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篩陽性能上班嗎?2023年5月起確診請病假4個必懂勞工權益|518職場熊報

快篩陽性能上班嗎?2023年5月起確診請病假4個必懂勞工權益

by 職人布萊恩 Bryan 2023-09-08

本文於 2023/07/06 更新:


確診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根據最新指揮中心最新政策,2023/03/20起確診者調整為「不需要居家隔離5天」和「自主健康管理N天」(N為0至7天),也就是0+N。有網友詢問因為快篩陽性所以公司不給上班,且強制休特休假,這樣是合法的嗎?帶你一起來了解勞工4大權益!

根據最新指揮中心最新政策,2023/03/20起確診者調整為「輕症免通報、免隔離」。
根據最新指揮中心最新政策,2023/03/20起確診者調整為「輕症免通報、免隔離」。(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勞工權益:確診依舊即可上班,企業不得拒絕

確診者2023/03/20起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根據勞動部官方公告,快篩陽性勞工如有症狀在家休息而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雇主請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俗稱病假),病假日數1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雇主應發給半薪,即比照一般病假的請假規範。此外,小編幫大家整理4大重點:

✅ 1. 勞工確診請假方式:

確診勞工可請一般病假「普通傷病假」,快篩陽性照片即可作為病假附件證明。


🔴 2. 雇主企業不得拒絕「確診勞工正常出勤上班」:

(除非薪資照給)

根據勞動部網站上的 勞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的勞動權益,「雇主如果對確診而沒有症狀的勞工有所疑慮,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也就是說,企業如果不希望該名勞工上班,那需照常給薪,不能算無薪假,不可以拒絕勞工上班又不照給薪資。


🔴 3. 雇主企業不得要求「確診勞工提供快篩陰性才能工作」:

根據2023/03/20現行政策,輕症狀不需要隔離,因此勞工確診後上班也不需提供快篩陰性證明。


🔴 4. 雇主企業不得強迫「確診勞工改請特休假、事假或病假」:

勞工的特休假、事假或病假,皆由勞工自行申請,雇主不得強制勞工請假。另外,根據518職場熊報勞工權益一文 〈受疫情衝擊營運不佳須休息,雇主可以強迫員工排特休? 〉指出,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工來排定。但勞資雙方可協調,讓勞工採取居家辦公、遠端上班,或是請假規定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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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更新:本篇內文曾提及「快篩陽性的勞工請病假者,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5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此部分已於2023/05/01廢止。


根據勞動部最新公告 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1號 內容,廢止本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令、111年5月5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號令、112年3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91號令,自112年5月1日生效。


其中核心概念為「在疫情嚴峻期間,勞動部保障勞工請確診隔離假或病假的權益,運用行政規則的法令,規範企業雇主不得扣除勞工的全勤獎金」,但在疫情趨緩、免隔離的時空背景,勞動部「恢復」原有規範,即勞工請病假可能會被雇主扣除全勤獎金。

確診勞工可請一般病假,快篩陽性照片即可作為病假附件證明。
確診勞工可請一般病假,快篩陽性照片即可作為病假附件證明。(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COVID-19疫情趨緩,中重症才須通報

指揮中心說明,考量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感染者多數為輕症或無症狀個案,且本土疫情穩定、2023年2月起防疫鬆綁未明顯影響疫情,為減少確診對民眾影響、減輕醫療端逐案通報負擔,並與國際防疫調整方向一致,邁向疫後新生活,故調整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由「確診均通報」改為「併發症(中重症)才須通報」,即如為新冠檢驗陽性,且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新冠相關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或死亡,醫事人員才須通報。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調整後,其他因自行使用家用快篩檢測陽性、或因配合醫療院所相關感染管制等相關措施篩檢陽性的輕症或無症狀之輕症民眾,不需通報也不需強制隔離,亦不會收到隔離通知書及簡訊,此類對象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至快篩檢測結果為陰性,或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已達10天。

有症狀時在家休息,避免不必要外出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建議有症狀時在家休息,避免不必要外出,無症狀或症狀緩解(退燒至少1天)後可安心外出;外出時請全程佩戴口罩;同時提醒,為降低感染後引發併發症之風險,65歲以上長者、孕產婦、具慢性病或免疫不全/免疫低下病史者等具「COVID-19重症高風險因子」之民眾於快篩陽性後,請儘速就醫,以利醫師及早診治並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另0+n自主健康管理屬於指引建議性質,由民眾自主進行,無相關罰則。


指揮中心指出,配合本次防治政策調整,同步修訂相關配套措施於3月20日實施,包括取消健保卡資料上傳COVID-19檢驗結果自動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方式,請醫療院所改至傳染病通報系統網站或運用醫院電子病歷自動通報(EMR)等方式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取消確診者自主疫調回報機制、取消居家照護遠距諮詢服務、取消確診者同住家人及入境民眾自主防疫措施、停止更新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DVC)及健康存摺中確診及檢驗資料、調整因應COVID-19疫情之視訊診療措施、調整確診死亡個案遺體處理感染管制指引、調整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個人防護裝備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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