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是如何处罚本地偷逃税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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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82A條對涉及實地審核及調查個案的罰款政策

  1. 這部分適用於經實地審核或調查的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個人入息課稅個案。這類個案最常見的違例事項是:

(a)漏報或少報入息或利潤;(b)就申索扣除或免稅額方面作出不正確的陳述;(c)沒有就應課稅事項通知本局。


  1. 向納稅人加徵的罰款額,基本上是按他漏報或少報入息或利潤的性質、其合作或披露事實的程度、以及違規行為歷時多久等作為計算基礎。為統一罰款的計算方法,本局採用以下的加徵罰款比率表:

    ble data-draft-node="block" data-draft-type="table" data-size="normal" data-row-style="normal">註1:組別(a)個案中的納稅人蓄意漠視法例,採取故意隱瞞的手段,包括長期擬備虛假帳簿﹑虛報薪金開支﹑虛構記項或屢次多重漏報等。 組別(b)個案中的納稅人由於魯莽而漏報收入,犯事的嚴重程度較低,包括挪用營業入息﹑出售廢料所得款額不入帳﹑或疏忽遺漏等。 組別(c)個案中的納稅人沒有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以致漏報入息,例如租約頂手費﹑一次過收取的佣金等。 註2:加徵罰款比率是按少徵稅款計算的百分比。 註3:對於在2003年11月30日以後方完成的個案,其商業補償比率在2003年11月30日及之前的期間是按年率7厘每月複合計算,而在2003年11月30日之後的期間則是按最優惠貸款利率每月複合計算。

    able data-draft-node="block" data-draft-type="table" data-size="normal" data-row-style="normal">註1:組別(a)個案中的納稅人蓄意漠視法例,採取故意隱瞞的手段,包括長期擬備虛假帳簿﹑虛報薪金開支﹑虛構記項或屢次多重漏報等。 組別(b)個案中的納稅人由於魯莽而漏報收入,犯事的嚴重程度較低,包括挪用營業入息﹑出售廢料所得款額不入帳﹑或疏忽遺漏等。 組別(c)個案中的納稅人沒有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以致漏報入息,例如租約頂手費﹑一次過收取的佣金等。 註2:加徵罰款比率是按少徵稅款計算的百分比。 註3:對於在2003年11月30日以後方完成的個案,其商業補償比率在2003年11月30日及之前的期間是按年率7厘每月複合計算,而在2003年11月30日之後的期間則是按最優惠貸款利率每月複合計算。

    able data-draft-node="block" data-draft-type="table" data-size="normal" data-row-style="normal">註1:組別(a)個案中的納稅人蓄意漠視法例,採取故意隱瞞的手段,包括長期擬備虛假帳簿﹑虛報薪金開支﹑虛構記項或屢次多重漏報等。 組別(b)個案中的納稅人由於魯莽而漏報收入,犯事的嚴重程度較低,包括挪用營業入息﹑出售廢料所得款額不入帳﹑或疏忽遺漏等。 組別(c)個案中的納稅人沒有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以致漏報入息,例如租約頂手費﹑一次過收取的佣金等。 註2:加徵罰款比率是按少徵稅款計算的百分比。 註3:對於在2003年11月30日以後方完成的個案,其商業補償比率在2003年11月30日及之前的期間是按年率7厘每月複合計算,而在2003年11月30日之後的期間則是按最優惠貸款利率每月複合計算。

    註1:組別(a)個案中的納稅人蓄意漠視法例,採取故意隱瞞的手段,包括長期擬備虛假帳簿﹑虛報薪金開支﹑虛構記項或屢次多重漏報等。 組別(b)個案中的納稅人由於魯莽而漏報收入,犯事的嚴重程度較低,包括挪用營業入息﹑出售廢料所得款額不入帳﹑或疏忽遺漏等。 組別(c)個案中的納稅人沒有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以致漏報入息,例如租約頂手費﹑一次過收取的佣金等。 註2:加徵罰款比率是按少徵稅款計算的百分比。 註3:對於在2003年11月30日以後方完成的個案,其商業補償比率在2003年11月30日及之前的期間是按年率7厘每月複合計算,而在2003年11月30日之後的期間則是按最優惠貸款利率每月複合計算。

    註1:組別(a)個案中的納稅人蓄意漠視法例,採取故意隱瞞的手段,包括長期擬備虛假帳簿﹑虛報薪金開支﹑虛構記項或屢次多重漏報等。 組別(b)個案中的納稅人由於魯莽而漏報收入,犯事的嚴重程度較低,包括挪用營業入息﹑出售廢料所得款額不入帳﹑或疏忽遺漏等。 組別(c)個案中的納稅人沒有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以致漏報入息,例如租約頂手費﹑一次過收取的佣金等。 註2:加徵罰款比率是按少徵稅款計算的百分比。 註3:對於在2003年11月30日以後方完成的個案,其商業補償比率在2003年11月30日及之前的期間是按年率7厘每月複合計算,而在2003年11月30日之後的期間則是按最優惠貸款利率每月複合計算。


    1. 蓄意漠視《稅務條例》的規定是指納稅人有意識地漠視明文規定其須履行的責任。這結論可從直接證據(例如納稅人坦然承認有此意圖)而得出,也可從納稅人的行為推斷出來。魯莽是指非常不小心。假如納稅人的行為清楚顯示他漠視或滿不在乎一個合乎常理的人可預知的後果,他便屬魯莽。不過在斷定一個納稅人屬於魯莽時,不一定需要證明他不誠實或意圖造成其行為所引致的後果。合理謹慎的尺度,是以一個合理的普通人設身處於納稅人的境況,在履行其稅務責任時所應採取的謹慎態度。
    2. 第D2段加徵罰款比率表內所列的百分比僅作為一般指引。加徵的罰款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上調或下調。在決定最終罰款額時會考慮以下加重及寬減因素:

      就大部分個案來說,罰款會視乎個案本身的情況上調或下調最多25%。本局亦會因應個案是否有值得考慮的特殊情況而決定再作進一步的調整。


      1. 本局鼓勵納稅人自願披露其全部違規事項,並提出合理的了結個案建議,以便本局考慮。若納稅人沒有作自願披露,為簡便起見,由初次會晤日期起計3個月內完結的實地審核個案(包括反避稅個案),以及由初次會晤日期起計6個月內完結的調查個案,一般將會被歸類為"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類別。
      2. 實地審核或調查個案通常會被列入"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組別(a)及"不完全披露或延遲披露全部事實"組別(b)的類別。就大多數個案來說,如涉及下列情況,在考慮各種加重或寬減因素後,所判處的罰款,應約為少徵稅款的100%:

      (a)納稅人完全未有履行《稅務條例》規定的責任,但個案沒有涉及任何刑事意圖;及(b)局長須要進行調查或編製資產遞增表,否則難以作出評稅;及(c)個案中的納稅人已持續多年未有履行《稅務條例》所規定的責任。


      1. 嚴格地說,每項違例事項應分開考慮。然而,如納稅人在同一個課稅年度觸犯多項違例事項(不限於上文第1段所指的違例事項),局長一般只會就最嚴重的一項來懲罰納稅人。
      2. 由於第82A條沒有區分少報入息及遲交報稅表等違例事項,因此兩者都可被判罰相等於少徵稅款三倍的款額。此外,上文第6段所述的準則同樣適用於遲交報稅表的個案;但因大多數遲交報稅表的個案不涉及這些因素,所以一般罰款會較輕(見下文E及F部份)。
      3. 若實地審核或調查結果發現個案衹涉及遲交報稅表但不涉及漏報或少報入息/利潤,稅局會採用以下E至G部分的罰款政策。然而,如納稅人故意延遲呈交報稅表,以等待實地審核或調查的結果,加徵罰款比率將會較高。
      4. 若實地審核/調查發現納稅人再次或多次違犯稅例,納稅人將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