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转让信用证相比较可转让信用证哪些项目可以改变?

已转让信用证相比较可转让信用证哪些项目可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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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 Transfer與Back to back L/C是經常在國際三角貿易上使用的方式, 但是也常常有經銷商以及銀行不懂得箇中的分別而誤踩地雷!

輕資產的經銷商拿不到銀行開證額度, 常會問銀行:"我手上有美國buyer開來的信用證, 能不能做為抵押品押給貴行, 幫我轉開另一張信用證給工廠?"或是"能不能用這張Master L/C作擔保品借一點錢?"... 輸你媽先, 答案是No!

蓋因信用證不是好的擔保品,甚至不能說是擔保品! ...銀行徵提擔保品的目的是萬一授信戶破產倒閉或死亡不能還款時, 銀行可以處分擔保品拿回部分或全部的金額, 如果銀行接受信用證質押, 萬一出口商不來押匯, 那麼這張信用證就等於就是廢紙一張!

換句話說, "如果銀行不用扛責任的話, 就不用擔保品了吧?" 但是又要銀行開證, 又不讓開證銀行負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哪有這種東西?

小癟三經銷商手上拿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 想轉手出去給工廠賺差價, 又不想讓工廠知道自己賺多少, 也不想讓工廠直接認識買主, 可是自己又沒有開證額度怎麼辦? UCP有專門講到換單式的信用證轉讓(L/C Transfer), 可以讓經銷商既可以確保商機又能賺差價, 而且又不需要開證額度!

回到本文主題, 可轉讓的信用證雖然好用, 但是轉讓信用證能變動的條款只有:金額、日期、開證申請人、受益人、指定銀行、付款地以及保險比率這幾種, 其他條款一概不能更動! 轉讓行的職責是"接受原始開證行的委託", 所以萬一工廠(第二受益人)超過了提示日期才出貨交單, 轉讓銀行收與不收呢? 答案是"收!"... 不過因為第二受益人交單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 轉讓行可以主張瑕疵並改以託收方式進行! 如果買方拒絕領貨, 轉讓行則將單據退還給工廠.

萬一遇到工廠如期交貨, 但經銷商不來換單時怎麼辦? 轉讓銀行此時可以依據原始單據逕行向原始開證行提示, 買方就以更低的價錢贖單(因為少了經銷商的提成)很開心, 工廠也能收到貨款, 轉讓行還是一點責任都不用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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