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保險業的經營---補充教材---火險費率自由化@御峰而上|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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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8 20:46:06| 人氣80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八章 保險業的經營---補充教材---火險費率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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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險費率自由化第二階段

產險業建置資料庫 加強風控

一、費率自由化係保險監理既定政策,且亦為世界各國產險市場發展之趨勢,依據民國九十一年監理機關所公佈的「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時程計畫」,費率自由化共分為三個階段,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進入第一階段,針對最大宗之汽車保險及商業火災保險,開放保險費率中平均約佔三至四成的附加費用自由化,至目前為止已經過三年時間,今年四月一日正值邁入第二階段的既定時程,除了延續第一階段自由化內容外,也有限度地開放了保險費率中平均約佔六至七成的危險保費部份。因此,主管機關及業者需共同建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使消費者能買到物美價廉的保險商品,這正是費率自由化的重要成果之一。此外,隨著經濟發展,台灣保險產業必須與國際接軌,尊重市場機能。但相對地,我國產險業者也必須作好萬全的準備,以因應未來必然面臨的許多棘手挑戰。

二、火災保險費率自由化

就火災保險而言,依費率自由化第一階段規定,與一般社會大眾息息相關的政策性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仍需依主管機關核定之保費銷售保單,而第二階段開始後,其附加費用率得由業者自行釐訂。另外在商業火災保險部份,共分為保險金額在三十億以上之巨大保額或在台之跨國外資企業業務,及一般投保金額在三十億以下之中、小保額之業務兩個部份。於第一階段中,巨大保額或在台之跨國外資企業業務便已屬自由費率之競爭市場,為最顯著引起市場激烈競爭的例子,就如同中油、台電等巨大保險金額之招標案件;於中、小保額商業火險業務,依上述法令規定,附加費用率部份由業者自行釐訂,唯第二階段之危險保費,如業者能提供精算統計資料者,並經核可,得在規定範圍內有限度之調整,相信主管機關此項保險監理政策,對多數中小企業體而言,是項利多消息。
依上述監理規範,自今年四月起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除了附加費用外,危險保費仍然需依核定簽單,亦即依規章危險保費辦理,所以衝擊較不大,但商業火災保險所面臨的問題,卻相對較為明顯。就以往商業火險市場競爭,費率削價幅度曾高達30~50%,當開放各保險公司自行釐訂危險費率,在過程中保險公司經營問題可能就會慢慢浮現。
以下為目前所遇到或未來可能遇到的幾個火災保險因費率自由化所面臨的挑戰:
(一)保險成本資料相關問題

費率自由化第二階段,商業火災保險之危險保費得有效的偏離,依目前產險業者欲進入第二階段,必須符合一些必要的條件,其中主管機關規定產險業者需能提供據以自行釐定危險保費之精算統計資料,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了解業者是否有能力自行釐訂費率,而另一層意義可解釋為促使業者加強保險成本資料庫的建立,這包含了改善資料正確性或部份統計資料不足等問題,例如:目前各保險公司定期將銷售後保單之承保及理賠資料彙送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建立整體市場保險成本資料庫,但實際發現於年終之財務報表與業務統計報表、及保險公司資料庫的資料與原彙送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資料庫之資料有不符合的現象,如此勢必將影響保險公司自行釐訂費率的能力與結果。
這些問題以商業火險共保案件和巨大保額資料的辨別,為目前統計資料的主要問題所在。就共保案件而言,統計資料容易有重覆登記的情形,以致與財務資料不符合的現象;而商業火險保額超過三十億元之巨大保額案件,通常又為多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以致於統計資料無法明確辨別,此現象容易造成費率釐訂的偏差。目前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已重新考慮業務統計章程的修正,並區分同一共保案件及巨大保額案件之資料,以導正整個火險市場統計資料庫。
相信經過費率自由化第二階段後,各產險業者自然警示建置本身資料庫的重要性,並逐步改善及加強資料庫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二)風險分類

在商業火險方面,目前以使用性質為費率主要分類基礎,共分為689類,而費率檔級也有79檔之多,分類繁雜且過多,這其中有部份危險分類已不符實際需求,或承保件數太少。因此,未來各產險公司可視時代的演變,將不合時宜的使用性質予以合併或刪除,費率檔級可再簡化。以目前在火險承保業務範圍之中,標的物內容大致可分為住宅、辦公廳、行號商店、公共場所、工廠、堆棧倉儲等等項目,其中占業務來源大宗且投保人有高度保險需求的是以各類工廠為最多,故建議保險公司在此分類上可多深入考量。適當的風險分類在於使不同成本之被保險人依據其預期成本支付保險費,假設分類不當,則極易造成同一分類中被保險人之預期損失差異過大,被保人可能會轉而向其他保費較低的公司投保,也就造成保險逆選擇。面對費率自由化之挑戰與競爭,在火險業務與各風險評估之間取得平衡,會是未來應重新思考的重大課題。

(三)競爭效應

長期以來,產險業者在火災保險業務競爭上就非常激烈,尤其是商業火險,觀察近幾年來所發生的天然災害及人為疏失所致的火災損失,業者可能已暴露在高風險經營環境下,而現階段的規章費率約束力相當薄弱,法令規範早已形同具文,雖然產險公會訂有自律規範,以維市場秩序,但實際成效可能也因外在的行銷通路影響,有待觀察。然產險業價格競爭由來已久,甚至僅收取總保費三、四成的保費,導致攸關保險損失成本之純保費部分被嚴重侵蝕。我們也更擔心未來真正費率自由化後,市場發展步伐會走得更快,如此,恐對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影響更為深遠。
舉例來說,聯電公司大火、中油林園廠氣爆、東方科學園區大火…等,層出不窮的工業火災爆炸事故接二連三地發生,一場工業火災爆炸事故,不僅造成企業巨額的財產損失,更必須付出昂貴的社會成本,理所當然的,保險理賠金額更是驚人,假如保險公司實收保費太低且未作好風險控管或危險分散時,那麼就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清償能力。
費率自由化第二階段的實施,監理政策之本意是希望導正保險公司走向正面的競爭,並開始注重核保專業、損失控制、再保、理賠、精算等經營成效的展現。總而言之,應靠自律規範及市場機能導正競爭往正常面發展。對巨大保額保障的業務,公司則更需要以培養專業人才與引進國外成熟的技術來經營,而非只採用價格競爭的策略。

(四)風險自留能力

火災保險自留比率過低對於產險經營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由於未能扮演真正的風險承擔者角色,因而造成核保鬆懈,不重視核保專業水準,進而使得經營品質無法提昇,喪失國際競爭力。業者承擔風險有限,核保原則未能落實,必須以價格競爭為導向的途徑招攬業務,造成市場秩序破壞,震撼國際再保險市場。火險自留比率偏低的結果,對產險市場的正常發展確實有不利的影響。因此,火災保險雖屬有風險高度集中之問題,但也必須考量適當的再保安排及自留能力,才能在風險分散與增強承保風險能力之間取得最適平衡,進而為公司創造更大的核保利潤。


費率自由化後,除了產險業者自律外,監理單位也已加強監理及相關規範,依據部分產險業者分析,產險市場近年價格競爭激烈,訂有費率規章的險種(以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為主),市場現況已存有自由化的實質現象。如今監理單位推動逐步全面費率自由化的政策,亦正是順應市場發展趨勢而為,但費率自由化的真諦,必須是保險公司真正認知在不損害危險保費的最大原則下進行合理的費率競爭。
另也應注意的是安定基金補償的限制,保險安定基金在保險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時,每張保單可求償之理賠權利有一定的限額,以商業火險而言,企業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權益因而受損,所以投保大眾在自由化市場下,除了保險價格外,仍需重視產險公司清償能力等財務問題。
火災保險藉由費率自由化制度及市場機能的調節,業者所面臨的問題,短期間將造成不小的衝擊,但經過問題浮現、改善後,如能提供業者一公平合理之良性競爭環境,經營朝穩定性發展,這也就達成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之最終目的。

台長: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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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讚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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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03:20:3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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