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焯華提3項上訴 遭法院駁回 須付訟費 - 20230708 - 經濟 - 每日明報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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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焯華提3項上訴 遭法院駁回 須付訟費

【明報專訊】仍在服刑的賭廳集團龍頭太陽城集團前主席周焯華等人,因為不服當地法院判刑及當局處置手法,提出上訴,質疑檢察院後加的文件附入案件卷宗,不能作為證據。同時亦對原審庭在終局裁決後,要求周焯華在5天內,提供不少於65億元經濟擔保、檢察院在報告書內列載的銀行帳戶,以至在英國倫敦持有的不動產進行預防性假扣押,提出上訴請求,要求廢止。但是澳門中級法院作出簡要裁定,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並需要支付訟費。

原審庭要求提供65億經濟擔保

根據澳門中院上載的簡要裁判書指,周焯華等人對原審庭處理檢察院後加的文件附入案件卷宗曾經提出質疑,並認為部分電話監聽資料無效,並一度上訴,及後被駁回,檢察院亦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同時,在當地原審庭今年4月13日作終局裁決,要求周焯華在5天內提供65億港元經濟擔保及要將其倫敦的不動產作預防性假扣押,周焯華不服,並提出上訴要求廢止有關安排。案件最終轉交中院,中院認為可以因應有關被告在裁決前所提上訴,作出處理及作出簡要裁定。

澳門中院認為就周焯華等人的部分上訴作出處理。中院指由於沒有任何條文不應接網檢察院提出控訴後再附入有關文件,故駁回周焯華提出的上訴。另在處理周焯華等上訴要求抽出監聽資料通方面,中院強調原審法院所作決定,曾引述葡萄牙案例指,認為獲司法當局許可進行的消息搜集程序中所獲知的內容,若忽略時會對了解犯罪事實及偵查造成嚴重的損害等。原審法院所引述的法律學說見解已符中院的見解,因此駁回有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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