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拉人的3個謬誤(文:曾志豪) (09:00) - 20210108 - 文摘 - 即時新聞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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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拉人的3個謬誤(文:曾志豪) (09:00)

香港上演了一場「709」大搜捕,拘捕了超過50名參加泛民初選的政治人物,警方給出的理據是「顛覆國家政權」,但內容粗疏,經不起考驗。

謬誤1:國安處李桂華說,「開汽車無問題,但開汽車去打劫就有問題」,以此來否定初選的合法性。

錯——打劫本身是絕對的犯法行為,不論你是開車去打劫、行路去打劫,都是犯法。但「組織參加初選論壇」,以及「否決《財政預算案》」,這兩個行為不論是單獨運作,或者兩者結合,都是合法,和「開車打劫」的比喻完全不相符。

即使反對派意圖「癱瘓政府」,但如果癱瘓的方法是議會制度內的行為,則仍然是合法的行動。

謬誤2:保安局李家超說,議員依據《基本法》有責任審議財政預算案,但「不顧一切一心否決議案」便不能接受。

又錯——基本法第52條寫明「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並沒有寫明「立法會要審議後才能拒絕通過」。即是說,立法會議員不論是「審議後否決」,還是一開始便「擺明車馬不顧一切否決」,都是完全合法,符合基本法原則。

謬誤3:警方認為戴耀廷的「攬炒十步曲」是「有組織、有計劃令香港陷入深淵」。

錯——戴耀廷的十步曲,其實不是行動計劃,更似只是一個推算預言。

他說:「第一步……政府廣泛取消民主派人士參選立法會資格……民主派由Plan B繼續參選。第二步……因兩辦干預及DQ,刺激更多港人投票支持民主派……成功取得35席或以上。」

請問,第一步的計劃,主角是「政府DQ」,如果政府不DQ,這個第一步便不會發生。而戴耀廷如何能計劃、組織鼓動政府DQ參選人呢?

即使是「35+」的目標,也有一個重要前提——兩辦干預及DQ,令市民大舉投票支持泛民,達成35+。仍然是要「兩辦干預及DQ」才會有下一步,而戴耀廷又是如何能組織計劃令兩辦真的干預及DQ呢?

可見戴的文章只是一種政治判斷,而不是有組織的行動計劃書,又如何能以此入罪?

作者是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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