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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民

2009年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出版的图书
《国际移民》是2009年11月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斯坦尼西奇。
中文名
国际移民组织
别    名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作    者
斯坦尼西奇
语    言
简体中文
出版时间
2009年11月1日
出版社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 [1]
出版地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页    数
128 页
ISBN
9787544710589
开    本
32 开
条形码
9787544710589
商品尺寸
17.6x11x1.6 cm
商品重量
222g
ASIN
B0032ZHY22
丛书名
牛津通识读本

内容简介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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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民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对“国际移民”的定义为:一般来讲,国际移民是指为了在其他国家定居的目的而跨越国境流动的人群,包括暂时性居住在内;游客和短期商务考察者通常不计入移民之列。
另外,《国际移民》本书告诉了我们移民问题为何重要,它与全球化、发展、贫困和人权究竟有何关联。作者着重探讨了寻求庇护、人口贩卖和文化融合等万面的问题。澄清了围绕这些问题的种种误解,并指出了玛民对于本国及世界的经济稗益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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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因素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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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Migrants
由于外国人入境是一种受到控制的活动,所以公民身份自然成为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一项主要信息,另外一项关键信息即是入境的目的。这两个因素,即公民身份和入境目的,便确定了不同的停留时间。而依据各个国家的立法和惯例,我们可以根据停留时间的长短将入境人士区分为访问者、游客或移民等。此外,进行移民活动统计所依据的其他重要信息还有居住国和出生国

各种定义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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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协调各国统计管理以求不同国家的移民数据之间具备更高的可比性,联合国的统计学家们拟定了《国际移民统计建议》。联合国在1953年发布了第一份关于改进和协调国际移民统计的建议,之后又在1976年和1997年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其中,《1997国际移民统计建议》是应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要求,由联合国统计处拟定的。联合国统计处在工作中与欧共体-欧盟统计局(Eurostat)、以及联合国人口司(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Division)密切配合,其中部分数据的录入则来自与国际移民有关的联合国各地区委员会和许多专门机构。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1997国际移民统计建议》将国际移民界定为“任何改变常住国的人”。 这样一来,所有游客和日常过境往返者即被纳入了移民范畴中,因此, 需要对时间进行进一步的规定。于是,《建议》对长期移民和短期移民进行了进一步区分:长期移民是指“移居非常住国至少一年的人”,以至于目的国实际上变成了其新的常住国;因为在国际迁移模式中出现了不同于旅游的短期移徙新类型,联合国将另外一类移民,即短期移民,界定为“移居非常住国达到至少3个月,又短于12个月的人群,但为娱乐、度假、探访亲友、商务、医疗或宗教朝拜等目的而前往该国的除外。
另外,联合国在1994年发布的《旅游统计建议》中,将“常住国”界定为“人们在过去12个月中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国家,或者居住时间较短,但在将来的12个月中会返回并继续居住的国家”。
世界旅游组织(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将国际游客界定为:前往非常住国和离开常住环境旅行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其主要旅行目的不是工作的人。后面这一说明强调了不同迁移目的之间的差别。持续较长时间的旅游并不能认定为移民,而为工作前往其他国家并居留3-12个月则是短期移民。

本文界定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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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各国际组织的相关概念界定,并基于学术研究意义上的考量(短期移民不便分析且对所在国家影响较小),本文中的“国际移民”定义为:
跨越国界的常久性人口空间移动,主要是指在其原常住国(一般为出生国或国籍所在国)以外居住超过12个月的人。

法定移民类型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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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分类
(一)不受配额限制移民
美国公民的家属:
1、美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单身子女(未满二十一岁)
2、廿一岁以上美国公民的父母
返美居民:
1、曾经居住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到外国探访,超过一年后要返回美国的人
2、受配额限制移民:申请合格后,仍然需视有无名额,等候排期。
☆家属移民 (Family Based Immigration)(每年名额 226,000):
1、第一优先(FB1)
·配额: 23400
·美国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和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未满二十一岁)
2、第二优先(FB2)
·配额: 114200 + unused in FB1
·(2A)(77%):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二十一岁以下)
·(2B)(23%):永久居民的未婚成年子女(二十一岁以上)
3、第三优先(FB3)
·配额: 23400 + unused in FB1,FB2
·美国公民的成年已婚子女,和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第四优先(FB4)
·配额: 65000 + unused in FB1,FB2,FB3
·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和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职业移民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每年名额 140,000):
1、优先工作者(EB-1):Priority Workers (名额 28.6%)
第一类:科学、文艺、教育、商业和体育各界的卓越人材 (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 说明: 无需受雇于公司,无需劳工卡
· 条件: 申请人需提出至少三项下列证明
· 曾经获得国际认可的奖项,如诺贝尔奖,艾美奖等
· 为国际学术机构之会员,此学术机构认定会员之标准为会员需有卓越之成就
· 曾有他人发表之文章介绍其人成就
· 为某些学术机构评查他人论文,成品
· 为某些科学,艺术领域重要发现之主要贡献者
· 发表多篇重要论文,完成多项成功作品
· 主持或管理著名机构或公司,高薪
第二类:杰出的教授和研究员 (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 说明: 需由受雇之美国公司提出申请,无需劳工卡,需有三年经验
· 条件: 申请人需提出至少二项下列证明
· 曾经获得国际认可的奖项
· 为国际学术机构之会员,此学术机构认定会员之标准为会员需有卓越成就
· 曾有他人发表之文章介绍其人之工作
· 为某些学术机构之评审会员或主要干部
· 为某些重要科学研究之主要作者
· 曾发表文章,论文,作品,书籍
第三类:跨国公司行政人员和经理 (Mangers or Executives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transfer to US)
· 在申请时三年内需有至少一年以上经理资历,无需劳工卡
· 通常先以 L 签证进入美国,再转换成绿卡
2、专业人才(EB-2):Advanced-Degree Peofessionals (名额 28.6% + unused in EB1)
第一类:科学、文艺、教育、商业和体育各界的优秀人材 (Exceptional Ability Aliens)
§ 说明:需由受雇之美国公司提出申请,需劳工卡
§ 条件:需证明申请人之特别技能将会使美国受利
第二类:高学历之专门人材 (Professionals with Advance Degrees or Equivalent)
§ 说明:需由受雇之美国公司提出申请,需劳工卡
§ 条件:硕士学历,或者是学士学历加五年经验
3、专业雇员,熟练和非熟练工人(EB-3):Professons with Baccalaureate Degree, Skilled and Un-Skilled Workers(名额 28.6% + unused in EB1,EB2)
专业雇员:需有大学以上学历
熟练工人:至少二年以上经验
非熟练工人:(每年最多 10000 人)
说明: 需劳工卡
4、特别移民(EB-4):(名额 7.1%)
如美国海外雇用人员,宗教人士
5、投资人士(EB-5):(7.1%)
需在美国地区投资五十万至一百万以上,创立新公司,雇用十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抽奖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每年名额 视情况而定 大约 55000):
1、说明:美国每年提供低移民国家的人民一些配额, 藉以平衡种族, 用抽签方式决定。
2、条件:需有高中以上学历,于规定时间内,用一定规格的信封,邮寄申请。每个人限寄一封申请书,超过者会被取消资格。
3、备注:无需费用,大陆出生人士,不能申请。香港新加坡日本则可。
☆政治庇护及难民(Asylum) (没有名额上限,每年处理名额为100000):
·在 1981 年,透过难民法,庇护和/或难民身份将发给任何外国人在其本国以外的国家中 (或已经在美国内),而此人由于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成员资格,或政治意见的不同而被迫害或有会被迫害的根据的害怕,使其不能或不愿回到自己的国家。
·难民和政治庇护之间的差别:两者皆属同一范畴下。最重要的差别是难民的申请一定在申请人的国外,而政治庇护则可在美国申请。
·通常需在抵达美国一年内提出申请,除非你能够证明特别原因,使你无法在一年内申请。
·如果人已经在美国超过一年者,请咨询相关机构。
·须提出足够证明,曾经蒙受本国由于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成员资格,或政治意见的不同而被迫害或有会被迫害的根据的害怕的经验。
·政治庇护允许你在美国有临时的拘留和工作。寻求一个政治庇护可以为他或她的配偶和孩子寻求相关的身份。
·提出申请 180 天后,如果仍未收到任何通知,即可先申请工作许可(EAD)
(二)移民配额
移民配额是美国移民法规定每年进入美国移民的数量。受配额限制,对要想移民美国的人来说,配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任何移民申请,其类别所属的配额没有,即使申请获准,也不能移民或立刻成为永久居民,其等候时间取决于配额截期的长短。从某种意义上讲,等候期太久,比如美国公民之兄弟妹妹和非技术工人的配额等候期一般超过10年,移民申请即使获准也几乎有名无实。因按照规定,当配额到期时,申请人与被申请入的关系以及申请所基于的理由须同提出申请的当时保持不变,如有变化,特别是重大变化,申请的受益人仍然不能获得绿卡。
由于配额的分配不以申请人的多寡而定,再加上有某些国家的限制,因而不同的类别会有不同的等候期,相同的类别但国家不同也可能有等候期的区别,因此,提出移民申请的人,如果在类别方面尚有选择余地,应在了解了各配额的等候期之后,再权衡具体类别对自己的利弊,最后作出选择。
加拿大移民类型
加拿大移民类型很多,加拿大移民的条件也比较宽松。加拿大移民类型可以分为八种:魁北克省投资移民,联邦技术移民,企业家移民,加拿大省政府"提名移民",自雇移民,依亲/家庭团聚移民,加拿大移民有两种途径:可直送联邦政府,或先送魁北克省政府再转交联邦政府。
(一)魁北克省投资移民
申请人须具有实际营商或高级行政管理经验,且拥有不少于加币八十万元(约值人民币四百九十六万元)之个人总资产值。申请人必须投资于加拿大所认可之投资基金,金额为加币四十万元,为期五年。或通过本公司向银行贷款去投资,申请人只付贷款利息。
2002年1月1日将启用新例评分。分数可从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语言能力、配偶学历及适应能力等项目中取得。
申请人须具有营商经验,拥有足够的资金,且有能力在加拿大创办企业或收购现成生意,此为“有条件签证”。
(四)加拿大省政府"提名移民"
个别省政府"提名移民",技术类或企业类,条件较低,申请人有营商经验及能力参与一些加拿大企业,投资或加入为股东。申请人必须到指定省份考察及面试。
申请人具有能力自我创业以及促进加拿大经济发展或提升该国文化、艺术生活,且拥有约加币二十万元之资产值。此类别是适合一些文化或艺术专业人士申请,且必须以记分方法评审。
(六)依亲/家庭团聚移民
申请人须经由已合法居留于加境之亲属签具"担保书",并取得加国移民部加签确认,以支持申请。包括居民或公民申请配偶、父母、子女等。只需提供收入证明有能力供养亲属,条件甚是宽松。
(七)难民
这个类别通常要在加拿大本土申请。
澳大利亚移民分类
澳大利亚现行移民法,将移民划分为家庭团聚移民、商业/技术移民、人道移民三个大类。
(一)家庭移民类
1、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的配偶;
2、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达到退休年龄的父母(男性65岁、女性60岁)、多数子女在澳大利亚定居的父母
3、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的未婚而又依靠父母生活的子女;
4、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的未婚夫、未婚妻;
(二)商业/技术移民
1、独立技术
2、技术--澳大利亚赞助(申请人在澳洲有亲属担保)
3、技术--边远地区赞助(申请人在澳洲悉尼等地区之外的亲属担保)
4、雇主提名(在澳洲有提名资格的雇主担保)
5、卓越才能(有特殊才能与贡献的体育、艺术、科技人才)
6、企业家(一项或多项企业主或股东)
7、资深主管(大型企业的高级资深主管)
8、州/领地政府支持的资深主管(获得经授权之州/领地政府商业发展机构支持的一项或多项企业主或股东)
9、州/领地政府支持的资深主管(经授权之州/领地政府商业发展机构支持的大型企业的资深主管)
10、相关投资(a.投资政府公债,由七十五万澳元起;b.澳大利亚境内经营生意)
(三)人道移民类
即难民移民,此类别为澳洲政府根据国际难民公约准则审核接收之人士的常设类别。
新西兰移民分类
1、新西兰技术移民:
采用计分制,根据申请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和年龄等因素,来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2、新西兰投资移民
采用计分制,根据申请人的投资基金,商业经验,学历和年龄等因素来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3、创新西兰业移民:
采用经营生意方式,根据申请人的工作经验、投入资金、年龄等因素来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4、新西兰家庭移民:
适用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有着真实稳固婚姻关系者。或申请人有直系亲属是新西兰公民或新西兰永久公民的。
5、新西兰人道移民:
适用能够获得身为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直接亲属的支持的申请人;此申请人的处境正给他本人带来严重的身体和心理危害等等。
不论申请哪种新西兰移民方式,申请人和申请人的随同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这是为了保证:申请人不会对大众健康构成危害;不会成为健康服务机构的负担;适合最初入境的目的。申请新西兰技术移民的主申请人必须达到英语语言能力要求,如果在申请被批准时申请新西兰技术移民的随同家人未能达到英语要求,则他们必须预定语言课程。此项要求对申请新西兰投资移民的主申请人也同样适用。对一般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的申请人,移民税务局对每位申请人收取180新西兰元的税额,最多不超过720新西兰元。安置信息费对签证申请的主申请人和单独申请人收取90新西兰元。此项收费对所有签证申请者适用,包括家庭和人道移民者。

控制移民的方式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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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从1776年美国建国开始,国会就授权总统保证进入美一的外国人没有疾病而且品性端正,此后有关移民的法律和规定相继问世,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世界上最复杂,最繁琐的移民法规,而每-次变动,不是给见些人带来机会,就是使某些人失去机会。
1798年《外国人法案》《Alien Act》:该法授权总统驱逐其认为有害于国家安全的外国人出境;
1808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禁止奴隶输入;
1875年:国会首次对不准进入美国的外国人进行分类,其中包括娼妓,精神病患者等,
1876年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决定外国人能否进入美国的权利属于联邦政府,任何州设移民条例均属违宪。
1882年《禁止输入中国劳工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中国廉价劳工大规模的输人,引发社会严重不满,国会立法禁止在1943年以前输入中国劳工,1892年《禁止输入中国劳工法修订案》:规定在美的中国劳工须向政府登记注册.一年后未能出示注册证明者,将可能被递解出境;
1907年《移民法案》,扩大了不可入境类的范围,其中包括16岁以上的文盲,以及日后对东方人进入美国的限制;
1921年:国会首次正式制订了移民配额法规,规定每个国家每年进入美国的人数不得超过1910年该国公民在美总数的3%,而允许进入美国的外国移民总数每年不得超过35万人,但西半球国家公民进入美国不受配额限制,
1924年《种族法案》,国会首次制订了永久性配额,规定除西半球国家外,全世界所有其他国家每年进入美国的移民总数最多不得超过15万人,对每个国家的配额分配以1920年美国的种族结构为依据,同时规定任何外国人要进入美国必须首先向美国境外的领馆申请签证,无签证进人美国将在任何时候被递解出境,此外还增加了对亚洲移民的限制,
1940年《外国人登记法案》,该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的外国人必须进行登记并提交指纹记录,同时增加了递解犯罪人员和颠覆分子的种类。
1943年《废除禁止输入中国劳工法案》:该法案规定中国居民可以移民美国。
1945年《战时新娘法案》允许美国军事人员的118,000名配偶及子女移民美国。
1948年《失去家园者法案》,该法允许40万德国、意大利和奥地利难民进入美国;
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该法案亦称《麦克卡恩.沃尔特法案》,它为现今的美国移民法奠定了基础和构架。该法融合了以往有关移民的全部法案和法规,制订了西半球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和其他国家以在美人数为配额依据的规定,同时制订了以家庭团聚、保护国内劳工市场以及要求移民拥有技术为内容的有关法规,
1953年《难民收容法案》:该法再次允许214,000难民进入美国;
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修订案》,该法废除了种族配额,代之以设立八个类别,以保障家庭团聚并吸收有才能和技术的外国人,同时实行“先来先得”的政策。该法还规定东半球国家每年的移民总数为17万,每个国家不得超过2万。此外,该法规定美国公民的配偶和子女以及21岁以上美国公民之父母移民美国不受数量限制。该法还创立了对技术与非技术工人入境实施劳工证制度,并规定每年的难民配额为1万人。
《1976年移民与国籍法修订案》:该法取消了东半球和西半球的移民差别,代之以全球性的固定配额,即每个国家每年移民配额为不超过2万,其优先顺序为:①亲属团聚;②美国缺乏的技术工人;③难民。
1978年:第95届国会对移民法规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其中主要包括取消了每个国家的单列配额,确定了全世界每年进入美国的移民总额不得超过29万人。此外还立法规定双亲中一方为美国公民者,其子女可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在美合法永久居留超过20年之50岁以上的外国人可以归化为美国公民;美国公民有权收养外籍子女。此外还正式设立了难民身份。
1980年《新难民法案》,该法对配额进行了某些变更,确立了“难民”和“政治庇护”的中请程序,同时批准在1980至1982年接纳5万难民,此外,全球移民配额总数减少为27万。
《1981年移民与国籍法修订案》:该法案修订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列出了《移民局效率议案》
(2)美国公民收养之外籍子女的年龄由14岁提高到16岁。
(3)再入境许可证由1年有效期增加为2年有效。
(4)取消外国人的年登记制度,但规定外国人在其变更住址后10天内须书面通知移民局。
(5)取消归化入籍需两名证入的规定,
(6)通过了参议院第1196号议案,批准台湾每年移民配额为2万,同时也给中国大陆保持两万;
《1986年移民改革与控制法》:该法案以大赦为宗旨,共赦免了270万左右的非法移民,但有人认为该法虽以移民控制为名,但实际上并未达到控制非法移民的目的。此后又有若干新的有关移民的法律出笼,其中包括结婚欺诈修正案、反毒品滥用法等等。
《1990年移民法》:该法亦称为《合法移民改革法案》,被认为是历年来改变最大,设立类别最多,而且最为宽松的移民法,该法案以合法移民与非法移民为中心,增加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合法移民配额从原来的每年27万人增加至675,000人。但至1994年9月30日,每年实际配额为70万人,
(2)美国公民之近亲亲属不受配额限制。
(3)增加了若干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的类别,同时增加了对非技术工入移民的限制,新的非移民类别包括O、P、Q、R等签证类别;
(4)创立了投资移民类别,
(5)创立了以人种多元化为宗旨的抽签移民类别,
《1991年移民与国籍法综合枝术修订案》,该法案是1990年移民法的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不可入境类申请豁免的类别并降低豁免的要求,以及延长符合要求的H-1B外国医学院毕业生在美开业行医。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该法案是在近年来反移民情绪不断高涨下所通过的移民法,该法被一般人认为是一反历年来日益宽松的移民法而制订的具有综合性严厉条款的移民法,带有浓厚的反移民色彩。同原有移民法相比,该法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加强边境控制,阻止非法移民。
(2)改变及取消某些听证程序,快速遣返非法人境者。
(3)加重对愉渡非法移民及伪造移民证件的刑事处罚,其中包括对移民申请提交假材料的刑事处罚。
(4)增加了不可入境类的类别,其中包括:
A.在美非法居留超过180天,3年内不得再次入境;超过1年,10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B.滥用F-1学生签证者被归入了不可入境类。其行为包括:免费就读公立中小学或公共资助的成人教育计划。如果违犯,5年内不得入境;
C.拒绝可能成为公众负担者入境,其具体要求是任何移民必须获得有法律制约力的经济担保或者经济来源证明,方可入境;
D.未接受过防疫接种者不可入境。即任何人申请移民必须提供其接受过防疫接种的证明;
E.不按规定到场参加听证,移民法官可缺席下达递解令,被递解者10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F.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包括物理治疗、医疗技师、职业理疗师、助理医师等)如果没有获得“外国护理学校毕业生委员会”的考试证明或同等证明,则为不可入境类;
G.伪称是美国公民者被归入不可入境类;
H.为逃避税赋而放弃美国公民身份者被归入不可入境类;
I,家庭暴力犯被归入不可入境类。
(5)限制并惩罚雇主雇用非法移民。
(6)将因抗拒强迫性人口政策而受迫害者归入政治庇护类,但每年配额不超过1,000人,
(7)削减合法移民的社会福利,
(8)禁止逾期居留者赴第三国使领馆申请签证。
从美国移民法的变迁,可以看出早期的移民法主要是把有害于社会和不受欢迎的人排除在移民之外,这些人包括罪犯、娼妓、传染病患者、疯子、赤贫者、乞丐、颠覆分子、无政府主义者以及一夫多妻者等。在1882年以前的整个早期移民法中,对移民除了有害于公众者之外基本上没有限制,这反映了美国在建国之初的头一百年需要大量移民来开发和建设这个国家,因此对移民几乎是来者不拒。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年的美国也全凭这一卓有成效的移民政策,使美国能够在短短的一百来年即由东向西迅速拓展,并使中西部也日益城市工业化。
从1882年到1952年可视为美国的中期移民法。在这段时间,其移民法总地趋于保守和相对静止的状态,反映了美国随着移民垦荒时代的结束,开始拒移民于门外。此外,在这一阶段由于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人萧条时期,一方面由于美国担心战争把难民推进这个国家而对移民开始实行配额限制,另一方面又因大萧条使美国失去了对移民的吸引力,因此进入美国的移民减少,移民法也几乎没有大的变更,1952年通过的《移民与国籍法》彻底改变了美国移民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奠定了美国现代移民法的宗旨及基本构架,从这个时期开始,由于美国一跃而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美国也因此成了各国移民的首选。一方面出于历史原因,因为美国这个国家可以说就是移民的大组合,不可能切断其移民渊源,使美国关闭国门,另一方面源于早年即有被滥用趋势的保护劳工市场观念,美国又力图把国门关闭,此外涉入移民法的机构除原有执法部门外,更有工会、利益集团和司法参与。还有自60年代开始的非法移民,也使美国的移民政策倍受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