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下):海外港人可能被異域管轄,教育界或成下個加緊整頓對象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港版國安法(下):海外港人可能被異域管轄,教育界或成下個加緊整頓對象

港版國安法(下):海外港人可能被異域管轄,教育界或成下個加緊整頓對象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香港刑事法律一般不具備域外法權,也就是說,如果某人在外地犯了香港規定為犯法的事,香港不能追究。但中國的國安法,國安的權力是「無遠弗屆」,只要是中國人(國籍),在海外犯了國安法一樣要被追究。

五、國安法或有追溯力

有追溯力的意思是,在頒佈港版國安法之前,如果某港人做的事涉及國安也可能被追究。由於不知道港版國安法會如何寫,這點同樣是猜測,但憂慮相當現實。

在國際一般法律規定上,無追溯力一般是大原則。在香港,法案頒佈之前一般沒有追溯力,法無明文不犯法,但也有少數例外(如偷渡法例)。中國刑法第12條也規定,刑法沒有追溯力。但在國安法上很可能不同。

衆所周知,中國訂立港版國安法是爲了對付在中國眼中一向的反中共人士,比如蘋果日報的黎智英、民主黨的李柱銘、港大教授戴耀廷、香港衆志的黃之鋒等等。假設他們在立法之後就什麽也不做,那麽中國豈非無法對付他們?

在國安法中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理由,比如,危害國安是長期的,不是一時一事。例如一些人到美國遊說制定制裁香港的法例,在中國看來會一直「危害國安」。即便他們在國安法訂立後不再遊說了,但上次遊說的影響還會持續。所以中國以「效力延續」為由追究此前的「違法行爲」並非全無可能。

更可能的做法是,其實在普通法中一直有叛逆罪和煽動罪,在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第2-9條都有這些罪行。香港因爲制定了人權法,如果沒有實質的叛逆行動,律政司可能擔心引發司法覆核,所以一直沒有用。但中國沒有人權法,所以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時候,未必會顧忌。於是中國也或會辯解,現在制定的港版國安法,不過是懲治以往就被定為罪行的行爲,從而變相地實現了追溯力。

所以一些重點人物,留在香港有相當大的可能被港版國安法檢控。

六、海外港人或被異域管轄

香港刑事法律一般不具備域外法權,也就是說,如果某人在外地犯了香港規定為犯法的事,香港不能追究。但中國的國安法,國安的權力是「無遠弗屆」,只要是中國人(國籍),在海外犯了國安法一樣要被追究。一些人即便有了外國國籍,但只要中國認爲他們「首先是中國人」,還會照樣追究。在最極端的李波事件中,瑞典籍的桂民海還被中國宣佈他已經重新申請了中國國籍,「被中國人」。

以此推論,港版國安法一定會有這種域外法權,即海外港人也可能被國安法規管。

對海外港人來説,粗略有幾種情況:

  • 第一:中國籍,拿香港特區護照,但在海外生活。這種情況下,一定會被追究。
  • 第二:通過回歸前的居英權計劃獲得英國護照或英國海外國民護照(BNO),中國不承認他們的外籍身份,依然認爲他們是中國人,這種情況當然也會被追究。
  • 第三:即便擁有外國國籍,也「不是中國人」,但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比如移民到外國或者是海外港人在海外出生的子女等),他們同樣是香港人,中國也可以追究。這種情況下,如果要免於被追究,必須主動申請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但很多人沒有意識到,或者因爲怕麻煩,或者因爲留著身份證有便利,或者因爲不知道利害關係,很少有人這樣做。

這些人,都可能因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其海外活動「被域外法權」。中國固然不是非常可能到海外抓人,但一旦回到香港,就有危險。到時,或會有大批人會主動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

可是,對中國針對的政治人物來說,如果他們放棄了香港人身份,那麽就不是香港人,不得參與香港選舉,在香港問題上發聲的能量也會因此減少。這對「反對派」是個兩難的選擇。

七、23條繼續立法

港版國安法不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因此,香港人一直反對的23條立法依然會繼續進行。《決定》第三條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

查《決定》第六條,港版國安法的範圍是四類行爲:

  1. 分裂國家
  2. 顛覆國家政權
  3.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4. 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

而23條規定的七類行爲是:

  1. 叛國
  2. 分裂國家
  3. 煽動叛亂
  4.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
  5. 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6.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7. 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兩者有重複的地方,如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也有一些模糊的地方,比如竊取國家機密也可能被解釋為顛覆國家,但依然有區別。現在看來,港版國安法是「加辣」部分,把最「嚴重」的罪行抓到中央手裡管,相對不那麽嚴重的罪行則由香港處理。這也可能是以後的執法模式(即國安管港版國安法,香港管23條制定的法律)。

於是根據決定,香港會全力推進23條的立法。雖然沒有港版國安法這麽辣,但由於範圍更廣,對香港人的約束同樣加大了。香港民主派頂住23條立法17年,可能很快就要失守了。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在《決定》第三條中還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範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看來是要求「三權合作」,要求中國眼裡一向不太聽話的法院系統也配合。這也可能是以後要整頓法律界的依據。

八、整頓(清洗)教育界

在《決定》第五條中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這裡要注意是兩點。一個是特首必須定期向中央提交報告。提交報告對應的是這一排在香港討論熱烈的「監督權」問題。這條決定意味著,中央對香港行使監督權又多了一個種類。

更重要的是,「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這是要香港整頓教育界的信號。在基本法下,教育是香港内部事務(136條),各類院校可以保留自主性和學術自由,可從香港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137條)。教育界的主流是親民主派的教協,親政府的力量一向是少數。因此,中國一來不便直接插手,二來香港政府和教育局要插手也能量不足。

這樣,教育界(包括高等教育界)成爲民主派的堡壘,是中國未能「征服」的三大界別之一(另外兩個是傳媒和法律)。中國對香港教育界忌憚尤其大。套用美國「深層國家」的概念,香港的公務員、律師、傳媒等都是「深層國家」,但「深層國家」的人都是被教育界教育出來的,於是教育界是「更深層的國家」。

2009年通識科列爲必修課後成爲中國的心頭大患,中國擔心通識科成爲「培養反中國思想」的基地。另一面,中國希望成立的「國民教育科」在2012年被擋下,一直希望推行中國歷史科成爲必修課又沒有進展。因此,中國要整頓(或清洗)教育界由來已久。

最近,香港的DSE歷史科風波已有考評局的員工要辭職,教育局也第一次介入考評局運作。可以預期在《決定》出台之後,香港會加緊整頓教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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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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