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地区的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吗?为什么总是说谁的几房太太或子女?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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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纠正答案的~~对不起此前为我点赞的知友。

今天去翻了《大清律例》,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不得再与他人订立婚约,但长辈所定婚约效力高于自定。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之一》
101.00男女婚姻
6.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後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其別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103.00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清乾隆修订大清律例时曾经提出类似平妻的特殊规定,但仍有法律解释认为后娶之妻为妾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对平妻的法律规定,独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两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一人挑两房,两个媳妇虽然共享一个男人,实际上属于堂妯娌。但是仍有法律认为后娶之妻为妾,大理院认为:“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
但同时刑部说帖亦云:“查有妻更娶,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仍按服制定拟之制,系指其夫并未兼祧两房,后娶之妻律应离异而言。若兼祧两房各为娶妻,冀图生孙继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离异之条。”又云:“查人情莫不爱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许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两房之义,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属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无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其平。”
综上可见,一夫只应一妇,“断无二妇并妻之理” 。于是礼法要别先后而定名分,只承认先娶者为妻,而认为后娶者为妾。若是发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问题时自应以妾科断。
中国古代除唐代的并嫡与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个(兼祧比并嫡更为严格),除非她死了休了腾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为。除了不可动摇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规定了妾的极低地位。不管你叫那个人为二房、次妻、平妻还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实质就是妾。

所以我们见到的港澳台地区的几房姨太太,除了大清律例废止前是允许存在的原配及妾室关系,如果是在废止后迎娶的就是不受法律保护和承认的二奶。

  • 香港
港府早於1969年7月18日刊宪,确立「一夫一妻」制度,纳妾不再合法,因此何鸿燊与外界称呼为「三太」和「四太」的陈婉珍梁安琪,并无订下婚约,只有40年代所娶的元配黎婉华,与50年代迎娶二太蓝琼璎,是合法结为夫妇,获得法例豁免。2009年,前保良局总理林依丽就曾以梁安琪违反一夫一妻制为理由,反对她任总理,当时何鸿燊回应说:「无知!佢应该100年前出世啦,迟咗罗。」

英国管治香港初期,以「华律治华人」作为治港方针,意味《大清律例》容许纳妾的婚姻制度一直合法。虽然1852年和1857年,港英先后两次颁布《婚姻条例》,要求市民必须向当局注册,婚姻关系才获当局承认,但条款仅适用於在港洋人,华人仍沿用清代婚礼习俗,变相肯定华人传统婚姻的法律地位。

事实上,当时香港华人的保守势力,也极力维护纳妾制度,因为有能力娶妻纳妾的华人,大部份均是官僚富豪等上流社会人士,港英政府为借助这些特权阶层稳定管治香港,故一直未有推动修例。

直至1950年代,香港妇女团体从维护元配权利的角度出发,呼吁禁止纳妾,并多次提出修订以男女平权为原则的婚姻法例。1960年港府发布《香港华人婚姻问题报告书》,认同旧式婚姻已「失去其时代性」,虽然报告引起香港社会哗然,但随着香港社会现代化,港府认为适时推动修例。

1967年,港英政府发表白皮书,向公众解释有关婚姻问题的主要提议,引起广泛的公众关注。两年后的7月18日,港府终刊登宪报公布「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案,其后宣布从1971年10月7日正式开始实施《修订婚姻制度条例》。此后的中国式婚姻,包括旧式、新式以及纳妾等婚姻形式全部被废止,但条例实施前的旧式婚姻就可获豁免。

香港《婚姻改革法令》生效之后,所有婚姻承诺需要在政府条例规定下举行,并要在政务官、太平绅士、神父或牧师等官方认可的见证人面前,宣誓承诺对方为其唯一至爱的伴侣,婚姻方会获法律认可和约束。
  • 澳门

没有查到确切的废止《大清律例》的资料信息,但查到澳门目前适用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为《澳门民法典》和《澳门民事登记法典》,前者是1998年回归前参考此前长期适用之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编写,而《葡萄牙民法典》和《大清律例》是同时适用于澳门,不会以前者废止后者,而現有的《澳门民法典》是支持一夫一妻制的,所以很有可能是《澳门民事登记法典》的颁行终止了澳门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1984年2月1日,澳门首部《民事登记法典》开始生效,包括出生、婚姻及死亡的登记才具有强制性,但当时依中国传统习俗缔结的婚姻的登记则仍为自愿性质。那时澳门一共设有4所民事登记局。
1987年5月1日,修订后的澳门《民事登记法典》开始生效,根据新法典的规定,所有在澳门缔结的婚姻必须登记方具法律效力。对于1987年5月1日之前根据中国传统的风俗习惯缔结但没有登记的婚姻,也都是被法律承认的。不过,如果结婚发生在1984年2月1日前,结婚人中至少1人须为华裔方为有效婚姻。而在1984年2月1日至1987年5月1日之间的未登记完婚者,夫妻两人均须为非外籍的华裔

资料来源:

  1.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
  2. 平妻 _百度百科
  3. 澳门民事登记制度一瞥

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