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限制女性深夜工作違憲 勞動部3個月內提修法│產經新聞網

(更新)限制女性深夜工作違憲 勞動部3個月內提修法

↑限制女性深夜工作失效,可能引發的後續效應為保護所有性別工作者在深夜工作的權益。(圖/取自Pexels)

 

針對大法官日前(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13日允諾,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將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劃。

 

此次大法官解釋的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為「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雖然此一解釋為落實性別平等精神,但為避免女性勞工夜間上班無相關配套,且可能原有補助津貼因而喪失,為此近日引起各界討論。民進黨立委洪申翰13日舉辦「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會中指出《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如何適用夜間工作者,法規上是否充足?未來如何強化《勞基法》第49條女性保護規範?工會同意權如何積極發揮提升個別勞動權益保護的作用?並呼籲行政部門修法補強。

 

對於司法院公布釋字807號解釋令,勞動部對此回應,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對女性夜間工作的特別規定有其歷史脈絡。既然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勞動部身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解釋案的拘束,將依照司法院解釋意旨,持續檢視主管法令政策,關注及促進勞動領域性別平權。

 

據媒體報導,國民黨立委萬美玲擔心在條款失效後,雇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夜間上班,又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因此將盡速提出修法補足漏洞。民進黨立委范雲認為,釋憲結果有助於消除婦女就業歧視,後續還需要明確修法。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表示,可理解大法官釋憲是對於性別平等的重視,但釋憲結果,對於雇主應給予夜間工作女性勞工的保護條款也失效。因此將提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上班時,仍應維持原本條文保護條款。

 

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早在2013年台灣依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討論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條款,可能違反CEDAW規定,包括工作權等。樂見大法官釋憲給予明確的性平方向,接下來將提出勞基法第49條修法草案,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提到,勞基法49條第1項原賦予雇主應提供女性夜間工作者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及計程車等交通工具安排,透過工會等勞資協商,讓不同性別的勞工於夜間工作時可領取「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但該法失效後,勢必衝擊夜間勞工工作權益。要求勞動部應負起責任提出修法草案,讓勞工深夜工作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安排與工會參與3個部分都納入規範,保障勞工深夜工作權。

 

延伸閱讀:

批發業營業額1兆63億元創新高 業者喜釋缺大亮點
工業、製造業動能旺 上櫃企業釋缺徵才
竹科媽媽沒空教小孩?網揭這1行業正熱門

 

#勞基法 #性別平等 #大法官釋憲 #夜班 #女性勞工

 

勞基法性別平等大法官釋憲夜班夜間工作女性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