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邯郸初中生将同学杀害埋尸案_百度百科

3·10邯郸初中生将同学杀害埋尸案

2024年3月10日发生在河北邯郸肥乡区初中生杀害同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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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随后将王某某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3名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极强,直到调出监控视频,其中的主犯才被指认。找到尸体后发现,受害者已经面目全非。 [1]
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2024年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15日,邯郸市3名涉嫌杀害同学的初中生被刑拘 [9];3月18日,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回应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犯罪嫌疑人为有预谋作案。 [22]
2024年4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6] [39]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为保护受害人隐私,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对其家属造成进一步伤害。 [23]
中文名
3·10邯郸初中生将同学杀害埋尸案
发生时间
2024年3月10日
发生地点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 [1]
伤亡情况
1人死亡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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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王某某 [32]
2024年,王某某在家附近的肥乡区旧店中学读七年级,平时住校,只有周末回家。王某某父母离异,父亲在外地打工,他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家人印象里,王某某是一个“稳当、老实”的男孩。他几乎一直生活在家人的视线里,爷爷奶奶“走到哪都带着他”,上下学也接送到校门口。父亲形容他“性格有点软、偏内向”,在村里遇到长辈,一般不会主动喊人。但在姑姑眼里,王某某也有活泼的一面:他常给姑姑打电话聊天,饭桌上会懂事地给姑父倒酒,和商场的导购交流、付钱时也都是大大方方的。 [17]
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受害人王某某的同班同学,均为留守儿童,其中张某还是王某某的同桌。 [6] [10]

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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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传信息
网传“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的消息引发关注。网传信息显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一名学生王某某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于2024年3月10日下午5点左右被杀害,尸体被掩埋在北营村南侧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1]
  • 受害人的父亲讲述
2024年3月10日下午1点左右,王某某告诉他奶奶,有同学约他出去玩,老人当时没有多想就让王某某去了。下午1点58分,由于要外出,爷爷还曾给王某某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为其留门。孩子还曾接听电话。但到下午5点再打电话时,王某某手机就处于关机状态,家里就开始着手寻人,一直找到晚上10点多也没找到。报警后,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与王某某同行的还有另外3名男同学。3月11日凌晨2点,警察与村书记一起去询问这3名学生,3人均表示没有见过王某某。王先生表示当时心里就已经感觉要出事了,赶紧把孩子电话卡补办回来,并查询微信记录,发现孩子微信曾给其中一名学生转过几百块钱,立马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警方。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这3名学生才说出王某某被埋在了北营村南的废弃蔬菜大棚内。受害人的舅舅在现场看孩子遗体时发现,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 [7]

案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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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嫌疑人

王某某家属收到的立案告知书
2024年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 [1]同日,受害的王家收到了肥乡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案由是“故意杀人”。 [10]
2024年3月13日,张庄村委会书记介绍,网传王某某被杀害属实,公安已经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住,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1]

刑事拘留

3名犯罪嫌疑人
2024年3月15日,据邯郸警方消息,张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肥乡区公安局联合侦办,三人的行凶原因仍在调查中。 [9]

进行尸检

2024年3月17日24时,邯郸警方法医在肥乡区殡仪馆对其尸体进行了尸检解剖,尸检至18日1时48分结束 [27]。尸检前,王某某父亲对孩子身体进行了查看,发现孩子头部、背部有明显伤痕 [27]。王某某的父亲和王家的律师,全程见证了尸检经过 [13]
2024年3月18日凌晨5点多,小王父亲在社交平台说:“爸爸全程陪了儿子四小时,比想象的还要残忍,爸爸没有害怕,只有心疼和愤怒……。” [27]
2024年3月18日下午,陪同王先生一起见证尸检的代理律师臧梵清表示:“王某某面部有十处钝器物伤口,有可能是铁锹铲进去的。有一只眼睛的眼珠子已经翻出来了,非常的恐怖。颈部有大概7道(伤口),是不置孩子于死地绝不停手的状态。(法医)开腹后,发现肝脏有贯穿伤口。此外,孩子双手可能因抵挡,造成了两处严重的挫伤。” [32]

核准追诉

2024年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36]
2024年4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36]

案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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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

  • 死者父亲
2024年3月14日消息,死者父亲称孩子生前长期被霸凌,称孩子生前曾给同学转账几百元。 [2]
2024年3月17日,被害人父亲和律师团队进行挖坑测试,表示成年人都挖起来很难,不明白3个未成年人是怎么挖的,猜测是否有帮凶。 [15]
2024年3月19日,被害人亲属称,孩子被害当天,曾和家人透露“同学接我去看地道”。 [30]
  • 死者姑姑
2024年3月14日下午,受害人王某某的姑姑王女士告诉记者,关于其侄子生前疑似遭受同学霸凌的情况,学校方面目前尚未给出说法。至于嫌疑人家属们的态度,“据我所知其中两户人家已经人去楼空了”,她表示,3名嫌疑人的家属至今没有出面致歉。 [5]
2024年3月19日,受害人姑姑王女士称,3名犯罪嫌疑人均是侄子的同班同学,希望严惩犯罪嫌疑人,给孩子一个公道。 [26]

代理律师

2024年3月18日,邯郸13岁男孩被害案代理律师臧梵清介绍,他与家属一起在案发现场的废弃蔬菜大棚内进行了挖坑的测试,认为在短时间内挖出与案中差不多的一个一米见方的坑是难度很大的。 [19]
2024年3月18日凌晨,孩子的遗体在殡仪馆进行了尸检,臧梵清陪同孩子父亲王先生全程见证尸检经过。臧梵清称:“尸检报告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作出。我只能简单地说一下,通过见证,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极其恶劣,其行为惨无人道,令人发指”。“尸检过程中,发现孩子的口鼻处有大量的积血,并没有过多的尘土,另外他的气管内也没有发现尘土,所以“孩子是在死之前被掩埋的”应该是不正确的”。“头部应该是被尖锐的物体打击了,背部也有尖锐物体打击,脖子的部位也有”。“不光是面部,还有颈部、背部,都有非常严重的、尖锐物体巨大冲击导致的创口,有的(伤口)长度达七八厘米。” [19] [21]
关于网友极为关注的,受害者生前疑似曾在学校内遭受校园霸凌的问题,臧梵清称他们也进行了一定地了解,并且取得了一些初步证据。“一些证据都清晰地显现出存在严重的校园霸凌行为。包括有一个细节,就是孩子(受害者)在3月10号的4点10分手机支付了190元给犯罪嫌疑人,是孩子手机上全部的零钱,孩子是自愿支付的还是被迫支付的,这个细节就很有问题。” [21]
2024年3月19日,被害人一方代理律师讲述尸检情况,并透露“应该会在15到20天左右有尸检报告”。 [30]

当地警方

  • 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
2024年3月18日,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针对当地初中生被杀害一案接受总台记者采访。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案发后,肥乡区公安分局迅速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了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侦办此案,尸检已结束。针对网络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家长协助作案”等猜测,警方作出了明确回应。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只有0.56米,也就是56厘米。所以说坑深两米多,网上说有大人参与是不属实的。此外,警方还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3月9日挖过一次,然后到案发当天又在现场挖了一次。 [22]

政府部门

  • 河北邯肥乡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3月14日,曾有媒体就被害人王某某是否曾在就读期间遭遇霸凌一事,致电邯郸市教育局和邯郸市肥乡区教体局了解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回应:“已派出调查组,正在核实中。” [25]
2024年3月17日,肥乡区教育体育局发布校园防欺凌安全指南。其中,对施暴学生家长指出,重视对孩子的底线教育和人格教育。 [20]
2024年3月19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肥乡区教体局问到:此前邯郸市教育部门成立了调查组,调查进度到哪里了。对方称:“这个领导知道,我们不太清楚。” [25]
  • 河北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
2024年3月17日晚,河北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在微观肥乡公众号上发布通报: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 [23]
  • 邯郸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3月18日,邯郸市妇联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目前还没有接到当地政府要求妇联介入沟通的需求,如果当地政府有需要,妇联会全力配合。 [12] [20]

涉事学校

受害人王某某生前就读的肥乡区旧店中学 [26]
2024年3月19日,邯郸市肥乡区旧店中学校长李安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肥乡区司法局每学期都会向学校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再由各班级老师通过主题班会、法治安全课和班级微信群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普及防止校园霸凌发生等内容。 [26]
校长李安敬为记者准备了被害人和3名犯罪嫌疑人在校期间的荣誉照片、活动照片和学生资料等信息,“这3名犯罪嫌疑人中的马某在班里的成绩排名是十多名,成绩比较好,能做出如此恶性的事情,完全出乎意料。” [26]
同时,李安敬提供了被害人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在校园内的视频监控截图。“他们四个人经常一起玩,未发现有霸凌现象。”李安敬表示,目前还不知道最终的官方结论是怎样的。当记者提出对以上照片、资料拍照时,李安敬未同意。此外,受害人王某某的班主任韩老师称,王某某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关系很好,在日常中也未发现有校园霸凌。 [26]
针对学校的回应,记者联系到一位被害人家属,该家属称:不认可学校的上述说法。 [26]

同校同学

2024年3月,据同校同学介绍,王某曾被3位嫌疑人多次欺凌,课余时间还被多次锁在厕所旁的劳动间小屋。 [35]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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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7]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并附加了一个程序性限定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当于未成年人监狱)服刑。苏明月表示,如果最高检没有核准追诉,案件就要退回到行政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送到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 [16]

专家解读

  • 杀害同学3名男孩是否负刑责:需要看杀人时的年龄
这三名初中生是否负刑事责任,需要看杀人时的年龄。如果未满12周岁,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2 周岁不满14周岁,则需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否追诉,如果核准追诉则负刑事责任。(这款规定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如果当时已经年满14周岁,毫无疑问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另外,如不满十八周岁则不适用死刑。 [3]
  •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2024年3月14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文广表示,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即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最终可能判决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4]
  • 罗翔:特定犯罪可追诉未成年人刑责
2024年3月16日,法学教授罗翔发布视频谈及此事。罗翔表示,此事件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特定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罗翔称,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对孩子而言,最重要的依然是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法律所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人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14] [27]
  • 阮齐林: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应该适应社会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在业内被称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他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应该适应社会变化,一方面是要惩罚犯罪分子、平复被害人创伤情绪、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是能预防犯罪,要向社会成员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念: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不能因为年龄等原因而成为例外。“但立法是一个酝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既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又要兼顾公众的情绪。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取得完善。”阮齐林说。 [31]
  •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可通过核准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3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有着严格的标准,首先是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严重犯罪,其次是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最后是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邯郸案件通过最高检的核准,这个案件也符合了追究刑责的条件。 [41]
  • 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牌”
有法律专家认为,最高检依法决定对3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的决定向社会传达出一个鲜明立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牌”。 [39]
  • 该案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初步认定有预谋性。不少网友质疑有主观恶意致人死亡的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的法规与朴素的正义观相悖。 [4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
在未成年犯罪中,既要保护未成年人,也要保护社会,称之为“双向保护。在本案中确实存在一个双向保护原则的冲突和纠结。”
他说,本案中出现一个犯罪人和被害人都是低龄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社会上有希望判处犯罪者死刑的情绪可以理解,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有复杂的原因,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判处死刑确实是不现实的。
刘仁文表示,“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不仅是我国刑法的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里面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同时,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准则,在有些国家不仅不能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都不能判处。在一些国家,如果这个未成年人对社会还有危险,就要转化到一些特殊学校,或者一些专门的管教场所,一直到他们对社会没有危险,通过评估后才可以放出来。 [41]
法家云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理事长黄麒律师:
中国传统里有“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观念,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联合国相关公约的规定,也是我们国家对外的一个承诺。同时,即使是成年人犯罪,在很多国家也开始废除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了。
针对该案,黄麒认为,这个案件是一个不幸的事件,除了刑事追责外,希望社会各方能从此事中汲取充分教训。比如,学校是否需要再增加一些法律方面的教育,还需要继续加强对心理方面的关注,对校园霸凌行为及时有效制止等,都值得思考。 [41]

澄清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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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传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颅骨照片不实
事发后,“雯雯想要幸福”“麦恩莉”“拉布拉蝶儿”等多个平台的博主发帖传播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颅骨照片,并有博主根据该图片,配文作出“死者被活埋”“案件有成年人帮凶”等分析和结论。经央视法治在线记者向有关部门核实确认:该网传照片和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无关 [11]。3月18日,央广网记者致电邯郸市肥乡区宣传部,并得到回复:肥乡区公安局发现该网传信息后直接推送至邯郸市公安局,经查为虚假消息,网传颅骨照片和配文说明均不属实,公安部门已开始追究发帖博主的责任 [18]
  • 网传被害人掩埋地坑深2米为不实信息
2024年3月19日,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接受总台记者采访:被害人掩埋地坑深56厘米,网传2米为不实信息;犯罪嫌疑人有预谋作案,为掩埋尸体分两次挖坑。 [24]
  • 邯郸遇害学生校长已停职?
案件发生后,网传被害人王某某及三名犯罪嫌疑人所在中学——旧店中学的校长已被停职。3月19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肥乡区教体局,该局工作人员称:“没有听说确切的停职消息”。当记者问到:此前邯郸市教育部门成立了调查组,目前调查进度到哪里了。对方称:“这个领导知道,我们不太清楚。” [25]
  • 微博:谣言账号处以禁言至关闭账号
截至2024年3月19日,微博巡查发现“被害男孩颅骨照片”“被害男孩被活埋”“被害男孩掩埋地坑深2米”等多类从站外流转至微博的典型谣言,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等相关规定,站方共清理相关谣言内容2972条,对@明空戴、@拉布拉蝶儿、@宇柳含烟、@逗比的日常 等最早发布相关谣言及影响恶劣的违规账号以阶段性禁言至关闭账号处置。 [29]

社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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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尚不清楚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关系、主犯从犯身份,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某种程度上,该案后续在公检法机关如何流转也将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由于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追究刑责的规定是十分机械的,14岁到16岁负何种责任,12岁到14岁负何种责任,这固然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规避将未成年人轻易入罪的问题,但必须要看到它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就像用身高去决定儿童可以享受到何种乘车优惠一样,导致了受害人在讨回公道这件事上完全是看运气,家属只得祈祷行为人在犯罪时已经满足了刑事责任年龄。这种使法律天平更偏向保护嫌疑人一方的设计,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亦使得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诸多诟病,进而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对公平正义的质疑。(央视网 评) [28]
在这起事件中,施暴者年龄之小、杀人毁尸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也令人深思,究竟是怎样的心理状况造成这些孩子的残暴行为?被杀害的孩子疑似长期遭受霸凌,若学校早有关注并加以干预,不至于出现如此悲剧。很明显,施暴者的监护人和学校是失责的,必须追究相应责任。案件正在调查中,公众期待案件尽快有调查结果,和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公道。唯有依法惩恶,才能扬善,才能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8](央广网 评)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认为,该事件中的这种家庭结构导致留守儿童在成长的关键阶段,容易缺失家庭教育,从而可能产生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心理上也易于产生焦虑和抑郁等负面情绪,如果再缺乏有效的心理疏导途径,他们的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解决。与此同时,留守儿童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在缺乏有效监护的情况下,他们更易遭受欺凌、虐待等不良行为侵害,成为社会保护的薄弱环节。另外,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也加剧了他们的困境,影响了他们的学业进展和未来发展可能性。(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 宗春山) [26]
2024年3月20日,央视网发布评论员文章《正视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拷问》。 [33]
2024年3月,就河北未成年人遇害案,白岩松评未成年人犯罪称,重要的是接下来相关的实施细则,而且不仅是严重犯罪的惩戒,还要包括新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干预方式。 [34]
公道自在人心,正义不会缺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既要预防,也要打击。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把该有的惩戒、矫正措施落实到位,既是对受害人的慰藉,更是对未来可能蜕变为“小恶魔”们敲警钟,避免更多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央视网评) [38]
在这起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个案中,青春因暴力行为而戛然而止,令人感到心痛和愤怒。生命的教育、法治的教育不应该是滞后的,更不应该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依法追究年满12周岁行凶者的刑事责任,充分展现刑法相关法条的威严,也是向所有未成年人开展的沉重而深刻的法治课:没有法律不能管的“小霸王”,未成年人也必须敬畏法律。社会的安全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感需要用法律兜底。最高检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回应了公众对正义的期待,织密了法制运行之网。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还必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应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加大教育矫治力度。同时,也要划定一条红线,让依法追究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刑责,成为法治下的必然。(央视新闻 评)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