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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罰,如公司收取房屋款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但未交付與買受人,既經查明於被查獲前已依法報繳營業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4.1.16.台財稅第8416025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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