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公司架构中,LLC、LLP 和 Corporation 有哪些区别?

相关问题:在美国公司实体中,Corporation 和 Incorporated 有何区别? http://zhihu.com/question/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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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供一个新角度,在这三种架构各自能满足创立者什么样的需求层面来解释的他们的区别:

假设张大爷和李大妈在纽约时代广场跳舞时相识,打算一起开个小店,卖打卤囊(pizza)和大饼夹一切(汉堡),

如果不专门进行注册的话,这样的商业单位在法律上被默认为“普通合伙” (Partnership)。

一般合伙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几个局限:

1. 个人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个别及联带责任”(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一旦面临清算,债主可以奔着张大爷和李大妈的个人财产讨债,比如退休金和房子,一直追到两人都宣告个人破产为止。只要有一名尚未宣告个人破产的合伙人,债权人就可以向个人要求清偿。

2. 平等管理权

在美国法律里,普通合伙中的每个合伙人都有平等的管理权,不会因为出资比例或者职责大小而有区别。在普通合伙中,正常经营范围(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之内的决策事项需要超过半数的合伙人同意,超出正常经营业务的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这一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合伙制在面临合伙人内部分歧时的决策能力:

假如张大爷和李大妈的打卤囊配方里面有香菜,张大爷认为以后不能再加香菜了,客人不喜欢,但李大妈不同意。就算这个店是由张大爷承担大部分出资而设立,而且主要负责经营的是张大爷,他也不能阻止李大妈疯狂地往打卤囊上撒香菜,因为两人的合伙中一人不能称为”过半数“。

普通合伙制管理权平等,意味着没有专门的”管理层“,每个人既是员工也是经理,缺乏一个能够在日常经营事务中一锤定音的霸道总裁,在面临内部分歧时缺乏决断力。

3. 连带责任和收益权不可拆分

合伙制经营产生的利润归合伙人所有,看上去很合情合理的规定,在实际中却会给合伙制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

假如当地的富商,王大发,想要投资张大爷和李大妈的生意。作为一名投资者,王大发希望能共享利润而不仅仅是赚有数的贷款利息,但王大发想要共享利润必须要成为合伙人。

这就麻烦了:王大发几个亿的身价,一旦张大爷和李大妈的店还不起债,债主肯定要磨刀霍霍向着王大发的产业而去。王大发心里发怵:本来就是想投资一笔钱看看有什么收益,结果对方破产了,自己被绑上贼船要帮着还债怎么办?

投资者在投资额之外的个人财产不能得到保护,自然就不敢对普通合伙投资了。

回到主题:那么,LLP,LLC和Corporation如何在制度设计上解决这样的问题呢?

LLP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

LLP中的合伙人,在法律上只在两种情境下才需要用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一是合伙人自愿承担责任,二是债务因合伙人的民事侵权(tort)行为而产生。

假设张大爷和李大妈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合伙,叫做Lee & Chang, LLP. 如果李大妈执意只卖有香菜的打卤囊导致销量不济破产了,无论这个决定多么荒谬,李大妈的行为只要不构成民事上的侵权,那么没有一名债主能让李大妈动用个人存款来还债。

而如果李大妈在做打卤囊的时候香菜没洗干净,导致食客食物中毒。如果法律上认定李大妈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那么这名顾客依然可以要求李大妈用个人资产赔偿医药费。

LLP可以实现管理权的集中,这一点在LLP的一种变体:LP(有限合伙)中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LP中的合伙人分为General Partner和Limited Partner两种,前者是管理合伙人,负责日常运营和决策;后者是被动的投资者,钱到人不用到,不管具体事务只等按出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假如王大发看中了张大爷和李大妈的商业模式,还拉来了高盛,摩根史丹利(不是卖复合肥的那个)和瑞士银行等等小伙伴一起来投资。投资者有钱,但不会真的撸起袖子做打卤囊,也相对不熟悉这个行业的具体运营。于是,众人就可以成立一个有限合伙,由张大爷成为general partner,负责具体的经营,其它投资者都是limited partner,只等着到时候论秤分金银。张大爷大权独揽,也就不会因为要不要放香菜导致经营陷入僵局了。同时,李大妈,王大发,高盛,摩根士丹利,瑞银等投资者最大的亏损限度就是投资额本身,也不用担心自己的个人财产收到波及。

----------------------------------我是合伙与公司的分割线-----------------------------------------------

以上说的是合伙。究其本质,合伙还是个人的联合,合伙制企业签订合同,持有财产,应对诉讼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以合伙人个人名义进行的。下面我们就要进入公司的领域,公司与合伙最大的区别就是,公司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实体,在我国对应的概念叫做”法人“


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

假设张大爷和李大妈觉得合伙还不够过瘾,想成立一家真正的公司,那么律师可能会建议他们从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成立一家Lee & Chang. LLC.

和LLP一样,LLC的成员(这里不叫合伙人了,改叫"member") 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除非成员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否则不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LLC虽然是公司,但不需要按照公司来纳税。之后要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面临所谓的“双重税收”,公司先交一次企业税,然后公司股东在拿到分红时还要交一次个人所得税。

LLC不需要在公司层面纳税,这就非常适合小本经营的小公司,可以降低税务负担。

LLC的管理模式非常多样,可以向普通合伙一样由公司成员平等管理,可以聘请专门的管理层进行管理,也可以仿照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样设立董事会进行管理。

LLC看似是一个完美的制度设计:既享受有限责任保护,又能够灵活决定管理模式,还不需要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张大爷和李大妈的生意越做越大时,他们发现Lee & Chang. LLC. 遇到一个致命的瓶颈:融资难。

LLC的所有权不可以随意转移(只有收益权可以任意转移),所有权要转移的话必须获得全部成员一致同意。假如张大爷和李大妈希望充分利用社会上千千万万的大妈,想发动他们成为公司所有权的持有者(在上市公司里面被称为“股东”),那么每一次新欢迎一名投资者入伙,其他所有成员都要同意一次,这在现实中就导致LLC很难面向大众募集资金。

另外,LLC的管理模式,说得好听叫灵活,说得不好听就叫混乱,很容易被几名关键成员的意见所左右,而缺乏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互相制衡机制。这就导致机构投资者对LLC的稳定性存在顾虑。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

在美国,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在名字里加入Corporation, Company, Co., Co. Ltd. 等字样。

Corporation,相比于之前提到的一切架构,有一项最突出的优势:强大的融资能力。

Corporation可以将所有权无限切分成一份一份公开交易(也就是“上市”),而且允许各类机构与个人持股。另外,和LLC在吸纳投资者时的苛刻要求相比,Corporation的股票除非另作限制,否则默认可以自由流通,这就进一步消除了投资者的顾虑:不一定手握股票等分红等到天荒地老,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出手马上获得回报。

在对投资者个人财产的保护上,Corporation达到了极致:听说过有炒股赔钱的,但没听说过谁炒股炒得需要帮公司还债的。不仅是投资者,公司的员工,管理者和董事的个人财产也受到了制度保护,有所谓的“indemnification”制度,允许公司对员工个人的民事侵权甚至违法行为埋单,具体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

当然,当公司不像个公司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刺穿公司帷幕”(这是学术界一个说法,叫做piercing corporate veil)。比如说,张大爷和李大妈开了一家公司卖打卤囊,但张大爷习惯性将客人递来的钱直接揣自己兜里,这种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混杂就构成了一个撕破公司虚伪画皮的理由。投资者可以在法庭上表示:张大爷仅仅是以公司作为挡箭牌逃避个人责任,在实际经营中,他根本不当这是个公司,完全是个人直接从公司的业务中获利。如果股东的主张成立,张大爷就需要用个人资产承担责任了。

在管理方面,Corporation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股东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CEO和其他高管,高管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这种股东对管理层通过董事会间接监督管理层的做法,有点“代议制民主”的意思。

可以说,Corporation架构最大的缺点就是双重税负了,公司先交一次税,到投资者个人手里的时候又要交一次,因此一般认为小打小闹小生意会更多选择LLC和LLP等架构。

但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创业者选择一上来就直接注册成Corporation,原因很简单:在互联网时代,创业公司本来就不指望着靠营业收入活着。创业公司注册成Corporation,可以更加方便风投基金,私募基金和其他机构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也方便有朝一日直接敲钟上市走上人生巅峰。

张大爷和李大妈,期待你们在纳斯达克敲钟哦!

这几种组织模式的根本异同点在于两个方面:税务,以及及股东/合伙人/成员责任。

从这两个方面讲, Corporation(有时缩写为 Corp.)和 Incorporated(有时缩写为 Inc.)没有本质的差别。二者都是要在公司实体和股东两个层面被征税。另外,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其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相比之下,LLCLLP,与 Corp./Inc.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LLC/LLP 都是「pass through tax entity」, 也就是说在 LLC/LLP 的实体层面不被征税。LLC 的所有者一般被称为「member」(成员),LLP 的所有者被称为「partner」(合伙人)。成员/合伙人从 LLC/LLP 中所获得的收益,将作为其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被征税。另外,成员/合伙人对 LLC/LLP 的债务并不因为其拥有 LLC/LLP 的 equity(权益)就直接对其债务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很多州要求针对某一些行业,比如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只能以 LLP 而非 LLC 的形式成立,因为 LLP 中的合伙人虽然不因为其在 LLP 中的 equity(权益)对 LLP 或其他合伙人所引起的债务,但是可能因为其某些不当的行为对该等债务负责。最后,LLC 可以只有一名成员,即所有者,但是 LLP 中不能只有一个合伙人。

有关 Corporation/Incorporated、LLC/LLP 的规定属于美国各州而非联邦法律的范畴, 准确起见要参考各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