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討論區-回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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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小寫數字寫錯,到底要不要作廢? 營業稅 王先生 104-11-02 15:51:08 請問 統一發票小寫數字寫錯到底需不需要作廢重開? 為何有人說要作廢,有人說只要加蓋負責人印章就可以了? 到底哪種方式可行? 若加蓋負責人印章未來會有什麼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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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 104-11-12 15:02:51 一、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分別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財政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890457667號函釋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所明定。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金額係屬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書寫錯誤,應依前揭規定作廢重開,以免遭受處罰。
2 王先生 104-11-26 10:44:41 那請問公司抬頭跟統一編號有塗改呢?可否蓋負責人章就好?
3 臺北國稅局 105-01-12 15:45:34 一、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所明定。 二、綜上所述,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均為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書寫錯誤,目前並無特別解釋可蓋章更正重新開立,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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