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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捐贈費用」部分,王瑞鴻提醒,受贈單位應先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而納稅者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費用,因不屬於捐贈性質不得扣除。另外,義賣收據亦不得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另要注意「醫藥及生育費」的部分,由於以美容為目的之醫藥費,以及為了解自己身體狀況所作的一般性健康檢查,皆與醫療行為無關,因此不可列舉扣除。
還有就是「購屋借款利息」部分,納稅者與房屋所有人應在同一申報戶,且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兩者只能擇一列舉扣除。
再來則是「申報扶養」方面,王瑞鴻提醒,納稅者、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姐妹的教育學費,不可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申報扶養滿70歲以上非直系親屬,亦不適用增加50%的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