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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9 15:08:40| 人氣1,3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住戶權利與義務篇-公寓大廈上課講義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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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的權利1:財產支配與共用收益分配》2-1
第4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第9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的權利2:選舉權》2-2
第29條-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住戶的權利3:意見之表達》2-3
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第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住戶的權利4:意見之表達》2-4
第33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56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住戶的權利:調閱與影印資料》2-5
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台長: 新都興資訊 葉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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