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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慈娟接任店長後,因工作忙碌無暇辦理店內防火管理人變更事宜,107年10月間利用放在店內鄒男的結業證書,將受訓日期自「102年9月3日」變造為「106年9月3日」、訓練班別自「第1020期」變造為「第1040期」,發證日期「102年9月17日」變造為「106年9月17日」。
林慈娟變造後以影印傳真方式,向台中市政府消防局安檢小組人員提出偽造的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以規避需提出防火管理人受訓的規定,案件經消防局承辦人員發覺,偽造的證書發證日期為106年,但證書編號卻是102年度有異,向課程承辦單位查詢發現為偽造,由承辦單位提出告訴。
林女到案後坦承犯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據證人證詞、結業證書正本、承辦單位訓練紀錄等證據,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編輯:謝雅竹)109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