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別超收!租屋新規將上路 明訂電費、押金上限 | 生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房東別超收!租屋新規將上路 明訂電費、押金上限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為保障包租業與房東及房客間的權益,內政部於2月23日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今年6月1日起實施。規範內容包含「押金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電費若由房客負擔,收費不得超過『夏電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等規定,避免包租業者收取過高費用。

-電表-電錶-用電量-電費-

▲內政部明訂租屋電費上限。

內政部表示,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是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擔任專業二房東的角色。在106年12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公布後,內政部積極在推動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

為提供包租業與房東及次承租人間更全面性的保障,依租賃條例的授權,內政部這次公告2個規定,第1個是「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簡稱包租契約),適用包租業與房東間;第2個「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轉租契約),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客間。

內政部指出,這次公告的包租契約,對於租賃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押金上限、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租賃雙方之義務及責任、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均有規範。今年6月1日生效後,若違反者,契約條款將無效;應約定的事項,卻未記載於契約者,則仍會構成契約之內容。

另轉租契約方面,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故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之負擔及稅費轉嫁等。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以保障租屋者權益。

內政部並提醒房東,若在合約期間擅自切斷房客水電,將涉及刑法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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