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釋字745號公布後,薪資所得可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嗎?

在二月初,大法官作成釋字745號解釋,對於「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採取「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二年內檢討修正」的立場。一時之間,輿論的解讀均認為未來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如果必要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00元,也可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加以扣除。然而,大法官解釋一向不易解讀,不能只看表面。

釋字745號解釋文的重點是「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這很重要,要說三次。什麼是平等?在這號解釋上指的是「性質相同的事物待遇必須相同」。用數學來看,若A=1,B=2,則A≠B。那麼,如何讓A=B?答案不只一個。A=B=1、A=B=2、A=B=3…都可以,A=B=1絕對不會是唯一答案。換言之,即使依釋字745號的解釋必須做到「執行業務所得者和薪資所得者平等對待」,也未必表示釋憲結論是「薪資所得者可以減除必要成本」,就算大法官在釋憲理由書中明示或暗示這個修法方向也未必有用。

不相信?不妨回顧一個例子。大法官曾在2009年作成釋字666號解釋,「罰娼不罰嫖,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二年內檢討修正」。這號解釋與釋字745號解釋一樣,用語都是「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二年內檢討修正」

進一步看,無論在釋字666號解釋理由書中,或者當時的大法官(現在的司法院長)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中,都提到了「被處罰的一方多為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受處罰會使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娼嫖皆罰絕對不該是選項」。

這是什麼意思?釋666號告訴你「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罰娼是處罰經濟弱勢」,所以大法官暗示的修法方向是「娼嫖皆不罰」。輿論解讀的結論也是如此。

結果,今年2017年了,哪一部法律修正的結果是「娼嫖皆不罰」?沒有。釋666號宣告該條文違反平等權的結果,可以是「娼嫖皆不罰」,可以是「娼嫖皆罰」,也可以是「在特區內娼嫖皆不罰、非特區娼嫖皆罰」,大法官更暗示最好是「娼嫖皆不罰」,最後的修法結果卻是「娼嫖皆罰」。

看完這個例子,拉回來看釋字745號,所得稅法會如何修正呢?「大家都可以減除必要成本」是一個答案,「大家都不可以減除必要成本」也是一個答案,最後的修法結果未必是前者。

從財政部賦稅署在釋字745號解釋公布後次日於網站上發佈的「財政部對於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之說明」中,也可以看出未來的修法方向和輿論猜想可能會有不同。這個官方說明的重點在於:

1、目前採用定額扣除的方式報稅之比例高達9成,可見得現制確實有簡化申報及大幅節省成本與時間之效益。

2、未來會參考各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於兼顧量能課稅與簡政便民原則下尋求合理計算所得方式,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

「翻譯」一下財政部的意思:現行制度很好很方便,但為了配合釋憲文指示,再不得已也只能修法,不過重點會擺在「尋求合理計算所得方式」上。

合理猜測,最後的修法方向,大概是想辦法讓薪資所得者即使有也不採行(或者說沒辦法、沒必要、不想要)列舉扣除的方式,而不是讓薪資所得者去列舉扣除(否則財政部的公務員光比對單據正確性就可能會過勞死)。怎麼做?不難啊,例如:

1、既然人人的所得都可以減除成本,那麼所得稅法也不必區分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得了,換一種方式,明定可列舉扣除的項目,其他的都定額扣除。然後在可列舉扣除的項目動一下手腳,一般人扣不到就好了。這很符合大法官說的平等不是嗎?

2、又或者,明定所有主張列舉扣除的,每一筆單據都要有「個人統一編號」,都必須提出帳本甚至要求必須會計師簽證。這麼麻煩,又要多付錢給會計師,有幾個人會去做?

3、再不然,每一個可列舉的項目都設一個尷尬的上限,讓你感覺到怎麼列舉都沒什麼用(沒辦法核實),乾脆省麻煩不列舉了。

至於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提到「量能課稅原則」,指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此項要求,於各類所得之計算均應有其適用」,這真的是稅法上重要的原理原則且不容違背嗎?看看財政部回應中的用語,「兼顧量能課稅與簡政便民原則」,意思是兩個都要做,萬一兩個有衝突怎麼辦?那就互相妥協犧牲一下,不然怎麼「兼顧」?所以,「量能課稅原則」是可以犧牲的,別懷疑。

這讓我想到一部感人的電影,威爾史密斯和他兒子演的「當幸福來敲門」,威爾史密斯是推銷員,好不容易賺到了錢(所得毛額),卻因為必須繳稅被政府全數充公,沒有錢的他只好帶著兒子流落街頭當遊民,住廁所或排隊去住教會提供(但有人數限制)的庇護所。這故事發生在重視人權保障的美國而不是台灣,電影中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量能課稅原則」或「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

結論是什麼?千萬不要認為釋字745號出爐後,政府會修法讓薪資所得者「核實扣除必要費用」。「有尊嚴的活下去」的任何支出都應該算是必要費用或成本,但很顯然的,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每天吃飯的餐費可以於所得毛額中列舉扣除(除非公司有額外編給你伙食費)。就算可以列舉扣除,通常也有上限,根本不可能核實扣除。連飯錢都不能列舉,就請各位薪資所得者少幻想未來修法交通費、燃料費、置裝費、購書費、維修費等可以「核實」扣除了。

這年頭,賺多點錢,才是真理。不要讓自己變成「當幸福來敲門」中的主角,賺的錢不夠日常生活支出加上繳稅。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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