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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2 10:29:20| 人氣2,50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產險大道》火險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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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大道》火險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 張天皓

在火災保險中,重置成本附加條款(Replacement Cost Clause)的目的,是將火災保險以「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之價值計算基礎,改為以重置成本計算;此對保險金額、理賠金額及標的物價值的認定,變化很大,直接影響被保險人的權益。
保險金額之訂定不是依被保險人之財產目錄所記載購入價值,或未折減餘額,而是依市面上可購得、或相類似之品質規格之新品成本為準。在理賠計算上,其標準之計算公式為:

理賠金額=重置損失金額 ×(保險金額/標的物重置價值)

保險金額於投保時已訂定,是不會改變的,會產生變化的是「重置損失金額」及「標的物重置價值」兩項;這兩項數據的變動,將影響理賠金額。上述兩項數據的計算,其重點是要在同一基礎上計算。若以市場新品價格計算「重置損失金額」,而「標的物重置價值」卻以財產目錄之購入價值計算,不同基礎所計算出的理賠金額,必然有所偏差。

要正確計算出理賠金額,要把握以同一基礎,計算「重置損失金額」及「標的物重置價值」。

由於理賠計算上牽涉到「保險金額」、「重置損失金額」及「標的物重置價值」三項計算因素,茲以案例說明其變化:

假設一工廠投保火險,保單即將屆一年時發生保險事故,於理算過程中,查證各項價值如下:

A.保險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

B.財產目錄之總資產購入價值新台幣1,000萬元。

C.損失當時之總資產新品價值新台幣1,100萬元。

D.損失標的物之市場新品價值新台幣120萬元。

E.損失標的物之財產目錄購入價值新台幣100萬元。

根據以上之數據,其理賠金額計算將有下列四種組合

(1)1,200,000(市場新品價值)×【10,000,000(保險金額)/11,000,000(總資產新品價值)】=1,090,909。         

此為依重置成本附加條款計算之標準理賠金額,但因涉及包括已受損及未受損之總資產,需重新鑑價之確定;若總資產是相當巨額時,所涉及之資產重估是相當耗時耗力的工程。

(2)1,000,000(財產目錄購入價值)×【10,000,000(保險金額)/10,000,000(財產目錄總資產購入價值)】=1,000,000。

此為依財產目錄上之購入價值為基礎,所計算之理賠金額,多數被保險人為免除資產重估之繁複過程,通常即以財產目錄之總購入金額作為投保金額;因此,以財產目錄之購入金額,為同一基礎計算之理賠金額,通常亦能被雙方所接受,此種計算方式,在實務上,屬於理賠作業較簡易之模式。

(3)1,200,000(市場新品價值)×【10,000,000(保險金額)/10,000,000(財產目錄總資產購入價值)】=1,200,000。

此為被保險人使用重置成本附加條款時,所希望之理賠金額,由於損失金額與標的物價值,是在不同基礎下之計算結果,故以上理賠金額是錯誤的;只是被保險人認知不同,往往產生理賠爭議。

(4)1,000,000(財產目錄購入價值)×【10,000,000(保險金額)/11,000,000(總資產新品價值)】=909,090。

此種理賠計算方式,損失金額與標的物價值亦非同一基礎,亦是錯誤的理賠金額,且對被保險人不利;如果被保險人不了解,會喪失應有的權益。

在同一案件之中,由於價值認定的不同,產生四種不同的理賠金額,的確令人難以適從;但究其根源,其實只有「保險金額之訂定」一項而已。

投保時,應明確了解投保之保險金額,究竟為資產重估之金額,或是財產目錄購入總額,抑或是財產目錄購入總額再乘上物價指數;並在保險單中註明,保險金額係以何種基礎計算,如此可避免日後產生理賠糾紛。

(作者是產險公會火險委員會委員,本專欄每周二刊出)

【2005/07/12 經濟日報】

台長: 保險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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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藥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2 08:54:4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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