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手續費的收取是屬銀行定價的一部分,原則是由銀行依市場機制酌定。惟考量政府所提供紓困振興貸款係為了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度過疫情難關,並已提供利息補貼及配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企業正常營業,也維持銀行資產品質,因此銀行辦理紓困案件所收取手續費,宜考量紓困目的,秉持公平合理符合比例之原則,亦不宜因紓困貸款之利率較低而有以收取手續費之方式作為利息收入之一部分,致減低以低利率政策協助個人及企業之目的。基於以上之理由,金管會建議銀行對於紓困貸款手續費收取原則如下:
貸款額度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內者,不論採定額或核貸金額比例方式收取,收取手續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
貸款額度逾一千萬元者,不論採定額或核貸金額比例方式收取,需符合比例原則。
原有收費標準如已較前述收取原則為優惠者,按原有標準收費,不得藉此調高收費標準。
範圍:配合辦理各部會之企業及個人紓困振興貸款及中央銀行專案融通貸款。
期間:即日起至110年6月30日為止。
施行期滿:按辦理一般授信手續費收取原則辦理,並秉持公平透明比例原則讓客戶知悉。
對於不符合前述手續費收取原則而已收取手續費之紓困案件,宜由銀行基於維護客戶關係,可採行以退還手續費差額或其他有利於客戶之方式處理。
銀行自辦之企業及個人紓困貸款可參酌上述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