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費用是先付一筆錢,假設是預付一年份的報費,因該費用係屬未實現之費用,故不能做書報雜誌費,須等每月實現才能轉書報雜誌費,否則帳列須做預付費用,其他如租金支出,保險費的作法亦同,故你的租金支出分錄切法是對的。
至於未攤銷費用實務上,多以耐用年限二至三年的模具或軟體等,因金額較大且不是一個會計年度就耗用完畢的,就帳列未攤銷費用,按其使用年限攤提,才不會讓發生年度產生很大的費用,但往後幾年卻沒有費用,收入與費用要互相配合,報表表達才正確。
未攤銷費用─(查核準則96條僅對少數項目作出明確攤提年限:如開辦費不得低於5年、商譽最少5年、...)。 若非屬於前述項目建議您可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尋找相近項目,若再無適當相近項目且金額非巨大(相對於對公司規模),習慣上大多分兩年左右攤提。電腦軟體設備攤提年限?建議您以三年攤提。(比照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第19項〝其他機器及設備〞號碼3192電子計算機及其他週邊設備.....三年)應該算恰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解散或遷址營業,其原租用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租用營業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依規定應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逐年攤銷。惟營利事業如因故解散或遷址營業,其未攤銷餘額應如何處理?特予說明如下: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營利事業如有前開裝潢費用,屬租賃改良,帳列未攤銷費用者,應按效用年數逐年攤銷。如因解散或他遷之特定事故,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他遷之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該年度之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惟裝潢設備如有出售收入,仍應列報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 1條】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實務上,認列『固定資產』所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認列固定資產的條件如下:
1、購置器具設備單一物件單價在60000以上者
2、單價不及60000,但整批購置超過60000者
3、器具設備修繕,其整體支出超過60000,且可讓修繕物使用年限可超過2年者。
以上條件只要使用年限超過2年,就可以在會計帳上認列固定資產,並按其攤提年限逐期攤提折舊。
※實務上,『整批購置大量器具』認列為固定資產時,有無金額和耐用年限的限制?.......
事實上這個部分法條與實務作業上,有時會有些不同,全看公司內部對於整批購置價值超過60000以上的資產,要不要資本化。
如果要資本化,一樣就是按上述條件來認定。60000及使用年限超過2年。
勢必就必須得編入財產清冊當中,屆時資產盤點就必須受盤,如果品項很多但財產編號只有一個,勢必會造成資產管理單位管控上的困擾。
有鑑於此,也有人不把這個部分資本化,作帳方式有二:
1、轉入雜項購置(當期費用化)。
2、利用未攤銷費用分期攤提(若是以此作法則無累計折舊)。
實務上也是會依稅法上的標準認列固資,
若但你的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一個金額都很小的話,
但總體金額很大,卻又沒有殘值的話,
建議你用未攤銷費用,分年攤銷就好了
確定支出超過六萬,且耐用年限超過5年,才需放未攤銷費用(或遞延費用),否則直接入費用即可
未攤銷費用屬遞延資產,會計處理類似固定資產,但不像固定資產要設一個累計拆舊這樣一個減項科目,而是在攤銷時,直接貸記該遞延資產科目
例如:1/1建置網站費用支出150,000,預計耐用年限5年
1/1建置時
Dr.未攤銷費用 150,000
Cr.現金 150,000
Dr.各項攤銷
Cr.未攤銷費用
借:開辦費 $ 120
貸:銀行存款 $120
毎年攤即可
借:各項攤提
貸:開辦費
目前若是簡單的設立費用都做費用化處理了,就不會用開辦費去攤提了
有關開辦費之下列各項敘述,何者正確?
(A)分若干年逐期攤銷 (B)創業當年的費用
(C)企業結束時一次攤銷 (D)無須攤銷。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2260)
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遞延資產耗竭的計算,可以依規定之「預計單位耗竭額」或「按年依率提列耗竭額」方式選擇其中一種適用,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二)開辦費的攤提,應自營業開始的年度起,逐年攤提不得間斷。其攤提年限不得少於五年,但如預定的營業年限低於五年者,依預定之營業年限攤提,如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另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應併清算申報之損費處理。另開辦費之列支規定,請參考第2261題之說明。
(三)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一律按年依率提列耗竭及攤折,不得間斷。
至於列報耗竭及攤折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核核準則第九十六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
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並自開業之日起,依稅法規定逐年攤提。
請看結算申請書第8頁
(一)開辦費______元×1/5 (自 年至 年) |
(二)電力線路補助費 元× 月/60月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三)租賃權益__元÷租賃使用期限 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四)土地改良及探測費___元×___月/36月(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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