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破產:破產清算、破產保護,決定債務人破產後的命運 - 理財學伴

為什麼有的人可以透過破產擺脫債務?為什麼破產公司還可以繼續營運?破產跟倒閉有什麼不一樣?投資的公司破產,手上股票會怎樣?

這是面對「破產」議題時,大家常有的問題,你也有這些疑問嗎?這篇文章簡單分享這些關於破產的知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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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是什麼?

在生活中我們常常把「破產」拿來當「沒錢」的誇飾版說法,但是如果你真的沒錢,你連破產的資格都沒有。

破產作為一個法律用語時,指的是當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透過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資產公平地分配債權人(債主),除了受到分配的部分以外,其餘的債權請求權,都視為消滅

破產制度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方面是使全體債權人有機會公平地得到債務人財產的償還,不會有那種誰追債比較快狠準就先搶先贏的狀況。另一方面,在分配完畢後,免除債務人的剩餘的債務,債務人還有機會讓生活回歸正軌

破產方式:破產清算、破產重整或債務重組

2020 年疫情很嚴重的時候,時常會看到新聞說,哪間公司「宣告破產」、「申請破產保護」、「債務重整」、「破產清算」,這些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不同國家的破產法律有很大的差異,一般來說常見的破產方式有兩種:

  • 破產清算破產主體停止一切經營活動財產被查封拍賣用於抵償債務
  • 重整債務重組破產者在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的監督下可繼續經營,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重整計劃中破產者可以請求減免某些無力履行的債務或契約,或者改變償還方式,並給出繼續經營和償還債務的計劃。如果債權人投票通過重整計劃則破產者有可能重新恢復經營,否則可能會進入清算程序。 在許多情況下,允許仍有盈利潛力的企業繼續經營可能會獲得比單純拍賣其資產更多的收益,從而使破產者和債權人都獲得比破產清算更好的結果。有時,重整、債務重組也被稱作「破產保護」。(很多時候我們聽說一個公司破產,卻看到他繼續營運,就是用重整、債務重組這種方式破產的)

資產低於負債不代表破產,企業可能有足夠的收入來支付所有到期債務。

比如百事可樂分離的百勝公司早期有 16 億美元的股東赤字(負的股東權益),但是因為百勝現金流轉很強,對此根本沒有問題。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倒閉跟破產有什麼不一樣?

至於倒閉,那是一般通俗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找不到定義的。比較具體的說法,是指一些公司行號或者個人,在積欠大批債務以後,拍拍屁股走了(沒宣告破產,就擺爛)。

留下一堆爛攤子任憑處理。或者兩手一攤,跟你耍無賴,「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遇到這些債務人,除了行為可以成立犯罪,要他負起刑事責任以外,如果還有一些財產,只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由各債權人來分配,其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若把這種倒閉來與破產比較,倒閉(債務人沒聲請破產,擺爛跑人)唯一的好處,是債權請求權並未消滅,日後發現債務人另有財產,債權人還是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

沒錢不能破產

那為什麼說真正的「窮光蛋」是沒資格破產的呢?

在法務部網站上,有一篇文章說明:

一個人背負了債務,而沒有辦法清償,不管造成債務的原因是什麼,若想利用我國破產法上的破產程序了結債務,至少要具備二個條件:

第一、要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存在:破產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以後,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並無財產,就沒有辦法進行分配財產給債權人,也就是說無從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沒有財產的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是會被法院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第二、要有多數債權人存在:債務人負欠巨額債務,如果債權人只有一個,縱然達到無法清償的地步,因為沒有牽涉到第三人的利害關係。兩個人自己解決就可以了,法院也不會准許破產。

在台灣,破產後會怎樣?

破產的好處主要在於: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讓債務人可以重新立足於社會。(資料來源:司法院常見問答

破產當然不是專們給人賴帳逍遙遊的,還是破產後還是會有許多限制,根據司法院常見問答,破產後的限制可以分為人身、財產兩部分:

一、人身方面

秘密通訊之限制: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帳簿記載之保全:破產宣告後,法院書記官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

居住之限制: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人身自由之限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

執業之限制:受任律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等之限制。

選舉權之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二、財產方面

喪失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

債權受償之限制─宣告破產後,破產人之債務人不得向破產人為清償(這是破產的好處)。

詐害行為之撤銷─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擔保或清償之撤銷─債務人在破產宣告6個月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清償者,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這也是破產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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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件:彭恰恰破產

最近大家比較熟悉的事件,應該是彭恰恰開記者會說他欠債上億,戶頭剩 500 元,說他自己破產了。

但因為破產不是自己開記者會宣告就可以算,超過資產的債務就不用償還,而是需要經由法院核准,所以彭恰恰的破產應該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就算要跑破產的法律程序,如果戶頭真的只有 500 元,也是不夠的。

那為什麼他要開記者會說自己破產呢?這可能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手段,引起社會關注,避免債主極端的追債手法威脅到他的人身安全。

相關事件:卡債族債務清理、卡債協商

你記得「George & Mary」嗎?這是台灣第一張現金卡,在 1999 年發行。

當時大家對於這個新玩意還不太熟悉,陷入了利滾利的卡債中,2006 年卡債風暴席捲全台,超過 70 萬人淪為卡奴,平均欠款破百萬台幣。

其中很多人是低薪的族群,面對接近 20% 的循環利率,根本連利息也還不起,只會越欠越多錢。當時的討債公司,還會有比較激進的追債行為,讓很多人的居住與工作環境都受到影響。

當時也有很多人因為卡債而走上絕路,所以就有了民國 96 年(2007)公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不過也不是條例一頒布,銀行就會積極配合卡債族協商,因為銀行不像政府一樣,會想讓你有重新做人的機會,對他們來說卡債族可以一輩子工作來還持續增長的利息,沒有還完的一天是最好的,當然不會積極想減免債務、減免每個月追債的金額。

那時候,卡債族要申請破產也是很難的,很難說服法官讓他既有的財產跟債務兩清,因此第一宗「卡奴申請破產成功的案例」出來時,其實對於卡奴族群來說是很激勵的,因為這樣銀行才比較願意配合,比起你去申請破產,他只能拿到少少的錢,跟你好好協商、制定還款計畫,對他們一定是比較有利的。

(如果跟我們一樣很年輕,不太清楚「喬治瑪麗現金卡」時代對台灣社會的影響,推薦讀一讀這篇律師碎碎念的文章:當年「喬治瑪莉現金卡」害了多少人?一個卡奴如何把500萬債務變成只還23萬

美國的 6 種破產

雖然我們不覺得自己會弄到破產,但還是有可能會投資到破產的公司。

所以除了台灣的破產制度,我們也可以稍微了解一下有在投資的市場——美國的破產制度。

《美國法典》的破產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規定了6種類型的破產:

  • 第7章:個人或企業的破產清算
  • 第9章:地方政府破產
  • 第11章:個人或企業的債務重組(此項較少有個人使用)
  • 第12章:農民或漁民家庭的債務重組
  • 第13章:個人債務重組
  • 第15章:在美國執行的外國破產案件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我投資的公司破產了,會怎麼樣?

2020 年六月,許多公司在疫情肆虐之下申請了破產,在股價跌落谷底後,卻有許多股民(韭菜?)搶著買進。

到底,持股公司破產了,一般普通股東,有可能得到什麼呢?

首先,要看公司是申請清算型破產還是重整型破產。

清算型破產

如果是美國公司,依據破產法第 7 章申請的破產就是清算型破產。公

司會把資產變賣之後永久停止營業。

變賣資產的所得,有一定的清償順序,一般小股東是敬陪末座的,很常錢都會被前面的人分光,小股東經常是一毛錢都分不到。

「清算」清償順序

  1. 具抵押權的債務
  2. 處理費用
  3. 員工薪資
  4. 員工福利金
  5. 顧客
  6. 債權人(一般高收益債
  7. 應付稅負
  8. 特別股股東
  9. 普通股股東

重整型破產(債務重組、破產保護)

至於重整型破產,在美國就是第 11 章的破產,有打算繼續努力、重振旗鼓的公司,他的普通股還是很有可能變得幾乎變得一文不值,並且將停止支付股息。

該股票可能會在主要證券交易所退市,並且可能會在股票代碼上加 Q,以表示該公司已申請破產。

在公司破產之後,股票可能會重新變得有價值。

或者,作為債務重組的一部分,公司可能會取消舊股並發行新股,原本的債權人,因為有尚未被清償的債務,就會變成新的股東,原始的股東也是什麼東西都分不到。

沒錯,投資破產公司,真的是風險超級高的事!除非是研究的高手,不然也是很容易被當韭菜割。

國外公司好像比較常宣告破產,為什麼?

不曉得你是不是也覺得,好像比較常聽到國外的公司破產,蠻少聽到台灣公司宣告破產?

在工商時報上,有一篇寰瀛法律分享的文章是這樣說:

企業透過聲請破產或重整程序時,所尋求的是制度上的「保護」,讓企業能夠公平面對所有債務,並嘗試讓企業起死回生,從谷底爬起。

以美國制度為例,不論是提出破產法第七章的清算型破產(Liquidation)或第十一章的重整型破產(Reorganization),根據美國破產法的 362 條的規定,一旦提出破產申請後,將發生「自動中止(Automatic Stay)」的法律效果,使債權人向債務人追債的法律行動自動中止。而在日本的民事再生程序或公司更生程序中,一旦提出申請後,也可以藉由法院作出保全命令,禁止債權人從債務人處獲得清償。透過這些制度上的保護,能夠讓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公平公開的面對所有債務,也避免所有債權人獲得清償的方式,落入先搶先贏的競爭。

反觀我國,「說服法官讓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成功率不高,或許是我國企業鮮少選擇破產程序的原因之一。

又破產宣告前之調查程序,並非如破產法第63條七日內那麼樂觀,實務上幾乎都要經歷近半年以上的調查程序才能作出裁定,而破產法第72條雖然規定「在宣告破產之前,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但「實務上幾乎沒有法院會在宣告破產之前作出任何的保全處分,制度上亦沒有如同美國破產法「自動中止」之制度,導致一旦我國企業聲請破產宣告,債權人便如同禿鷹般採取行動,搶食企業殘餘價值,不論是透過法律訴訟,甚至直接前往工廠或公司搬走仍有價值的設備,債務清償落入先搶先贏的競爭,根本無法公平保障所有債權人。

除了法院程序上的難題外,企業經營者無法接受經營失敗的心理因素,且企業經營者同時也是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即使企業透過法院程序宣告破產或重整,並走完程序免除企業之責任,但企業經營者的連帶保證債務仍舊不會因而免責,企業能夠重起但經營者仍在谷底,多少也降低企業經營者選擇進入破產或重整程序的誘因。

所以我國企業在面臨經營困境時,相較之下是比較少尋求破產的法律途徑的。

TAKEAWAY

  1. 破產制度的主要目的:讓全體債權人有公平受償機會,而不是比誰追債比較快狠準,也讓債務人有擺脫債務重生的機會。
  2. 破產主要分成 2 種:清算型破產、重整型破產
  3. 在我國實務上因為破產制度的保護比較不完全,所以申請破產比例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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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

本業專攻 B2B 行銷的貪財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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