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曉穎案】陳同佳料最快10月中旬刑滿出獄 獲釋後即有離港自由

【潘曉穎案】陳同佳料最快10月中旬刑滿出獄 獲釋後即有離港自由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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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後潛逃返港的陳同佳,早前承認4項洗黑錢罪,今日(29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9個月。據資料,由他於去年3月被控,至今天已被還押411天。一般而言,在囚期間行為良好可獲扣除三分一刑期,因此預料陳同佳最快可於今年10月中旬刑滿出獄。
雖然陳同佳早前在警誡下,已承認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惟其罪行不在香港發生,律政司未能起訴,港台之間亦沒有司法互助及引渡協議,未能移送他到台灣受審。有律師指,一般而言,任何囚犯刑滿出獄後,無其他控罪在身,即與一般香港居民一樣享有自由權利,包括出境離港。

律師:釋囚如無其他控罪 可享出境離港​

據資料,陳同佳於去年3月13日被警方拘捕,被通宵扣留後於15日在法院提堂,還押候判至今天已411天。由於認罪獲減刑,最後被判囚29個月,扣去被還押日數,及據《監獄規則》第69條,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最多減刑三分一,以此來推算的話,陳同佳最快可於10月中旬獲得釋放。

律師文浩正表示,一般而言,任何囚犯刑滿出獄後,無其他控罪在身,即與一般香港居民一樣享有自由權利,包括出境離港;即使因犯事再被警方拘捕,警方的保釋條件亦不包括不得離開香港及扣起旅遊證件,須有控罪在法庭提堂,法庭才有權要求被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無司法程序影響下,香港市民出境自由不會被干預,至於到訪國家或地區是否容許入境,是由有關司法管轄區決定。

完成服刑後可享出境自由

由於被告是認罪獲判刑,律政司亦只可以就刑期上訴,亦需時處理。律師熊運信表示,有關人士完成服刑後,即恢復自由身,享有出境自由。他指,除非兩地之間有移交機制,當事人又身處本港,當局才可按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請求,經法律程序後,由警方逮捕及扣留,再移送當地,否則在無任何提控下,警方如再扣留,是干涉人身自由。

移交問題仍未有定案

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一案,衍生移交問題。翻查資料,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葉劉淑儀去年曾就該案指,以往就同類型案件,兩地無移交安排下,當局會透過低調和非正式合作、或國際刑警介入等方式處理,惟若涉案男子屬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自願離開香港,否則香港亦不能遞解出境。

保安局直至今年2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以個案形式移交疑犯,適用於內地、台灣和澳門,指是為堵塞漏洞。不過有關修例建議引起爭議,包括泛民批評當局是藉該案以促成廿年來未能與內地達成共識的移交協議,要求港府只和台灣當局商討單次移交。台灣陸委會亦表明不會接受該修例下的交涉,大律師公會亦發聲明認為修例倉卒。該修例建議並引起商界憂慮,當局於是在適用的罪行中,剔除9項商業有關罪行,被轟傾斜商界。

楊岳橋提私人草案賦權本地法院審港人境外罪行

有關條例修訂已提交立法會,正處於拉布情況,當局不接納泛民要求設立日落條款,與台灣就殺人案進行單次移交。

另外,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於上周四(25日)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令本地法院有權處理港人在境外涉嫌謀殺等案件,而毋須修訂逃犯條例,惟建制派表明不認同。故就移交問題,至今仍然未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