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亡的人已经或得第三人的赔偿还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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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之前,万望家属节哀。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工伤与交通事故竟合时,除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目前多数省份地区都可以双赔,少数地区(例如浙江)只能差额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方可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投保工伤保险时由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

三、文中并未告知事故发生所在省份、事故发生日期、受害者的年龄、有无被抚养人、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情形...等重要信息,故无法针对合理金额给予分析建议。

四、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只要肇事方有责任,受害方所有合理损失都可以先由对方交强险优先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无需计算双方责任比例』。

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再依照责任比例由肇事方的商业险赔偿。仍有不足时,再由肇事方驾驶员依照责任比例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强险分项限额为:

医疗赔偿限额18000元。(生前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死残赔偿限额180000元。(生前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他财物损失2000元。

五、受害方依法可以求偿项目,包含了:生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项目。

六、知友若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点老师的头像,来信详细讨论。

七、加油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根据伤残等级获赔,赔偿金额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以上海为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金额在168万多。

上海市2023年道路交通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同时属于工伤范畴,这样就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

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代位求偿。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面则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工伤赔偿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人的免责条件,因此大多数案件都支持了受害人的双倍赔偿请求

♦♦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依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受害人住院期间或出院后,不要擅自到其它医院就诊,如确需到其它医院就诊,请让第一次住院时的医院开具转院证明或者让交通队出具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如果没有转院证明或者让交通队出具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可能导致法院不支持第二个医院的医疗费用,到时候受害人就是自己掏腰包了。

盈恒瀛律师团队提示:

(1)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重视对病历本、处方、费用清单等医疗资料的保存,往往在诉讼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伤者将上述材料丢失后,个别医院甚至不给伤者再补,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索赔时候会用到哪些票据、资料都需要有专业律师指导。

(2)就医一定要去正规医院、索要正规票据,不然在私人诊所、自行外购药品,没有医院处方等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需转院,勿必请医务人员写明带有继续治疗等内容的证明。

(3)在治疗过程中如发生各方均支付费用的情形,一定要争取受害人方保管费用票据,以防对方自行找保险公司理赔或者不认可受害人付款金额。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工资收入高于5000元并且能提供工资纳税的凭证的,可以按照纳税的工资总额计算误工费。如果工资低于5000元或高于5000元,但是没有纳税的,一般都是按照居民服务业或者实际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赔偿。

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则受害人在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同时,可以进行俗称“三期”鉴定,也就是关于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根据鉴定书上确定的误工时间来计算误工费的实际损失,一般情况下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盈恒瀛律师团队提示:

(1)出院后一定请医疗机构出具需休息、需休息时间的证明。出院后每次复查也要请医生出具休息证明,到期续开证明。

(2)个别医院不为患者出具连续休息证明,如果伤残重、休息期长,也可以进行误工期司法鉴定。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实践中,护理时间和误工时间一样,也是按照医院诊断证明上确定的时间计算。如果是请护工护理,一般都是按照每天150—200元或者行业标准40—80元支付护理费。如果受害人在医院请了护工的,一定要取得正式发票,并让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护理情况。如果是受害者家属护理的,比照受害者家属的误工费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司法实践中,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必要支出,如公交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等都可以得到支持,但加油票,公交卡的充值收据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住宿费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张住宿费。该项目赔偿无固定标准,通常以实际住宿产生的正式发票为准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受害人的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司法实践中,住院期间补助是每天20—100元,为固定标准,按住院天数计算。

7、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司法实践中,只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了需要加强营养的,才能主张营养费。营养费一般在30-50元/天。营养费的数额与当事人的伤情及住院时间有关。如果没有写需要加强营养的,受害人起诉提出营养费的,有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适当予以支持。

8、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396元)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往往会出现停尸费、尸体处理费等与善后事宜有关的费用。该费用一般计入丧葬费中,不再由被告另行支付。因此,如果出现死亡案件的,家属最好能及时处理,处理后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否则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9、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盈恒瀛律师团队提示:

成年亲属作为被抚养人必须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应当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鉴定为伤残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构成伤残的,没有此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十级为5000元,九级为10000元,以此类推,死亡的为5万元。法院在实际审理中,根据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有时也会突破上述标准。

12、其他合理费用

该规定是一个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兜底性规定,受害人如果要获得上述明确赔偿项目以外的赔偿,必须要证明损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联性,费用的数额合理合法。该合理费用是否能得到法院认可,准备证据、对费用产生的合理说明都起到重要作用。

♦♦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及家属往往只找驾驶员或者车辆所有人要求赔偿,往往忽视了保险公司、雇主、单位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下述主体是受害人索赔的对象:

一、找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

1、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无论是和解还是诉讼,都主要通过该人索要赔偿。如果需要与保险公司和解,没有其积极参与,很难拿到保险公司赔偿。

2、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当事人之间以买卖形式转让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方的责任,由买受方承担。

(3)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属于机动车方的责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方的责任,由盗窃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找单位

驾驶人执行工作单位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由单位承担责任。驾驶人是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单位任务的,由接受派遣单位承担;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三、找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机动车方的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找雇主

雇员在从事雇佣行为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五、找保险公司

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商业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如果是和解需要投保人配合,如果投保人不配合,很难得到赔偿,而诉讼则是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更便捷,赔偿数额更大的重要方式。

盈恒瀛律师团队提示:

“发生事故不要慌,找好主体好赔偿”。赔偿主体因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复杂情形,涉及的主体复杂。切勿选错、遗漏赔偿主体,否则将会给索赔之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失。确定赔偿主体对无论谈和解、提诉讼都是重要的工作,最好通过专业律师经过调查取证确定。

♦♦ 交通事故赔偿证据收集

需要从交警队取得的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肇事车辆所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信息

住院期间的证据收集:

1、取得、留存事发后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明细;

2、出院时复印完整住院病历;

3、保存好事发后所有X光和CT片;

4、请医务人员在出院医嘱及诊断证明上写明伤情、需要休息、护理、加强营养、需要二次手术等有利于今后索赔的内容。

盈恒瀛律师团队提示:

如果相关费用既有受害人付款,又有对方付钱,受害人一定要拿到票据原件,以免对方自己找保险公司索赔或不认可受害人付款部分金额。

出院后的证据收集:

伤者出院后,往往要进行复查、换药、服药等治疗,出院后要注意取得、留存下列证据:

1、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清单、处方;

2、每次诊疗带好病历本,请医生进行记录;

3、请医务人员出具诊断,尽量注明休息、护理、加强营养等内容。

交通事故发生在自己或者家人身上本来就是不幸,但是更不幸的是,很多受害方没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盈恒瀛律师团队建议在发生交通事故人伤后,一定要保存好交通事故认定书、诊疗记录、医疗费票据等各项证据,明确对方驾驶员、车主、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准确名称,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来操作,以此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