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長楊潤雄指出中國一直擁有香港主權,不涉及任何收回或者英國交回。這是正確的,然而卻有一些質疑,認為官方文件和國家領導人曾經有「中國收回香港」的說法。
中國一直擁有香港的主權,收回的是管治權。
由於不平等條約的違反法律公平性和不公義屬性,所以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所以,香港主權沒有因條約而轉移英國,一直由中國擁有。在回歸之前的100多年,英國對香港的管治屬於違反國際公法屬性的佔領行為,這一點在《基本法》的序言部分已有明確闡述。序言第一段表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之後第二段表述,因此「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當中的意思是:中國一直擁有對香港的主權,只是在回歸前被英國佔領而無法行使,所以在回歸後是「恢復行使」。
那麼「收回管治權」是什麼意思呢?在回歸前的100多年間,英國佔領香港,把香港處於英國實際管治下,中國政府對於香港的管治權因此無法實施。所以當回歸之後,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當中就包括實際的管治權,而這也是「一國兩制白皮書」當中所說的「全面管治權」的意思。
主權和管治權屬政治性,兩者關係可以用一個民事關係做比喻。甲擁有對一件物件的所有權,通過租賃合同,甲把物件租給乙使用,該物件因此處於乙的實際控制之下。甲對物件的所有權,就如同主權,乙的使用權不影響甲對物件的所有權。而乙對物件的使用權,就如同管治權。主權包含管治權,但兩者可以劃分界定。
在上世紀80年代中英談判期間,中國政府對此等概念的立場已經有明確表述。1970年代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從殖民地名單中把香港和澳門剔除,便宣布「香港、澳門是屬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
而在英國方面,也是很清楚主權屬於中國的事實,以及主權和管治權的分別。所以隨着中國在談判時所展現的堅決態度,以及佔領香港缺乏合法依據,英國遂提出所謂的「主權換治權」說法,即承認香港的主權屬於中國,但爭取英國在1997年之後繼續維持對香港的管治權。
「收回香港」有相關語境
官方文件和中國領導人所說的「收回香港」,是有相關語境的,所指的很清楚,是指對香港的管治權。鄧小平在1982年所說的「收回香港」,整句說話談及的是管轄問題。《中英聯合聲明》和外交部網站所說的,則是物理條件包含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的整個香港。至於「白皮書」所說的,已經在同一語句中明述了「恢復主權」。至於楊局長所說的是「主權」,當然不存在移交,跟「收回管治權」更是沒半點關係,也是正確的。憲制概念有其複雜性,更必須嚴謹對待。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來稿原題為「『中國收回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