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振翅新聞]#周梓樂死因研訊 【官不排除「非法被殺」選項 陪審團退庭商議】 周梓樂死因研訊進入最後階段,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列岀陪審團裁決的選項,他指會有「非法被殺」的選項供陪審團考慮。另外還有「死於意外」,即梓樂誤以為3樓矮牆外有行人路,並自行跨過矮牆導致意外發生。若陪審團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或在相對可能性的情況下達致上述選項,即為「死因存疑」的裁決。 高官其後就死因的可能性給予陪審團三個選項。首先是非法被殺的可能性,高官指出如果要作出非法被殺的裁決,那麼綜合醫學證據後,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有人將梓樂先固定在一個平面上,再利用磚頭等平的硬物襲擊頭部,襲擊後要將梓樂由3樓拋下到二樓,亦要恰恰令到拋下後頭部首先觸地的位置就是襲擊頭部的位置。但如果要達到這個結論的話,就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推論,不可以有其它的潛在可能性,假如有其它的可能性導致受傷死亡的話,就不能提出非法被殺的裁決。裁判官提醒陪審員要考慮接納哪些證據,亦要考慮8秒内有沒有可能襲擊梓樂後,拋下梓樂之餘還要清理現場,因爲第一個在三樓見到梓樂墮下的崔先生沒有發現任何血跡,而不論現場還是梓樂的屍體均沒有發現有遇襲、掙扎的痕跡。裁判官亦都提出另外一個可能性,假如陪審員不接納廣明苑的閉路電視畫面中掉落的黑影是梓樂的話,那麼梓樂最後在閉路電視出現的畫面和首先發現梓樂的時間之間就有5分鐘的距離。高官提醒,不論如何,閉路電視畫面拍不到這個情況,意味住有人要預計到閉路電視隨機轉動的時機施襲、清理現場和拋下梓樂。 第二個選項為死於意外。高官舉例,如果陪審員認爲梓樂誤以爲三樓石牆外有行人通道,翻身跨過後因不能保持平衡並攀回三樓導致掉下受傷死亡的話便可以達到死於意外的結論。得到這個死於意外的結論只需要這個可能性是「相對可能」,不必達到「毫無合理疑點」。高官提出,只要是梓樂自願跳過圍牆的話,就可以認爲是死於意外 第三個選項即是存疑裁決,即參考所有證據後都無法知道確實死因,例如接納梓樂由3樓跌落2樓,但對如何跌落,或全不知道到底跌落前到底發生何事的話,便可以達到死因存疑的判決。高官認爲這個裁決不是好的裁決,因爲這代表了這個研訊沒有結論。 裁判官向陪審團作出指示,要求他們不要先假定某一個裁決是答案,然後尋找支持這個裁決的證供。高官向陪審團建議,先考慮非法被殺的可能性,決定非法被殺是否唯一結論,如果有其它可能性便可以進入到死於意外的結論,例如認爲梓樂以爲三樓外有行人路翻過但失足墮下的可能,假如這個可能性大,就可以達到死於意外的裁決。如果都是死亡經過無法判定的話,即是死因存疑。 有關梓樂受傷的時間地點和情況,陪審團可按不同證供然後考慮他的受傷時間,高官亦指並無證據顯示梓樂在其他地方受傷,故鎖定地點為尚德邨停車場A的3樓。他特別提醒陪審團在決定死者受傷的情況時,不可引伸至他人的責任,即不可指責任何人或角色直接或間接導致梓樂的死亡。 另外,死因裁判官高偉雄補充,陪審團可基於是次死因研訊的證供及證據向有關機構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防止死亡事件重演。高官提醒陪審團接納什麼證供完全是取決於他們的判斷,若認為證供不穩妥,也可完全不接納任何證供。 他續指,有關警務人員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的指引,延伸上並沒有證據指出周梓樂或事發當晚在場人士因上述武器而受到任何影響及嚴重身體不適,故著陪審團不該就此事項提岀建議。 有關消防署因尙德邨內道路有死車停泊,導致消防車無法使用道路,並要繞路到達目的地。高偉雄認為因該通道的業權問題,難以就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加上當晚將軍澳一帶有突發的聚眾事故發生,交通混亂情況難以預計。但是否就這兩個情況作出建議要交由陪審團決定。高官相信消防員當日已盡力做到最好。 救護員方面,有質疑指當晚他們收拾裝備所用的時間過長,高官指因當晚有突發示威事件,加上傷者高處墮下,故需要特別的裝備及更多急救用品,準備時間可能相對較長,但仍屬合理範圍之內。 高官最後提醒,若陪審團信納停車場3樓及2樓的外觀相似,導致梓樂或其它市民攀爬引致危險的說法的話,領展在梓樂事故發生後已經在該處展示「不要攀爬」的告示板,但若陪審團認為相關管理公司應該給予更清晰的指示,或採取更多設施防止類似事情發生的話,可作出相關建議。 文:咕嚕喵、卡比獸... - 香港科技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 The Editorial Board, HKUST Students' U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