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刚刚移民香港,均60周岁以上,在内地的4个子女可以同时申请移民吗?

父母刚刚移民香港,均60周岁以上,在内地的4个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来港团聚移民吗?子女均满18周岁,子女是同时申请还是一个一个轮流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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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腰

以下是复制于香港入境处: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有 六 项 类 别 的 人 士 合 资 格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居 留 权 。 此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符 合 该 条 例 的 过 渡 性 安 排 , 也 有 资 格 享 有 居 留 权 。 本 页 将 解 释 哪 些 人 士 属 于 这 些 类 别 , 列 出 有 关 的 过 渡 性 安 排 , 以 及 说 明 哪 里 可 取 得 更 多 相 关 资 讯 。

合 资 格 人 士 类 别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任 何 人 如 果 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一 项 , 则 属 于 香 港 特 区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 享 有 居 留 权 。

中 国 公 民

(a)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b)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住 于 香 港 连 续 7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c)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公 民 是 属 于 上 述 (a) 或 (b) 项 类 别 的 人 士 。

  • 任 何 人 士 作 为 此 项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而 享 有 居 留 权 , 只 在 确 立 了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时 方 可 行 使 , 而 他 / 她 只 可 藉 其 持 有 以 下 文 件 确 立 :
    • 发 予 他 / 她 的 有 效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并 且 已 附 贴 于 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上 ;
    • 发 予 他 / 她 的 有 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 或
    • 发 予 他 / 她 的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非 中 国 公 民

(d)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期 间 必 须 是 紧 接 该 人 士 根 据 此 项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连 续 七 年 。
  • 该 人 士 必 须 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规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声 明 , 表 示 以 香 港 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如 果 未 满 21 岁 , 所 作 的 声 明 须 由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 为 此 , 该 名 人 士 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提 供 资 料 , 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信 纳 他 / 她 已 以 香 港 为 他 / 她 的 永 久 居 住 地 , 该 等 资 料 可 包 括 该 人 士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惯 常 居 所 、 他 / 她 的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他 / 她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以 维 持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 以 及 他 / 她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缴 税 。
  • 请 注 意 , 声 称 根 据 此 项 具 有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士 , 如 未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前 , 并 不 具 有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e)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属 (d) 项 类 别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21 岁 的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或 年 满 21 岁 前 任 何 时 间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 请 注 意 : 该 名 子 女 在 年 满 21 岁 时 , 将 不 再 是 此 项 类 别 所 属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然 而 , 他 / 她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根 据 (d) 项 获 得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f)

不 属 第 (a) 至 (e) 项 类 别 而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人 。

  • 该 名 人 士 必 须 提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合 理 规 定 的 资 料 , 以 判 断 他 / 她 是 否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 该 名 人 士 必 须 作 出 声 明 , 表 示 他 / 她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 如 果 他 / 她 未 满 21 岁 , 该 声 明 须 由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
  • 任 何 21 岁 以 下 的 人 士 若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 而 在 其 出 生 时 父 亲 或 母 亲 根 据 此 项 属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则 该 人 士 即 被 视 为 具 有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该 人 士 必 须 在 任 何 地 方 ( 包 括 香 港 ) 均 无 居 留 权 ( 根 据 本 条 规 定 取 得 的 居 留 权 除 外 ) 。
  • 请 注 意 : 该 人 士 在 年 满 21 岁 时 , 即 不 再 根 据 此 项 而 具 有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他 / 她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根 据 第 (d) 项 获 得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按我的理解,成年子女是没有依照直系亲属关系申请香港居留权的路径的,这跟新西兰比较相似。

但是香港有一条单程证的路径叫:申請前來照顧在港年老無依父母的內地子女。所以最好你们还是找相关的律师问问,在这里就听个响而已。

再贴一文给你参考


立法會十二題: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透過單程證來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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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內地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來港定居的配額為每日150個。內地當局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容許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合資格「超齡子女」(指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於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的內地居民)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與親生父母團聚。關於向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子女簽發單程證,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分別在二○○五年及二○○九年向本會表示,保安局曾多次向內地當局反映市民的意見,以供考慮在單程證制度下為港人在內地成年子女設立來港定居的渠道,該事項的進展為何;


(二)會否促請內地當局放寬單程證的申請資格,容許香港居民在內地的「超超齡子女」(指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於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身份證時已滿14周歲的內地港人子女,而他們因此不符合資格以「超齡子女」身份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與親生父母團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自二○一一年四月至今,每年(i)內地當局批准的單程證申請數目及(ii)單程證剩餘配額為何;及


(四)鑑於保安局前局長表示,政府與內地當局達成共識,透過利用單程證剩餘配額處理「超齡子女」的單程證申請,政府是否知悉,自二○一一年四月至今,每年內地當局(i)接獲及(ii)在利用單程證剩餘配額下批准「超齡子女」的單程證申請宗數分別為何;會否與內地當局研究,利用單程證剩餘配額處理「超超齡子女」的單程證申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解釋,這項規定是指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特區政府會顧及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不時就有關單程證的事宜與內地當局交換意見,反映社會訴求。


  就梁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為回應港人及其內地「超齡子女」在港團聚的訴求,內地當局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容許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合資格「超齡子女」(即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於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的內地居民,而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在二○一一年四月一日仍定居香港),申請單程證來港與親生父母團聚。內地當局是按申請人在港親生父親或母親取得香港身份證的時間先後順序,分階段受理「超齡子女」來港定居申請。目前,所有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均可提交申請前往香港定居,包括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身份證的人士。


(三)自「超齡子女」赴港申請安排實施以來,截至二○一八年十月底,內地當局共接獲接近58 000宗由內地「超齡子女」提出的單程證申請,當中超過56 000宗申請已完成初步審核,而根據內地當局提供的資料,超過51 000宗申請已獲批准簽發單程證。據了解,獲批單程證人士中,接近九成已來港。自二○一一年四月至二○一八年十月持單程證來港人數載於下表。入境事務處並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年份人數(包括超齡子女)二○一一(四月起)34 700二○一二54 646二○一三45 031二○一四40 496二○一五38 338二○一六57 387二○一七46 971二○一八(截至十月底)35 203總數352 772


  單程證配額使用情況受不同因素影響,主要有中港婚姻數字及其他合資格申請人數字,即包括已持單程證抵港人士在內地等候批准赴港定居的配偶及年幼子女、申請赴港投靠子女的內地無依老人,以及申請前來照顧在港年老無依父母的內地子女等。


(二)及(四)特區政府知悉社會上有關不合符資格以「超齡子女」身分申請單程證的港人內地子女的意見,包括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取得香港身份證時已年滿14周歲(慣稱「超超齡子女」)的內地人士的訴求。單程證、雙程證及赴港簽註的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據了解,內地當局目前沒有任何計劃改變現行「超齡子女」申請條件的規定。特區政府重視社會各界就內地人士透過單程證制度來港定居事宜提出的意見。特區政府會顧及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繼續就有關單程證的事宜與內地當局交換意見,反映社會訴求。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