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将月球卖给我同学,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都同意买卖。这个合同成立并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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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开天

已經答得很好。民法理論中,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區別是認識該問題的基礎。締結合同行為是負擔行為,只有滿足合同構成要件,且不構成合同無效、可撤銷情形,合同即為有效。在「一物二賣」案件中很典型:房主對同一套房子訂立了兩份售房合同,兩份合同都有效;至於房子歸誰要看房主給誰辦了過戶。過戶手續就是處分行為。

綜上,買賣月球的合同如果滿足合同成立要件,且不構成無效或可撤銷,即為有效。

我想補充一下這個語境下的處分行為。

一般的,處分行為是有權人處分物權的行為;相對的,無權處分是指非物權人處分物權的行為。無權處分一般無效;但在特定情形下有效,即善意取得的情形。當然後者並不適用。

對於不動產和動產,處分行為並不相同:不動產一般登記,處分行為生效;動產一般轉移控制即為有效;特殊動產,如汽車、船舶,登記有效。

月球的所有權問題,受「外層空間條約」約束:

「《外層空間條約》(Outer Space Treaty)又名《外空條約》,全稱為《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層空間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1966年12月19日

聯合國大會

通過,1967年1月27日開放供簽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無限期有效。

該條約是國際空間法的基礎,號稱「空間憲法」,規定了從事航天活動所應遵守的10項基本原則。

⋯⋯⋯

3. 不得據為己有原則:不得通過提出

主權

要求,使用、佔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層空間據為己有;

⋯⋯」引自維基百科詞條「外層空間條約」。

外層空間條約

。訪問時間:20150321。

原文是:

「第二條: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外層空間條約」第二條。

注意主語:各國;條約並沒有特別規定個人或者公司、社會團體可否確立所有權。於是,為上述主體行駛所有權留下來空間。

从上世纪80年代起,美国加州商人丹尼斯·霍普开始利用联合国1967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条约》漏洞,宣称自己拥有一切行星的所有权,并向地球人“倒卖”月球和火星等行星上的土地。而大约7年前,弗兰西斯和妻子苏伊获得了丹尼斯·霍普的“授权”,摇身一变成为“驻英国行星大使”。

2003年,威廉斯夫妇成立了一家名为“月球地产”的公司,以每英亩20英镑(1平方米不足6分钱人民币)的价格,正式出售月球土地。除此之外,公司还兼营火星和金星上的土地。据称,公司的生意相当红火,每年利润高达100万英镑(约合1120万元人民币)。不过,其中90%的收入都用于支付“授权费”,给了美国老板丹尼斯。

百度百科詞條「月球地產」。月球地产_百度百科,訪問時間:20150321.


丹尼斯·霍普的權利又是從哪裡來的呢?他的權利源於加州法院的判決。

那麼現在問題是,加州法院的判決效力能否及至月面,即加州法院對月面是否有管轄權。

我國法院的管轄權一般為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如果相同問題在我國法院提出,理想狀況下 ,我國法院可以藉由屬人管轄權獲得對月面的管轄,如果民法承認月面土地是民法上的物。@于放之

美國法院的管轄權分為法律問題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和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聯邦法院具有有限的法律問題管轄權,州法院有無限的法律問題管轄權;加州法院顯然是州法院,因此不再討論法律問題管轄權。屬人管轄權受州長臂管轄權成文法和聯邦憲法約束。

加州民訴法第410.10條規定了加州法院的長臂管轄權(California Long-Arm Statute):


Ҥ410.10. Basis.


A court of this state may exercise jurisdiction on any basis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stitution of this state or of the United States.” C.A. CIV. PRO. § 410.10 (2003).

加州法院可以的管轄權等同於聯邦憲法和州憲法的範圍。因此,我們只需要研究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能否及至月面。

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主要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所解釋。顯然目前沒有直接判例,只有通過相關判例進行預測。

Personal Jurisdiction 一般有四種情形:被告同意;婚姻、家事狀態變更;州內送達(Pennyor test)或者最低聯繫測試(International shoe test)。四個情形都不太符合,只有最後一種情形勉強適用。


International shoe案是聯邦最高法院為應對Pennoyer州內送達測試不能應對各州經濟聯繫日益密切而應答的判例,規定了最低聯繫測試:(1)被告於原告的訴請有最低限度的聯繫,且(2)法院管轄不違反正義的要求。(The plaintiff's claim raising out of the contract with the forum state. And maintenance of the suit does not offend traditional notions of fair play and substantial justice.)

Int'l Shoe Co. v. State of Wash., Office of Unemployment Comp. & Placement, 326 U.S. 310, 66 S. Ct. 154, 90 L. Ed. 95 (1945).

該訴請是一個單方訴請(ex parte),被告是土地,但其對立面是一切對月面有claim的人類或外星生命。第一要素勉強可以滿足;滿足第一要素一般推定滿足第二要素,除非被告舉證反駁;而本案中無被告應對。不管怎樣,該判決法理上,站得住腳。

但如果真的提起訴訟,由於世界上道理很多,所以多種情形都是可能發生的。

跳出法律分析,進行一番法理分析。月面是在人類指尖上的:我們不能完全控制,但也算在控制範圍內。上個世紀的阿波羅登月計劃成功的將人類送上月面即是證據。這樣,月面勉強是民法上的物。是物,即可建立物權。建立物權的方法,主要為先占;不動產情況下,即為搶先註冊。丹尼斯·霍普的搶先註冊使他獲得了法理上的物權。

下面有兩個假設的問題:

1、美國政府在登月的時候,不能行駛先占。那麼,第一個登上月面的人,阿姆斯特朗如果以個人名義進行先占會有什麼後果?

2、法理上物權能給他多大的保護?

第一個假設問題,較容易回答,僅僅宣稱先占並不能去的不動產物權,需要向法院或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才能行駛物權。先註冊者先占取得物權。

第二個問題只有呵呵了。加州淘金熱就是明證。參見茨威葛的《人類群星閃耀時》。地產的所有權人理論上享有地下金礦的物權,但是瘋狂的淘金人潮不管這些。最終物權人破產落魄死去。

從經濟分析法學的角度考慮。

科斯第定律告訴我們:

(一)在

交易费用

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

帕雷托最优

(二)在

交易费用

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

配置

界定会带来不同的

资源配置

(三)因为

交易费用

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

资源配置

,所以

产权制度

的设置是

优化资源配置

的基础(达到

帕雷托最优

)。引自百度百科詞條-“科斯定律”:

科斯定理_百度百科

。訪問時間:20150321.

我們的世界,交易成本不但不為零,往往很高;第二定律較為普適性。第二定律告訴我們,存在交易成本的前提下,產權界定卻明細,會達到帕勒托最優。現在界定好人類的下一個“邊疆”,肯定是對今後的發展有利的;可以避免日後再出現淘金熱的悲劇。

“宇宙,人類最後的邊疆。”《星際迷航》。

這一事件的另一值得玩味之處是當地行政機關的反應。在我們國內人們全能政府思維眼中的“詐騙行為”,有限政府的人們如此回答:

“当美国记者就霍普的行为是否违背美国法律向美国内华达州司法部长办公室进行询问时,内华达州司法部长发言人汤姆·萨盖特对记者道:‘这的确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但霍普和买主的行为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属于两厢情愿。此外,他的公司所有营业执照都齐全。话说回来,再说我们的司法权限目前还无法延伸到月球上面。’“同上,百度百科詞條-月球地產,訪問時間:20150321.

總上,本文結論:

法律無禁止就是自由!

利益相關:

本人不擁有月球地產。但曾經送給過我的美國朋友一塊月球地產。

我的擔保法教授Professor Lawless評價這種所有權:與其說是對月面的所有權,不如說是對權證的所有權;你花錢買了幾張漂亮的紙。

经于先生

@于廷益

指证。我国虽然仍采债权形式主义,但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我国法律也认识到债权形式主义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了相应的完善。日本和法国等国传统上也采取债权形式主义,不知道于今有没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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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意思的问题,答案不能一概而论,应依该国立法采物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来定。

先说我国,我国采债权形式主义,在该理论下,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可分,一个法律行为,即可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物权变动的效力与作为其基础的债权行为密不可分,也就是说,若债权人对该物无处分权,那么该合同本身就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该合同在我国属于效力待定,需要权利人的追认,只是,我们至今未知其所有人究竟为何,是全人类?是耶稣?还是韩国?但无疑,一旦在追认期限内权利人出现在世人面前,他的追认将使这位同学直接获得月球所有权。

再说采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比如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些国家,该合同有效,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创立了物权行为理论,该理论被德国民法典采纳,在该理论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只引起当事人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处分行为得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之效果。因此,台湾、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典中,无权处分指的是物权行为,而不是债权行为,因此,既然双方达成合意,又无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那么该合同自然成立。

以上基于法学理论的分析固然有痴人说梦之嫌,但是,就像三体中云天明为程心买了一颗星星,购买天体的法律问题,在未来的新大航海时代,或许就将成为实务。用现在的理论就能合理解释这一法律问题,真让人感叹民法如地母般的宽阔与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