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公文 一個弱字 63約聘雇被炒(行政機關與約聘僱人員之法律關係?解聘之法律性質為何?相對人不服如何救濟?) 作者: 黃筱珮╱竹市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3月17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黃筱珮╱竹市報導】 「我只想爭口氣,知道自己為什麼『弱』?」新竹市政府執行「汰弱留強」政策,上月26日無預警以一紙公文解聘63名約聘雇人員,被解聘員工認為市府黑箱作業,完全沒有告知解聘原因,且被定義為「弱」,嚴重打擊自尊和人格,合組「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自救會」,將在25日前提起訴願,保障自身權益。 在文化局21年,考績連續20年甲等、也成為被「汰弱」的員工陳曉卿指出,上月收到公文被告知解聘那天,她非常錯愕,不明白自己做錯什麼,尤其「弱」字,讓她覺得像犯錯被掃地出門的員工,甚至連交接時間都沒有,當日告知、當日解聘,至今心中還掛念著許多未完的工作。 影像博物館聘雇人員陳怡君紅著眼眶說,約聘雇人員形同「法律孤兒」,一點保障都沒有,她經常假日加班,甚至為加強專業利用休假攻讀博士,想知道自己究竟哪裡表現不好才丟掉工作。 律師邱顯智表示,市府以「汰弱留強」為由解聘員工,是對人員的抹煞和侮辱,令人不能接受,根據大法官釋憲,剝奪人民工作權本應附理由,市府卻暗自黑箱作業,行徑離譜,一定要為這些員工據理力爭。相關人員25日截止前,可到臉書搜尋「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自救會」並加入。 市府人事處長陳旻表示,市長林智堅上任之初提及「汰弱留強」政策,公文才會提到這些字眼,考量感受問題,已把政策更名為「人力活化」。 陳旻表示,人力活化政策有依循指標,例如曾有不良考核紀錄、或曾有申誡、連續2次考核列乙等、曾有考核紀錄78分以下為參考標準,各單位主管再依平日工作表現和專業度,排列聘雇優先順序,絕非黑箱作業。至於有不續聘人員要提訴願,市府予以尊重,這是他們的權利。 ------------------行政法問題思考(這個問題有些許轉折,值得注意,去年關務特考已經出題) 1、行政機關與約聘僱人員的法律關係 (1)、早期採私法契約說 (2)、近期司法實務採行政契約之見解(最高行政法律96年446號判決) 2、既然是行政機關與約聘僱人員為行政契約關係,其解聘之法律性質為何(得否另外行政處分)? (1)、原則上行政契約締結後其法律效果,亦應隨之,行政機關不得另外作成行政處分,要求相對人履行或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2)、但行政機關在法律有朋文規定時(聘用條例),仍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對相對人(約聘僱人員),作成解聘之行政處分。 3、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之解聘行政處分,如何救濟? (1)、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之規定,約聘僱人員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2)、約聘僱人員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25條之規定,得提起復審(向考試院保訓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復審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