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主用坎坷身世博取「斗內」,會構成詐欺罪嗎? - TNL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直播主用坎坷身世博取「斗內」,會構成詐欺罪嗎?

直播主用坎坷身世博取「斗內」,會構成詐欺罪嗎?
為示意圖,非當事直播主 |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單純騙取他人信任、情感、名譽或威望,也許不會構成犯罪,但若以此當作手段,再接續佯以其他名義索取錢財,即便他人當下主動交付財產、贈送物品,可能就有詐欺罪適用的餘地。

隨著自媒體的興起,直播間內熱鬧非凡,許多人網友爭先恐後的為喜歡的直播主刷起了氣球、禮物、鮮花、鑽石,或者直接「斗內」(Donate),或期待有朝一日能一親芳澤;也曾有直播主發布「以斗內換取見面會、聯誼會」的消息,甚至對網友描述起坎坷身世,引得網友心生憐憫。

據新聞媒體報導,近日有男子指稱遭到直播主以溫情攻勢要求購買點數,事後對方態度轉冷落,才驚覺受騙,憤而提告詐欺。究竟此種行為有沒有可能觸法呢?值得我們了解。

欺騙信任、情感,構成詐欺罪嗎?

我國《刑法》第339條以下規定的詐欺罪,要件包含「行為人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交付財物」、「被害人財產減損」。因此,《刑法》上的詐欺,必須造成「財產損害」的結果。若非財產上的損害,而是損及無形的「信任」、「情感」甚至「名譽」、「威望」,並不屬於《刑法》上所稱的詐欺。

不過,由於許多欺騙情感、信任、名譽或威望的案件中,有時會伴隨著財產上的損失,那此時會構成詐欺罪嗎?

早期有判決認為,若因為情感上之理由(例如為了交往、結婚等)而為他方購買物品,因為被害人對於購買物品的本身(例如:我要買A物給他)並沒有認知錯誤情形,僅是購買的「動機」出了錯誤,僅屬動機錯誤,並不構成詐欺。

但近來實務見解已趨向探究「索取錢財」的原因為何,在許多「行為人向被害人示好或取得情感上的依附後,再以『投資借款』、『親友罹病』、『積欠債務』、『突發事故』等理由,向被害人索取金錢」的案例中,多半會先行釐清「索取錢財」的事由是否真實存在,並考量雙方情感關係,以及被害人處分財產的動機等等,加以認定是否構成詐欺。

因此,單純騙取他人信任、情感、名譽或威望,也許不會構成犯罪,但若以此當作手段,再接續佯以其他名義索取錢財,即便他人當下主動交付財產、贈送物品,仍可能有詐欺罪適用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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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示意圖,非當事直播主 | Photo Credit: 中央社

隱瞞應該要告知的事實,算詐欺嗎?

比較容易想像的詐欺,多數屬於「積極地」去騙取他人,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判決特別指出,施用詐術的手段並不限於積極的以虛偽言詞、舉動而欺詐,若是對於「交易上重要事項」有告知義務而不告知,或是行為舉止可以認定為詐術,都屬於詐術的一環。

又所謂錯誤,是指被害人對於是否處分(交付)財物之判斷基礎的重要事項有所誤認,簡言之,若被害人知悉真實的情況,依社會通念,必然不願交付財物時,應認為被害人已陷於錯誤。

因此,直播主若並無交往、會面、聯誼之意願,卻以此為誘餌,甚至進一步虛構各式理由索取錢財,或要求斗內、儲值點數、加購商品或服務等,之後再避不見面,導致網友受有財產上的損害,仍可能有觸法疑慮;且若有於直播間或網路平台對不特定人散布上開訊息的情形,更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嫌,可處1至7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重100萬元罰金,實應留意。

網路時代崛起,誆騙手法層出不窮,唯有提昇自我辨識與查證能力,切勿因意亂情迷而輕易聽信他人,更避免於網路上透露個人資訊。若發現可疑,應盡速保存相關證據,並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或通報110處理,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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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