增、編輯、刪除配偶、受扶養親屬資料及所得、扣除額之需求,可切換至「編修模式」,進行扶養親屬、所得或扣除額等資料之編輯。
  1.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直接登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線上申報程式(線上版),或至該網站下載安裝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離線版)報稅。
  2. 進入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選擇【使用網路申報方式登入】,申報系統提供6種認證方式,可擇一登入辦理申報:
    (1)【自然人憑證】
    (2)【電子憑證】
    (3)【健保卡+密碼】
    (4)【行動自然人憑證】
    (5)【行動電話認證】
    (6)【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或人工建檔)
    (7)【醫事人員憑證】
  3. 依系統指示操作登錄相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於申報期間透過網路上傳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即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若尚有依規定應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單據,則增加回傳掛號回函封面及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
  4. 上傳成功後,依法應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連同「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郵寄則將附件寄送信函封面貼於信封),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更正申報
  1. 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第2次以後(含第2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
  2. 逾法定申報期限後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1. 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第2次以後(含第2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
  2. 逾法定申報期限後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網路申報認證
登入方式
  1. 行動電話認證:輸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電信業者」、「手機門號」及「健保卡卡號」。
  2. 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 身分證統一編+戶口名簿戶號:不需申請,以課稅年度12月31日之戶口名簿的戶號為基準。
  3. 行動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
  1. 自然人憑證: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 電子憑證:向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單位申請。
  3. 健保卡+密碼:須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進行認證設定密碼,無須額外費用。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方式有3種:(1)連結至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頁申辦。(2)本人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服務處申辦。(3)國人可使用本人申辦之月租型門號手機及個人行動網路,透過健保快易通APP完成認證註冊。。
  4. 行動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
  5. 行動電話認證:輸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電信業者」、「手機門號」及「健保卡卡號」。
  6.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不需申請,以課稅年度12月31日之戶口名簿的戶號為基準。
其他說明
  1. 限納稅義務人為國人使用。
  2. 不適用以現金或票據繳稅案件。
  3. 不適用以晶片金融卡繳稅案件。
  4. 不適用申請延(分)期繳稅案件。
-

 

更新日期:1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