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计划_百度百科

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一项保护渔业资源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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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是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一个关于禁止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计划公告。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021年是长江“十年禁渔”的开局之年。2021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显示,长江十年禁捕,共计退捕上岸渔船11.1万艘、涉及渔民23.1万人。 [4]
2022年11月,湖南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指示精神,扛牢“守护好一江碧水”政治重任,狠抓禁捕退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洞庭湖区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效初显。 [8]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9]
中文名
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发生时间
2020年1月1日
发生地点
长江流域
政策意义
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部
适应范围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 [5]
禁止对象
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政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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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浩浩江水哺育着424种鱼类,光特有鱼类就有183种,是全球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河流之一。根据2018年长江淡水豚科考结果,如今长江中仅存的哺乳动物江豚,其种群数量仅为1012头(2006年调查数据为1800头)。
为什么会这样?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许多人竭泽而渔,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实施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确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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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有研究表明,多年来的高强度开发、粗放式利用让长江不堪重负,流域生态功能退化,珍稀特有鱼类大幅衰减,位于长江生物链顶层的珍稀物种——中华鲟长江江豚岌岌可危,经济鱼类资源濒临枯竭。
为了保护长江渔业资源,2003年以来,长江流域实行每年3至4个月的禁渔期。每年短暂的休渔时间,可谓杯水车薪。每年7月1日开捕后,当年的繁殖成果很快被捕捞殆尽,鱼类种群难以繁衍壮大。
只有十年禁捕,才能给长江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1]
珍稀物种现况盘点
白鳍豚,被称为“水中大熊猫”,是中国特有的淡水鲸类,仅产于长江中下游。2007年,白鳍豚被宣布功能性灭绝,意味着这个物种已丧失自我繁衍后代的能力。
江豚
长江江豚,被称为长江生态“活化石”,仅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干流以及洞庭湖鄱阳湖。2017年,数量仅存1012头。食物匮乏,是影响江豚生存的主要原因。
长江鲟又名达氏鲟,是长江上游独有的珍稀野生动物,已有1.5亿年的历史。本世纪初,长江鲟自然繁殖活动停止,野生种群基本绝迹。
白鲟是淡水鱼家庭中的第一“巨人”主产于长江自宜宾至长江口干支流中,是中国特产稀有动物。自2003年以后,近16年来没有发现过白鲟,面临濒危。
中华鲟,分布于长江干流金沙江以下至入海河口,具有洄游性或半洄游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自2013年起就极难检测到野生中华鲟自然产卵。 [2]
渔业资源衰退严重
长江作为我国“淡水鱼类的摇篮”, 也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长江分布有4300多种水生生物,鱼类有424种,其中180多种为长江特有。
长江刀鱼
  • 长江三鲜数量衰减严重
鱼:早已灭绝。
野生河豚:数量极少。
刀鱼:数量急剧下降,从过去最高产4142吨下降到年均不足100吨,被炒至天价。
  • 青、草、鲢、鳙四大家鱼
曾是长江里最多的经济鱼类,如今资源量已大幅萎缩,种苗发生量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下降了90%以上,产卵量从最高1200亿尾降至最低不足10亿尾。据统计,长江上游有79种鱼类为受威胁物种,居国内各大河流之首,中华绒螯蟹资源也接近枯竭。
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已经严重衰退,酷渔滥捕是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之一--竭泽而渔,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 [2]

长江生物多样性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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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有淡水鲸类2种,鱼类424种,浮游植物1200余种(属),浮游动物753种(属),底栖动物1008种(属),水生高等植物1000余种。流域内分布有白鱀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长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口铜鱼岩原鲤长薄鳅等特有物种,以及“四大家鱼”等重要经济鱼类。长江流域已建立水生生物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119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17处。 [6]

禁渔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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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渔业资源为什么很重要?鱼类基因在人工饲养过程中会不断退化,而野生鱼起着鱼类基因库的作用,因此野生鱼的减少会带来长远隐患,导致将来无鱼可吃。
长江主要经济鱼类性成熟的时间是3至4年,10年禁渔,将为多数鱼类争取2至3个世代繁衍,缓解当下长江鱼少之困,也为长江江豚在内许多旗舰物种的保护带来了希望,是对长江生态系统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举措。 [2]

工作部署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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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北京出席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作出布置。 [3]
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9]

禁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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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长江“十年禁渔”的开局之年。2021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显示,长江十年禁捕,共计退捕上岸渔船11.1万艘、涉及渔民23.1万人。 [4]
2021年7月31日,在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视频调度会上获悉,湖北省上半年非法捕捞得到明显遏制,下一步将狠抓渔政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禁渔令”落地见效。 [7]
2024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江开勇介绍,2023年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取缔涉渔“三无”船舶5720艘,清理非法钓具12.4万个,司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下降了29.5%。2023年是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的第三年,这一年,农业农村部组织沿江15省市密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累计出动船艇15万艘次,人员198万人次,水上巡航超过550万公里,陆上巡查超过1000万公里,共查办案件2.74万件,查获涉案船舶2105艘,涉案人员30644人。 [10]
2024年4月8日,从青海省农业农村厅获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启动3年多以来,长江流域青海段涉渔重大案件零发生,禁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长江青海段沿江3州9县均已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远程视频监控123处,其中长江流域32处,组织1310名协助巡护队员常态化开展河道巡护、政策宣传、报告劝阻等工作。 [12]

意见全文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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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11]
国办发〔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以下称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自2021年1月1日禁渔三年多以来,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有力,禁捕水域管理秩序平稳,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向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同时,还存在非法捕捞隐患较多、部分地方工作弱化、执法监管能力不足、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缓慢等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好禁捕退捕工作成果,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加快促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修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完善机制运行。坚持“中央统筹、部门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长江十年禁渔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主动配合落实,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优化完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和地方专项工作运行机制,持续强化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协同配合、运转高效顺畅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督促推进。农业农村部要会同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省(直辖市)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禁捕执法监管、水生生物保护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国务院。要通过明查暗访、挂牌督办、通报约谈、公开曝光等方式,压紧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消除盲目乐观、懈怠放松、疲劳厌战等思想。健全正向激励和反向问责机制,对禁捕退捕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河湖长制考核等范围。
二、持续做好安置保障
(三)加强动态精准监测。要建立动态精准帮扶机制,健全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信息系统,细化实化动态跟踪监测,及时更新掌握退捕渔民就业状况、家庭收入、到龄领取养老金等情况。有关地方要依托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摸排生活困难退捕渔民,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动态监测范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重点排查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渔民家庭,对需要救助的退捕渔民进行监测预警,动态掌握需要兜底保障的人员情况,及时落实相应救助保障措施。
(四)跟踪做好就业帮扶。有关地方要加强退捕渔民就业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应帮尽帮。持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引导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捕渔民,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就业帮扶工作,将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未就业退捕渔民按程序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引导退捕渔民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积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实现“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开展退捕渔民跟踪调研,有针对性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五)持续落实养老保险。有关地方要全面落实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有条件的按高标准缴费,持续推进应保尽保。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确保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退捕地、户籍地、参保地三地分离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由退捕地安排补贴资金,参保地配合做好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持续加强执法监管
(六)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合作,建立信息平台互通、执法资源共享、案件移交顺畅的长效协作机制,加强行刑衔接,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暗查暗访,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执法不力、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约谈和联合挂牌整治。依托河湖长制平台,以县市或乡镇为基础单元,发挥基层组织及“护渔员”协助巡护作用,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划定管理区域,明确责任主体和权责清单,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七)保持高压严管态势。有关地方要聚焦重点时段,紧盯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对象、重要物种,持续组织开展水上巡航、陆上检查、线上排查,依法严厉查处“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以及市场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合法捕捞水产品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水产品加工、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要求,禁止以“长江野生鱼”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以及非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行为。
(八)消除非法捕捞隐患。有关地方要加强禁捕水域各类船舶规范管理,防止科研、营运、巡护以及公务等船舶非法从事捕捞等行为。定期对现有水上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进行排查,依法对“三无”(无船舶证书、无船名号、无船籍港)船舶(包括大马力快艇)进行集中清理,消除非法捕捞隐患。加强对禁用渔具制作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清理取缔制造“三无”船舶、禁用渔具的黑窝点、黑作坊。加强农民自用船舶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界定用途、登记备案、核定船名、标识管理,做到与“三无”船舶有效区分。
(九)打击整治违规垂钓。有关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划定长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区或允许垂钓区,明确可使用钓具和可钓鱼类种类、数量、最小可钓标准。研究建立垂钓备案制度和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探索实施实名制注册制度。强化规范监管,加大对违规垂钓的打击整治力度。加强宣传引导,设立有奖举报热线,积极发挥垂钓行业协会自治管理作用,引导垂钓爱好者成为文明垂钓的“导钓员”、“协管员”。
(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国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有关地方加强长江流域渔政、公安相关执法装备设施和能力条件建设,配齐配强协助巡护队伍,结合实际配备船艇、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执法装备,积极推动执法能力与执法任务相匹配。有关地方要切实加强长江禁捕执法经费保障,规范执法着装、证件和标识,依法为执法人员、协助巡护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规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保障禁捕执法水上执勤办案工作条件。
四、加快推进生态修复
(十一)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有效推动落实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拯救行动计划。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联合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分布和生境质量调查,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加强保护措施,保障保护投入。加大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技术研究力度,国家层面加强以长江珍稀濒危物种为重点的水生野生动物研究保护力量,培育领军人才和团队。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持续扩大中华鲟等珍稀濒危物种人工保种和增殖放流规模,开展自然繁殖试验,推动野外栖息地重建。结合重大涉渔工程前期论证,研究长江干流鱼类过鱼设施建设问题。推进葛洲坝下中华鲟产卵场修复工程,修复长江鲟生境,开展与其生活史相适应的生态调度,努力重建野外自然种群。加强长江江豚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扩大人工繁育规模,建设好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做好极端天气下应急保护和救助。提升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依托专业和社会收容救护力量,认定一批水生野生动物保种、繁育、救护基地。积极开展中华鲟等物种科普宣传和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长江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十二)开展重要栖息地修复。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科学划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适时发布重要栖息地名录。进一步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根据相关导则要求和实际需要,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影响评价,严格控制和努力消除涉渔工程对水生生物的不利影响。对产生不利影响的涉渔工程,优先考虑优化选址选线以避让影响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要严格落实补偿措施。统筹实施好长江流域有关涉渔工程补偿措施,进一步发挥政策资金合力。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研究水域生态修复机理,制定重要江河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计划,通过过鱼设施、生态调度、灌江纳苗、江湖连通等措施,恢复河流连通性,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
(十三)加强资源调查监测。健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加强监测调查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测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科学布局监测站位,健全监测调查网络,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有关地方要加强水生生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生境质量监测调查工作,省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将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数据及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履职情况的考核依据。
(十四)加强外来物种防治。开展外来物种常态化监测和预警,强化跨境、跨区域外来物种入侵信息跟踪和分析预警。有关地方要指导养殖主体加强水生外来物种水产养殖环节管理和风险防控,依法依规建立防逃隔离设施,防止养殖外来物种逃逸。建立健全包括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在内的全链条防控预案,推进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科普宣传,规范民间、宗教放生(放流)活动,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五、全面加强组织实施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持续巩固提升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水平,不断强化完善禁渔执法监管机制,加快突破重点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瓶颈,加快提升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生境质量,推动在长江流域形成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农业农村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指导和协作配合,做好督促推进和效果评价,针对不同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和充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关地方要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目标按期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