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QA瞭解瑞士信貸財務危機:為何債券變壁紙?瑞士銀行收購後危機就解除了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瑞士信貸近10年來雖然對內部高層人員進行多次更動及改革,但仍然爆出一連串逃稅、涉間諜案件、投資失利、不當銷售、疑似詐欺等醜聞,聲譽一再重挫的同時也讓該銀行損失數十億美元,這會重演2008年雷曼兄弟的慘況嗎?
文:張瑞邦(Tucker Chang)
有「大到不能倒」之稱的瑞士信貸銀行(Credit Suisse)近期爆發財務危機。據英國《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報導,這間擁有166年歷史的瑞士第二大銀行,在歷經瑞士政府及相關金融監管機構的居中斡旋下,最終由瑞士銀行集團(UBS)同意以30億瑞士法郎(約32.4億美元)的價格收購對手瑞士信貸銀行。
《法國24電視台》(France 24)指出,瑞士國家銀行(Swiss National Bank)將向瑞士銀行集團及瑞士信貸銀行,提供1000億瑞士法郎(約1080億美元)的流動性援助貸款。然而外界當前則擔憂瑞信銀行遭收購後,瑞士銀行恐會祭出大量裁員的手段來降低其營運成本。
Q1:為何瑞士信貸銀行面臨營運危機?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揭露,瑞士信貸近10年來雖然對內部高層人員進行多次更動及改革,但仍然爆出一連串逃稅、涉間諜案件、投資失利、不當銷售、疑似詐欺等醜聞,聲譽一再重挫的同時也讓該銀行損失數十億美元。
《彭博社》(Bloomberg News)指出,瑞士信貸集團曾是全球金融體系的中堅力量之一,但榮景早已不復存在,其早在1990年代就埋下衰敗的禍根,當時瑞士信貸以舉債借入資金的「融資購併」(LBO)模式收購部分資本較大的企業,隨後又於1997年與2000年分別購入瑞士豐泰保險公司(Winterthur Insurance)以及美國帝傑投資銀行集團(Donaldson, Lufkin & Jenrette Inc.);但最後證明,這2次的收購操作皆為代價高昂的投資失誤。
2012年,瑞士信貸銀行另發生操縱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LIBOR)的醜聞,瑞士金融監管機構隨即介入調查;隔(2013)年該銀行又爆出不當銷售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MBS)而遭美國地方檢察官調查;2014年時,瑞士信貸銀行承認幫助部分美國客戶逃稅,遭美國聯邦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重罰26億美元,該罰金分別交至美國司法部、美國國稅局、美國聯準會(Fed)以及紐約州政府。
再者,瑞信內部的員工管理也大有問題,該銀行資產管理部門的客戶顧問萊斯柯德隆(Patrice Lescaudron)於2005年至2015年間,涉嫌偽造客戶資料並挪用其帳戶資金,最終他於2018年因詐欺罪名成立須入監服刑5年,該事件最後以萊斯柯德隆在2020年輕生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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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