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列基準之中小型事業且營業及債票信正常。並僅得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一經擇定不得轉換:

一、第一類: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

二、第二類:

(一)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且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

(二)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申貸資格

前款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尚未償還溢領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補貼利息之情形:

一、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自中華民國109年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經濟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保證者。

二、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起至114年12月止,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15%,且經經濟部、受經濟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

(一)111年至114年內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

三、停業再出發事業:自中華民國109年起至111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

用途

一、資本性支出:

(一)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二)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二、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額度

一、第一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3,500萬元。

二、第二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400萬元。

利率

一、第一類: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

二、第二類:

(一)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以內: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息。

(二)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部分: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

期限

一、資本性融資:

(一)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5年。

(二)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二、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擔保

一、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二、本貸款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年費率0.1%,保證成數如下:

(一)第一類:保證成數最低9成。

(二)第二類:

1、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以內保證成數一律10成。

2、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部分保證成數最低9.5成。

利息補貼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補貼期限

第一類每筆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1年;第二類每筆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2年。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貸款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限者,依實際貸款期限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