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居住但在香港工作的香港人需要交大陆税吗?

如果将香港的房子出租,在珠海/深圳买房与父母居住,平日通勤到香港上班,每年度在大陆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停留不足24小時不計入居住天數),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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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多回答根本没有答到重点上。

问题重点是,在内地居住而在香港工作的香港居民(精确地说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否需要依照内地税务法,对境外收入缴交内地的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如果同时持有内地户籍,或者在没有任何原因(包括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的情况下仍然居留内地,又或者按照新税务法,连续六年居住满183天且没有单次离境连续超过30天,在内地居住而在香港工作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需要依照内地税务法,对境外收入缴交内地的个人所得税。

以下就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分析。

首先在香港出生的人,他们是当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另外在香港居留满七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也属于此类。

至于“在香港工作”,推而广之就是指在中国内地以外“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说得白一点,就是在非内地注册企业任职,而在境外领取薪资。

“在内地居住”就比较复杂。根据中国内地的税务法,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是否有住所”,并非以习惯在何处居住(包括是否在内地购置或租赁物业以自居或作其他用途)判定,而是根据以下原则:

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中国境外居住的个人(即香港),即该个人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所以大部分情况下,香港永久性居民会被视为“在内地无住所”。

然而有一个例外情况:内地居民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后,如果仍未放弃内地户籍,则仍然会视为“在内地有住所”。这个情况下,即使是在香港定居,也是需要对境外收入缴纳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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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清晰讨论,下面提及“香港永久性居民”,均是指在内地没有户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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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否需要对境外收入缴纳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则需要根据新税务法判定的准则判别(来源:chinatax.gov.cn/n810341):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然而,有关“六年规则”的解读,很多投资、税务代理公司、营销号,甚至香港特区政府仍是有不正确的地方。很多解读都说,在内地连续六年均住满183天的情况下,如果第七年没有住满183天,则境外支付的境外收入无需在内地纳税,但这个并不正确。因为判别非居民某一年是否对境外收入有内地纳税义务,是以此前连续六年是否每年都在内地住满183天(而且期间没有一次离境连续超过30天)为依据,而有关的计算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条款中有包含2019年)。

所以按照新税务法,2019年至2024年间,香港永久性居民确实不需要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收入,缴纳内地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在2019年至2024年期间,每年都住满183天,或者在2019年至2024年期间,没有一次离境连续超过30天的情形,到了2025年,香港永久性居民就需要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收入,缴纳内地的个人所得税了。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香港永久性居民,要确保没有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收入在内地纳税的义务,就需要在最迟2024年,做到一年内住不满183天,或者有一次离境连续超过30天。然后,就需要每六年符合上述要求一次,以享受境外收入免征内地所得税的待遇(下一次最迟2030年)。

我問過稅務局,稅務局給我的答案是:

香港也是中國,所以你在香港和內地的收入,只需要在其中一個稅務局繳納。如果你在香港和深圳都有收入,可以分別在當地稅務局繳納當地的收入,也可以集中在一個地方繳納後取得完稅證明提交給另外地區的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