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章莹颖案被告人克里斯滕森的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resulting in the mandatory life sentence. 历时两天、12名陪审团成员用8小时27分的时间完成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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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美国的死刑,只能由警察在大街上宣判和执行……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事发两年后,位于伊利诺伊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做出判决。

根据联邦诉讼程序,在死刑案件中,只有 12 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方可作出死刑判决。陪审员没有义务向外界解释自己作出决定的原因,评议过程不会留下录音或逐字记录,对于过去两天,这 12 人在关闭的门后说了什么,我们无法知晓。我们唯一知道的,是在经过八个多小时的评议后,他们中至少有一人不同意作出死刑判决。

在历时超过一周的量刑听证中,控方列举了三项支撑死刑判决的加重因素,包括谋杀发生在绑架犯罪过程中、杀人手段极端残忍、犯罪经过长时间预谋。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列举了约五十项从轻判决的理由(mitigating factors)。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作出死刑判决时,法院可以「考虑一切可能的减刑因素」,而不限于有限的法定因素 Lockett v. Ohio, 438 U.S. 586 (1978). 也就是说,裁判者可以依据任何自己认为合适的依据作出非死刑判决。

尽管在量刑听证中,控方成功地排除了克里斯滕森的心理医生这一证人,但辩方依然通过其它熟悉克里斯滕森人士的证词,引出了精神状态相关的从轻判决因素。难以确知究竟哪几条因素对陪审团发挥了为关键的影响,虽然陪审团会在法官的指引下审视一系列从重和从轻判决因素,并有可能留下笔记,但不需要详细阐述最终如何得出结论。正如开头所说,陪审团的房间是我们无法看透其运行机制的「黑盒」。

Norman Rockwell 画作 《The Jury》

死刑,在联邦法律中已逐渐被束之高阁。美国曾经在 1972 年 Furman v.Georgia, 408 U.S. 238 (1972) 的判决后,短暂地全盘废除过联邦死刑,随后于 1988 年恢复。此后,在 1988 - 2018 这 30 年间,联邦法院仅仅作出过 78 例死刑判决,上一次有联邦死刑犯得到正式执行,还是在 2003 年。大部分联邦死刑犯,会最终老死在上诉和等待的过程中。

据最新报道,本案主审法官 James Shadid 在宣判时怒斥了克里斯滕森,对其拒绝发言表达悔意的行为非常不满。Shadid 法官质问克里斯滕森,为什么连一句简单的「对不起」都说不出口,克里斯滕森面无表情,没有直视法官。

相关报道:

在联邦死刑案件中,法官需遵循陪审团关于是否作出死刑判决的决定,只能为陪审团提供必要的法律指示而不能越俎代庖。本案已经基本没有改判死刑的可能,根据 2008 年 Greenlaw v. United States, 554 U.S. 237 (2008),在被告人一方发起的上诉中,上诉法院不得增加刑期。而对于控方,除非有依据表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法律错误或其他不当行为,否则无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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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我不知道如何才能安慰章莹颖的家人,我也实在没有理由责备负责本案的联邦检察官。检方在无法知晓尸体的位置不利情况下,冒着无法定罪的风险提出了具有挑战的绑架谋杀指控,利用诉讼程序,将克里斯滕森推到了死刑判决的边缘。检察官 Elisabeth Pollock 在结案陈词中向陪审团说得很明白了:「无论如何,克里斯滕森都将会被装在棺材里离开监狱,唯一的问题是,什么时候。」

但最终决定克里斯滕森命运的,是随机抽取的 12 人,他们来自于茫茫人海,随后也将转身回到茫茫人海中。我们的愤怒、不甘和不解,也只能化为抛向茫茫大海的漂流瓶,可能永远无法得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