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鏡泉 著咗草?

石鏡泉-min

石鏡泉 嘅偉論闖咗大禍後後,同RTHK請假,辭去經濟日報執行董事同研究部主管,依家連專欄都休息埋,但經濟日報表示 石鏡泉專訪稍後登出嚟,同埋佢傳一段片嚟自溫哥華,話just finished joining the group blessings for HK。作為經濟日報前作者,我睇到呢段反而最火滾,石Sir,你條友著咗草?

石鏡泉 突然去溫哥華做乜?

我唔知 石鏡泉 有無揸加拿大護照,或者持有楓葉卡嘅永久居民證件,或者有其他移民簽證,因為香港經濟日報招股書披露佢係持特區護照,但香港成街都係雙重國籍,同埋唔知條友有無因BN(HK)A 1990持有British Citizen,因為好多報館高層都派咗一本BC傍身,所以我十分之懷疑 石鏡泉 表面暫避風頭,但實際上隨時唔返嚟,因為電台節目停咗,又唔駛承擔作為執行董事及研究主管嘅職責,佢經濟上又完全自由,佢要走佬著草易如反掌。

你問點解 石鏡泉 要著草,因為佢犯咗《公安條例》第26條

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而在公眾聚集中發表任何聲明,或其所作出的行為,為意圖煽惑或誘使他人作出以下作為,或為其明知或應該知道相當可能會煽惑或誘使他人作出以下作為者 ——  (由1970年第31號第15條修訂)
(a)殺死任何人或任何類別或群體的人,或傷害他們的身體;
(b)摧毀或破壞任何財產;或
(c)用武力或威嚇手段永久或暫時剝奪他人對任何財產的管有或使用,
即屬犯罪 ——
(i)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ii)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呢條罪唔係老屈戴耀廷用嘅煽惑公眾妨擾,果條係common law留低嘅古老化石有人攞嚟復活,但《公安條例》第26條,一直都存在,本來就係用嚟對付土共果啲煽動他人炸林彬果類言論,而依家成個犯罪行為

  1. 撐警集會發表聲明:公眾聚集發表任何聲明 或 明知或應該知道相當可能會煽惑或誘使他人
  2. 藤條教仔:傷害他們的身體

簡單嚟講, 石鏡泉 嘅罪行唔會低過被捕果堆打手,點解港府唔拉人,仲俾佢成功去咗溫哥華,大佬,條友喺溫哥華長期唔返嚟都得喎。

甚至我咁講,好似 石鏡泉 呢啲人,未攞過本BNO我係唔信,佢條友renew BNO,然後長留EU或UK,你港府就勞師動眾要引渡條仆街返香港,所以我依家想問, 石鏡泉 喺唔喺香港,如果喺香港唔好夜長夢多,儘快逮捕佢同起訴,其實警方都應該儘快搵何君堯問話。

但我更怕一個情況係,本來 石鏡泉 無咁快想走,反正律政司好大機會唔起訴佢老人家,只不過,由於《公安條例》所屬嘅罪行係可以私人刑事傳票檢控,而周融果日嘅爛騷,有成堆直播片,有人問蘋果攞片檢控都夠玩殘你有突,如果依家啲人籌一筆錢,或David Webb出錢請律師檢控佢,佢都應該十分之大鑊,因為裁判官可以出手令捕拘 石鏡泉 歸案,而警方無得拒絕,因為警方有責任執行法庭傳票,呢個係《警隊條例》指明嘅職責,大家諗吓 石鏡泉 有無理由會著草走佬。

依家我問題十分之簡單, 石鏡泉 係唔係人在香港?如果溫哥華啲讀者,見到 石鏡泉 嘅,敬請報料,謝謝。

3 thoughts on “石鏡泉 著咗草?

  1. 走去西方國家重好,入去deep Web有大把人用很小錢便可攪掂事情,D大陸傻閪以為西方自由最安全,在西方世界如你用它的黑暗面,意大利黑手党,愛爾蘭碼頭黑幫,俄羅斯黑手党,越南青幫,黑人黑豹党。而deep web 接job多是freelance. 不像大陸一D無政權支撐的地下組織, 無本事沖出國際?人家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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