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黑化華爾街女神謀害小姑案例,學習喪失繼承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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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英國會計師CPA/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著有《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一直以來偶有聽聞一些親人為了爭產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會發生這類恐怖新聞案件的根本原因,大多就是親人之間為了爭取繼承權,或是對於財產的分配不甚滿意。2023年媒體報導有「華爾街女神」之稱的陳莉婷,曾自稱學霸、一週賺50萬美金,無投資相關證照卻教投資而害慘多人。其劣跡不只如此,陳女還與胡姓母親為了奪住同一大樓的小姑分到的家產,買凶謀害小姑。

  據新聞報導瞭解,陳女的生父為臺北市信義區大地主的獨子,但父親死後,與胡姓母親不久便將遺產揮霍殆盡,於是開始謀奪住同一大樓的小姑分到的家產。2023年9月間連同胡姓母親、2名男子埋伏在姑姑住處,由陳女把風,小姑出現後母女倆聯手將她拉往樓梯間,胡姓婦人再持鐵鎚朝小姑後腦及側腦狂敲,導致小姑頭破血流,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母女及2名男子。

  在討論遺產的分配問題時,首先要考慮的是繼承順位的問題。根據民法第1138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繼承順位從第1~第4順位稱為血親繼承人。因為有先後順序,所以當有前一順位繼承人時,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

  血親繼承人包含: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子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要特別提醒一點,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無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當沒有第1順位繼承人時,才開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第3順位:兄弟姊妹。若沒有第1、第2順位的繼承人時,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養兄弟姊妹,就可以繼承你的財產。

  第4順位:祖父母。當沒有第1、第2及第3順位繼承人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養父母之父母才可以繼承。

  因此,根據目前臺灣的法規,由於陳女對於其小姑,並非屬民法1138條中任何的繼承順位,依法無法繼承小姑的遺產。但根據媒體報導,姑姑因為未婚沒有子嗣,遭胡姓母女藉機調包小姑身分證偽造身分後,騙過法院讓姑姑收養陳莉婷,目的就是要繼承小姑遺產,因為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直到發生捆綁毆打案,法官當庭詢問,為何雙方才剛辦收養關係立刻變差,這才讓假收養的陰謀浮上檯面。

  退萬步言,即使雙方的收養事實為合法的話,假設陳女遭法院判定殺人未遂成立,則陳女將可能依民法1145條「喪失」原本依法享有的繼承人地位。

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包括:
*故意害死被繼承人、應繼承人,或是雖未致死但因此被判刑
*用詐欺或脅迫手段逼迫被繼承人作成遺囑,或以前述手段逼迫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遺囑。
*用詐欺或脅迫方式妨害被繼承人作成遺囑,或以前述手段妨害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遺囑。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的遺囑
*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經被繼承人表示不讓其繼承者
*除第1項殺害被繼承人外,其餘只要得到被繼承人原諒、寬恕,就不會喪失繼承權。

  另外,法院對於「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認定,有諸多行為樣態,除了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的行為(如毆打)外,實務上曾經發生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亦被認為是重大虐待行為之一(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1870號民事判決參照)。如此的子女對父母的漠不關心使其身心痛苦,最終喪失繼承權。

  不過也提醒一下,身為父母或其他的繼承人,若有心想主張對自己不好的他人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就要積極在被繼承人生前保存他方行為不當的證據,不然在法官之前空口說白話、無憑無據,到時候恐怕啞巴吃黃蓮,無法順利保障或排除他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