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那些事項?(2233)-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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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那些事項?(2233)

更新日期:106-03-20

交際費經取具合法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列,但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交際費應取具之原始憑證如下:
1.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2.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3.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4.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
5.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財政部69.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